[ 莫紀宏 ]——(2012-1-12) / 已閱12814次
莫紀宏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教授
關鍵詞: 憲法/執政黨/中國共產黨/依憲執政/依法執政/以黨代政/黨治
內容提要: 關于執政黨的憲法地位,在新中國成立之前,國民黨政權曾經在憲法文本中明確規定了“以黨代政”的“黨治”模式。新中國成立后,1949年《共同綱領》和1954年《憲法》在規定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憲法地位的同時,并未賦予執政黨享有高于憲法之上的特權。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受“文革”極左思潮的影響,在憲法文本中充分肯定了執政黨對國家的領導地位以及“黨政不分”的黨的領導高于國家政權建設的政治體制。1982年《憲法》繼承和恢復了1954年《憲法》的優良傳統,在憲法文本中科學地確立了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憲法地位,并通過三次修憲活動,不斷豐富執政黨憲法地位的憲法內涵。特別是現行憲法明確了政黨與憲法的關系,肯定了“黨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的“法治”原則,全面和科學地界定了執政黨的憲法地位。
執政黨在憲法文本中的地位反映了執政黨的合法性基礎以及執政黨執政的方式。執政黨在20世紀中國的政治發展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執政黨掌握政權的背景下,如何處理執政黨自身與作為根本法的“憲法”的關系,如何利用憲法來鞏固自己的合法地位,一直是中國政黨政治的“晴雨表”。以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為界,自1912年中華民國正式建立到新中國誕生前夕,受孫中山先生的“軍政、訓政和憲政”治國理政“三階段”理論的影響,國民黨作為執政黨曾經將“以黨治國”的理念寫入憲法,并通過憲法文本將執政黨的最高組織機構代行最高國家權力機構所享有的國家權力的“黨國”理論肯定下來,作為根本法的憲法完全成為執政黨“訓政”的工具。早在1928年,國民黨第二屆中央第172次常務會議決議通過的《訓政綱領》[1]就明確“以黨代政”的“黨治”思想。該《訓政綱領》作了如下規定:中國國民黨實施總理三民主義,依照建國大綱,在訓政時期訓練國民使用政權,至憲政開始弼成全民政治,制定左之綱領:(1)中華民國于訓政期間,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2)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以政權付托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之。(3)依照總理建國大綱所定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種政權,應訓練國民逐漸推行以立憲政之基礎。(4)治權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之五項付托于國民政府總攬而執行之,以立憲政時期民選政府之基礎。(5)指導監督國民政府重大國務之施行,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行之。(6)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之修正及解釋,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議決行之。
為將國民黨“以黨代政”的思想法律化,在1931年由國民會議通過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2]完全肯定了《訓政綱領》關于國民黨“以黨代政”的規定,強調“茲謹遵創立中華民國之中國國民黨總理遺囑,召集國民會議于首都,由國民會議制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如左”。該約法在第3章“訓政綱領”第30條規定:“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此外,該約法第72條還規定:國民政府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委員名額以法律定之。上述規定顯然通過憲法文本的形式直接地肯定了作為執政黨的國民黨至高無上的憲法地位,充分體現了“以黨治國”的“黨國”和“訓政”理念。
盡管1936年的“五五憲草”和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聲稱“還政于民”,沒有在憲法文本中 直接涉及執政黨的法律地位,但是,國民黨作為執政黨實行“一黨獨裁”的專制政體并沒有改變。在國民黨政權炮制的《訓政綱領》下,作為根本法的憲法沒有任何實質意義,只是在形式上簡單地肯定作為執政黨的國民黨的黨綱和政策,完全實行的是“以黨代政”和“以黨訓政”的“訓政”模式。執政黨與憲法之間的關系完全顛倒,法治原則蕩然無存。
一
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國共產黨在團結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民主進步人士、愛國人士的基礎上,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下簡稱《共同綱領》),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以及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基本政治制度框架。作為臨時憲法,在確認執政黨的憲法地位的同時,也將執政黨納入憲法的框架內。《共同綱領》序言規定:中國人民民主專政是中國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政權,而以工農聯盟為基礎,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地區、人民解放軍、各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代表們所組成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就是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
1954年《憲法》在繼承《共同綱領》法律精神的基礎上,對于執政黨在國家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做了更加完整的表述,內容涉及到兩個方面:一是肯定執政黨在領導人民建立人民政權的歷史過程中的“合憲性”。1954年《憲法》序言第一自然段規定:中國人民經過100多年的英勇奮斗,終于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人民革命的偉大勝利,因而結束了長時期被壓迫、被奴役的歷史,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義制度,保證我國能夠通過和平的道路消滅剝削和貧困,建成繁榮幸福的社會主義社會。二是仍然肯定了執政黨以及以執政黨為基礎結成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作用和地位。1954年《憲法》序言第四自然段規定:我國人民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偉大斗爭中,已經結成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今后在動員和團結全國人民完成國家過渡時期總任務和反對內外敵人的斗爭中,我國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將繼續發揮它的作用。
總的來說,《共同綱領》和1954年《憲法》是以憲法文本的形式肯定了執政黨存在的“合憲性”,沒有任何條文肯定執政黨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或者是可以執政黨的組織機構來代替國家機構行使國家權力,執政黨的憲法地位表明執政黨是主張“在憲法下執政”。
二
執政黨在憲法文本中的作用和地位的顯著變化,出現在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文本中。這兩部憲法,一部是在“文革”動亂時期制定的,一部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撥亂反正之前制定的。這兩部憲法的指導思想都肯定了“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因此,在處理執政黨與國家政權機構、執政黨與憲法的關系方面,很明顯地出現了“黨政不分”的問題。
(一)1975年《憲法》文本關于執政黨規定的特點
1975年《憲法》文本共有10處涉及到“中國共產黨”的規定,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類,通過憲法序言對中國共產黨歷史地位和領導地位進行了確認和肯定,奠定了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憲法地位。這些規定包括:1975年《憲法》序言第一自然段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志著中國人民經過100多年的英勇奮斗,終于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用人民革命戰爭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反動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開始了社會主義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的新的歷史階段。第二自然段規定:20多年來,我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乘勝前進,取得了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勝利,取得了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偉大勝利,鞏固和加強了無產階級專政。第四自然段規定:我們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在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基本路線和政策,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使我們偉大的祖國永遠沿著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的道路前進。第六自然段規定:我國人民有充分的信心,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戰勝國內外敵人,克服一切困難,把我國建設成為強大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對于人類作出較大的貢獻。上述各項規定,對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憲法地位做了一般意義上的肯定,為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的合法性提供了憲法依據。
第二類,規定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地位,存在著明顯的“以黨代政”的“黨治”傾向。這些相應的憲法條文涉及到:第2條第1款規定: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工人階級經過自己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實現對國家的領導。該條款確認了執政黨對國家的“領導”地位。第15條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農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裝力量。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該條沿襲了革命戰爭年代就形成的“人民軍隊屬于黨”的理念。第16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該條規定明確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與執政黨的關系,即執政黨具有高于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地位。第1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修改憲法,制定法律,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提議任免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的組成人員,批準國民經濟計劃、國家的預算和決算,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應當由它行使的其他職權。上述條文明確了執政黨享有國家機關領導人的“人事提議權”。
第三類,規定了執政黨與公民的關系。主要體現在第26條,即“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上述規定表明,“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又是公民的“基本義務”。、
(二)1978年《憲法》文本關于執政黨規定的特點
1978年《憲法》文本共有9處關于“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憲法地位的規定,與1975年《憲法》相比,基本類型一樣,唯一不同的就是在處理執政黨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方面,將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僅僅作為對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不再作為“基本權利”對待。
首先,1978年《憲法》在其序言中確認了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憲法地位。第一自然段規定:中國人民經過100多年的英勇奮斗,終于在偉大領袖和導師毛澤東主席為首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用人民革命戰爭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反動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徹底勝利,在1949年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自然段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開始。建國以后,在毛主席和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我國各族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外交各條戰線貫徹執行毛主席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經過反對國內外敵人的反復斗爭,經過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取得了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勝利。我國的無產階級專政得到了鞏固和加強。我國已經成為初步繁榮昌盛的社會主義國家。第四自然段規定:第一次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勝利結束,使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根據中國共產黨在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基本路線,全國人民在新時期的總任務是: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開展階級斗爭、生產斗爭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在本世紀內把我國建設成為農業、工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的偉大的社會主義強國。
其次,1978年《憲法》全面規定了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和國家機構的“領導”地位。第2條規定: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工人階級經過自己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實現對國家的領導。第1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農子弟兵,是無產階級專政的柱石。國家大力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革命化現代化建設,加強民兵建設,實行野戰軍、地方軍和民兵三結合的武裝力量體制。第22條第4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提議,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
最后,規定公民與執政黨之間的關系,即公民有“擁護執政黨的義務”。1978年《憲法》第56條規定:公民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祖國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
1982年《憲法》繼承和恢復了1954年《憲法》處理執政黨與國家、國家機構之間的關系以及執政黨與憲法之間關系的傳統,共有4處涉及到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的文本規定。對于執政黨在憲法文本中的地位,主要是肯定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在“憲法上”的“合憲性”,當然,作為憲法所肯定的治國理政的“四項基本原則”之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主要是執政黨對國家的政治領導而不是具體包辦國家事務)成為憲法文本所確立的一項重要憲法原則。
具體來說,1982年《憲法》對中國共產黨執政黨地位的肯定體現在以下的序言文本中:第五自然段規定:1949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后,終于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第七自然段規定: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今后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第十自然段規定: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后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斗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
特別是1982年《憲法》在實施過程中,進行了四次修改,其中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三次修改都涉及到執政黨的憲法地位的文本規定,其中,1993年《憲法修正案》還增加了一句關于“中國共產黨”憲法地位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在憲法文本中的法律內涵。這些修正案基本上都是針對1982年《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具體表現在:
1993年《憲法修正案》第3條規定: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兩句:“今后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1993年《憲法修正案》第4條規定: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12條規定: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18條規定: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修改為“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之后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19條規定: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
1982年《憲法》文本在規定執政黨的憲法地位方面存在鮮明的特點,這就是一方面,對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的憲法地位內涵不斷加以補充、深化,另一方面,增加了關于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新的憲法內涵。根據四次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憲法》[3]總共有5處涉及到“中國共產黨”,與該原始文本相比,增加了一處規定,說明1982年《憲法》在不斷發展過程中,對執政黨在憲法上的地位給予了充分的關注。根據四次修正案修正后的現行憲法文本,在下列條文中涉及到了執政黨的規定:
現行《憲法》序言第五自然段規定:1949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后,終于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現行《憲法》第七自然段規定: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現行《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規定: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后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斗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在考察1982年《憲法》文本與執政黨之間的關系時,除了依據“中國共產黨”一詞聯系憲法文本的上下文來考證執政黨的憲法地位之外,現行憲法還有一些條款也涉及到執政黨與憲法的關系,通過這些條文可以判斷出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與憲法之間的關系是執政黨在“憲法之下”,而不是在“憲法之上”,“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這是現行憲法文本處理執政黨與憲法關系的一條基本憲法原則。這一憲法原則主要體現在現行《憲法》序言最后一個自然段和第5條第4款。序言最后一個自然段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現行《憲法》第5條第4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很顯然,從上述兩個憲法條文規定可以合理推定,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不具有超越于憲法之上的“特權”,執政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執政黨各級組織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也必須追究。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判斷,現行憲法已經完全摒棄了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文本中“以黨代政”的“黨治”觀念,樹立了憲法至上的“法治”理念,執政黨在對國家實行政治領導的同時,不斷完善執政方式和提升執政能力,依法執政的思維基本形成,依憲執政的能力不斷增強,日益成為法治國家建設的領導和推動力量。
注釋:
[1]中華民國十七年10月3日第二屆中央第172次常務會議決議,中華民國十八年3月19日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追認。
[2]中華民國二十年5月12日國民會議通過,同年6月1日國民政府公布。
[3]1982《憲法》經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