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湘凌 ]——(2012-1-30) / 已閱10542次
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發現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的,應當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但原審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實,化解糾紛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原審程序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且無法達成調解協議,以及其他違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審程序中直接作出實體處理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予改判。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致使再審改判,被申請人等當事人因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請抗訴的當事人的過錯未能在原審程序中及時舉證,請求補償其增加的差旅、誤工等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請求賠償其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44、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再審啟動后其訴訟地位如何確定?
一般而言,案外人對判決、裁定、調解書,沒有申請再審的權利。但是特定情況下,案外人對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而申請再審的,應予受理。但是又要注意,如果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4號)的規定,因案外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外人應為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在按第一審程序再審時,應追加其為當事人,作出新的判決;在按第二審程序再審時,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時應追加案外人為當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僅審理其對原判決提出異議部分的合法性,并應根據審理情況作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或者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的,應當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審當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相關爭議。
作者簡介:唐湘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資深律師,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業辦理最高院和全國各省高院再審、二審疑難復雜案件。歡迎就本類型案件聯系交流,聯系電話:186-0190-0636,郵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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