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雨本 ]——(2012-2-9) / 已閱9961次
當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作為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被依法記錄、加工、披露、使用之后,不僅市場交易的相對人,而且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正當渠道獲取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狀況的信用信息,由此,必然會對企業形成一種強大的市場壓力及社會壓力。在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完全或基本對稱的情況下,相關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狀況就能夠使暴露于陽光之下,從而形成褒獎、鼓勵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懲戒、打擊喪失社會責任的企業的制度氛圍。毫無疑問,將喪失企業社會責任與信用缺失相提并論,予以信用法律的有效規制,既有利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落實,又有利于市場信用秩序的維系。
四、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實現機制
龐德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實行。”[2]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立法如果沒有相應的運行機制和法律制裁方法,則無法實現其立法目的。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可以有效地促進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法律環境的形成,社會責任制度的落實有待于我國信用機制的運行和完善。
信用的法學含義是指一定主體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狀況。其法律特征在于:信用是一種可以進行評價的客觀狀況;信用表現的是主體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狀況;信用主體的范圍包括個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國家。毫無疑問,在諸多的信用主體中,企業是其中最重要、最主要的主體。這不僅取決于企業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的數量和貢獻,而且取決于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取決于企業在整個社會責任承擔方面的影響。所以,在現行實體法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狀況缺乏有效規定的情況下,將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由信用機構依照信用立法的規定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信用信息,并對外提供相關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形成社會壓力,就能夠激發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動力,幫助企業將社會責任立法轉為企業的自覺行動或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
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起步于1989年,但進展比較緩慢。我國第一部有關信用征信的地方性規章《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試點辦法》出臺于2000年年初。此后,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代表的部門、行業信用立法,和以北京市、上海市為代表的地方信用立法如雨后春筍,層出不窮。盡管部門、行業、地方信用立法發展迅猛,但我國信用立法仍然存在立法位階低,缺乏全國統一立法等弊端,不能根本解決信用信息的部門間、行業間、地區間流動的問題,無法滿足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
2007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目標、基本原則、主要工作等進行細化。《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在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程中,具有劃時代的意義。自此,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入新的歷史階段。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征信活動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征信機構的行為,促進征信業發展,2009年10月,國務院法制辦向全社會發布《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全社會對《征信管理條例》的修改意見。這標志著我國信用立法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已經進入了“倒計時”階段,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落實也已經指日可待。
以信用法律制度作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運行平臺,不僅可以促進企業將履行社會責任的立法原則或法律規定落到實處,而且可以加快我國信用立法的進程,提高信用立法的質量。
(一)運用信用機制落實企業的社會責任,可以彌補相關法律制度的漏洞。盡管我國現行公司立法沒有界定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與外延,盡管我國《民法通則》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但信用顯然是企業社會責任和道德倫理的一道底線。誠然,企業是否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以及如何履行社會責任,在一定意義上確實出于企業法人內部機關的意思自治,在社會責任缺乏統一法定標準的情況下,法律也確實不好追究企業的責任。但是,在社會信用體系范圍內和信用法律機制運行的基礎上,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客觀事實可以記錄于歷史,公示于天下。在理論上,任何主體都可以獲得相對充分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評價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及信用道德狀況。對于少數缺乏社會責任、信用記錄不良的企業,不僅在社會上可能喪失信譽、名譽,而且在商業上可能失去更多的交易機會。來自市場和社會的壓力有別于來自法律的壓力,它無時不在,無處不在,威脅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決定著企業的前途和命運。
(二)運用信用機制落實企業的社會責任,可以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本位意識。在現代社會,企業與社會的聯系日益密切,企業公民與自然人公民一樣,不可能脫離社會而獨立存在。和諧社會的正常運行不僅需要政府部門的有效運轉,而且需要全社會——包括所有企業在內——履行社會責任的自覺行動。由此,現代社會應當以社會責任本位取代個體權利本位,彰顯社會責任本位,追求社會整體、長遠利益,平衡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在對社會共同負責的基礎上,處理好權力、義務、權利、責任之間的關系,將責任、權利、義務、利益有機地統一起來,避免發生漠視各類主體(尤其是弱勢群體)利益的行為。社會責任本位原則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準則,強調各類主體必須對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負責。信用機制對企業的作用不僅在于督促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更在于激勵企業提高社會責任本位意識,促進企業精神文明建設。信用機制的功能一方面是懲惡,另一方面是揚善,是鼓勵社會人心向善,以治理社會信用環境,改進社會風氣。
(三)運用信用機制落實企業的社會責任,可以推進我國信用立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進程。信用機制在推進企業社會責任制度建設的同時,也促進了本身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信用機制的有效運行可以保障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落實,而在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信用信息,對外提供相關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工作的過程中,信用機制又可以通過反饋機制發現本身的缺陷和問題,進一步完善信用立法。社會總是在不斷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中進步,立法也是在不斷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中完善。信用制度平臺在客觀記錄和評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信用信息,褒獎誠實守信企業,懲戒失信不良企業,建立市場信用信息有效溝通法律機制,彌補市場經濟信息不對稱的天然缺陷的同時,也在不斷地總結和檢查信用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彌補制度缺陷,完善信用立法和社會信用體系,使企業社會責任建設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得益彰,良性循環。
(四)運用信用機制落實企業的社會責任,可以為我國諸多實體法律的實施提供有益的經驗。通過信用機制落實相關實體法律的規定,可以開拓立法和執法的空間,有效利用市場機制的特殊功能,增強主體的主動性和責任感,降低執法成本,實現立法目的。應當說,這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本質要求和實現形式。
綜上所述,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落實有待于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和信用立法的完善,應當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由此,僅從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角度分析,也不難看出我國的信用法制建設亟需強化。信用機制是企業社會責任運行的制度平臺,社會信用體系是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制度基礎。
注釋:
[1]魏嵐:《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化救濟》,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1年第2期,第86頁。
[2][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沈宗靈、董世忠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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