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江洪 ]——(2012-2-16) / 已閱32553次
[36]未特別注明的,均出自北大法寶案例數據庫。因篇幅關系,此處省略具體案件事實及判決理由。
[37]林嘉:《社會保險對侵權救濟的影響及其發展》,《中國法學》2005年第3期。
[38]王澤鑒:《侵權行為》,第27、29頁。
[39]平井宜雄:《債権各論II不法行為》,東京:弘文堂, 1992年,第31頁。
[40]若林三奈:《併行給付と損害賠償》,《ジュリスト》2010年第1403號。
[41]最判平成22年9月13日判夕1337號第92頁。
[42]彼得·凱恩:《阿蒂亞論事故、賠償及法律》,第414—415頁。
[43]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卷,焦美華譯,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年,第545頁。
[44]張新寶:《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與普通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關系》,《中國法學》2007年第2期;金福海、王林清:《論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之關系》,《政法論壇》2004年第4期及前述“郭澎濤案”等。
[45]Ulrich Magnus, ed.,The Impact of Social Security Law on Tort Law, p.305.另參見王澤鑒:《勞災補償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第210頁。
[46]Ulrich Magnus, ed.,The Impact of Social Security Law on Tort Law, p.305.
[47]Ulrich Magnus, ed.,The Impact of Social Security Law on Tort Law, p.305.
[48]該條只規定了“被侵權人死亡”的情形。但有學者認為,按照舉重以明輕的規則,既然在受害人死亡時可以適用,在受害人遭受一般的人身損害或殘疾時,第三人更應當享有直接請求侵權人賠償的權利。(王利明:《侵權責任法研究》上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0年,第694頁)反對意見認為,該款是對死亡的被侵權人的特別保護,在其他人身損害情形均不適用該款。(奚曉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年,第145頁)
[49]田韶華:《誤工費賠償中的疑難問題》,《法學》2010年第9期。
[50]被扶養人生活費問題,見解不一。參見王利明:《侵權責任法研究》上卷,第682頁;奚曉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第132—134頁;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0年,第111頁。
[51]岳衛:《日本保險契約復數請求權調整理論研究:判例·學說·借鑒》,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年,第138頁。
[52]王利明:《侵權責任法研究》上卷,第679頁。
[53]張新寶:《侵權責任法》,第113頁;但也有人認為,《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采納了“所得喪失說”。(奚曉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第132頁)
[54]信春鷹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第121頁。
[55]信春鷹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第119頁。
[56]信春鷹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第52頁。
[57]奚曉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第137頁。
[58]信春鷹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第146頁。
[59]張新寶:《〈侵權責任法〉死亡賠償制度解讀》,《中國法學》2010年第3期;王利明:《侵權責任法研究》上卷,第683頁。但也有學者堅持精神撫慰金性質。(梁慧星:《中國侵權責任法解說》,《北方法學》2011年第1期)
[60]張新寶:《侵權死亡賠償研究》,《法學研究》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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