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士利 ]——(2012-2-26) / 已閱10019次
朱士利
【內容摘要】訴訟主體是訴訟過程中被首先審查的項目,一般情況下,訴訟主體資格在訴訟立案時即被嚴格審查,主體審查不通過則不予以立案,法院開庭審理時,同樣是先核對雙方訴訟主體,法院在征求雙方對對方主體的意見并在認定訴訟主體符合法律規定后,才正式進行審理,可見,訴訟主體及訴訟主體的法律審查在訴訟中的重要性。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確實存在訴訟主體問題,但兩審法院均未涉及,訴訟雙方亦沒有任何異議,在再審中,若發現確實存在訴訟主體問題,該如何處理?本文基于一案例略加闡述以供參詳。
【關鍵詞】再審案件 訴訟主體 主體資格 法律審查 發回重審
【援引案例】
北京市A鄉人民政府名下登記了一棟商務樓,1997年,A鄉政府鄉長同時為北京市B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1997年,A鄉政府鄉長與C企業簽訂《租賃合同》,A鄉政府鄉長(兼B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加蓋B企業公章。
2007年《租賃合同》到期,此時,A鄉政府鄉長不再是B企業法定代表人,A鄉政府鄉長與C企業簽訂《補充協議(合同續期)》,A鄉政府鄉長在協議上簽字,B企業蓋章。
2004年以后,B企業不再收取C企業租金,轉由D企業收取租金。
一直以來,A鄉政府加蓋公章出具用房證明等給C企業辦理企業經營的各類手續。
2008年,A鄉政府鄉長換屆,B企業亦更換法定代表人,
2009年,B企業起訴C企業,要求法院判決解除《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訴訟中B企業出具《說明》證實A鄉政府與B企業無任何關系。(經查B企業工商登記亦不顯示與A鄉政府存在任何關系)。
在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BC雙方均未提及主體問題,兩審法院亦未涉及主體問題,法院最終以其他理由判決B企業勝訴,解除《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那么,本案訴訟主體是否存在問題?
基于此,本文分情況闡述如下觀點,以供參詳:
一、關于該案《租賃合同》和《補充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權利屬性原則,涉及商務樓產權屬于A鄉人民政府,鄉政府在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對于屬于自己的財產有權進行民事處分,鄉長是鄉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依法有權代表鄉政府在有關合同上簽字。該案中,雖然A鄉政府未在合同及協議上蓋章,但A鄉政府長期以來沒有任何反對意見,且A鄉政府一直為C企業經營提供服務(出具加蓋公章的證明),如此完全可以證實該案涉及合同及協議均是A鄉政府的行為,合同及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
1997年,該《租賃合同》上未蓋A鄉政府公章,加蓋了B集體企業公章,此時,A鄉政府鄉長即是B企業法定代表人,A鄉政府和B企業完全可視作一個一家單位,商務樓產權屬于A鄉政府,由B企業名義管理。2007年,《補充協議》同樣未蓋A鄉政府公章,加蓋的是B企業公章,但此時A鄉長不再是B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此本文認為,A鄉政府與B企業之家是委托代理關系,由A鄉政府授權委托B企業管理。AB無論是一家單位還是委托授權關系,均不影響《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的有效性。
二、關于該案B公司在2009年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該案情,本文認為,B企業的權利狀態和主體資格應分情況確定:
1、在1997年至2004年,B企業是A鄉政府實為一體,B企業受A鄉政府委托管理商務樓,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并在合同上蓋章,收取租金,期間,其具有名義上的訴訟主體資格,但訴訟的實體權利義務,仍然有A鄉政府承受,就是說,B企業就該案《租賃合同》起訴,仍然需要A鄉政府的專項授權,否則A鄉政府應當參與訴訟。
2、2004年至2008年,A鄉政府將收取租金的權利從B企業收回,同時授權D企業收取租金,B企業在此期間沒有了收取租金的權利,但仍然是名義上的訴訟主體(缺乏實體權利),但若單獨起訴,仍需要A鄉政府的專項授權。
3、2009年B企業出具《說明》以后,并根據B企業工商登記,確定至少此時以后,A鄉政府與B企業無關系,那么雖然《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主體還未變更,B企業已經不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已經不再是名義上訴訟主體。
三、關于發現主體資格問題后的法律處理原則
該案的主體資格問題,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故一、二審均未發現,在再審中,由申請人發現并提出申請,對于主體資格問題的審查,再審法院是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的,針對本案的特殊點:該案自始至終,A鄉政府未出面,但其對標的物的權屬是客觀事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A鄉政府知情,A鄉政府亦沒有向法院提交任何文書,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必然要審查主體。即便沒有申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亦應當變被動審查為主動審查,審理租賃合同案件,應當審查出租者的房產手續或授權文書,基于此,原一、二審就該案的審理確實存在重大遺漏。
故此,本文認為,主體資格問題,應當適用主動審查原則,本案原一、二審法院應當審查實未審查,確實存在重大漏審,基于主體審查屬于程序問題,且本案中B企業目前的權利狀態有待A鄉政府予以印證,有關實體權利有待A鄉政府澄清,涉及系列事項應屬于一、二審的范圍,故此本文認為,本案應當發回重審。
四、關于該案訴訟主體問題產生的原因
根據本案事實,鄉政府的房子,委托公司來出租,又委托另一家公司收租金,鄉政府一方面積極配合承租者蓋章出手續,一方面在訴訟發生后,如消失一般,不再露面,為何如此,結合國家政策,本案可能國家關于地方小金庫政策問題有關,可能類似的事情還有很多,可能政府的灰色收入還有更多,在此,本文認為,法律應當是公平、公正的,法律對可能違反國家政策、可能隱瞞事實的情況不應縱容,應當依法秉公處理。
綜上所述,結合援引案例,本文認為:本案訴訟主體確實存在問題,再審法院應當案件事實和法律,作出合法的處理。
作者:朱士利 執業律師 zsldls@126.com
【參考資料】
1、《民事訴訟法》及解釋;
2、《民事訴訟法》主編 常怡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