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士利 ]——(2012-2-26) / 已閱12666次
朱士利
【內容摘要】視聽資料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的一種,是指運用技術手段,借助視聽采集設備和存儲介質,通過計算機或有關設備播放,能夠以聲音、圖像、視頻等形式獨立或組合反映的能夠證明一定事實或事實過程的證據形式。在現代社會中,視聽資料(特別是聲像完善的視頻)證據幾乎能夠完美的再現過去的事實過程,采集視頻證據逐步成為還原事實真相的最好方式。當今,攝像頭無不密布在銀行、酒店、寫字樓、醫院、城市道路……,成為法制社會固定證據的有效模式,故此,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效力毋庸置疑,但是,作為新證據,特別是在再審案件中作為新證據的效力如何,目前尚存一定爭議,本文基于一案例略加闡述以供參詳。
【關鍵詞】視聽資料 新證據 再審案件 法律效力
【援引案例】
北京A公司與北京B公司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約定A公司出租給B公司一棟商務樓,約定每年租金20萬,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預付半年租金,逾期6個月,A公司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2008年初,A公司新任領導要求解除與B公司的《租賃合同》,指示A公司委托收租金的C公司負責人停收租金,故此,B公司多次交租金被拒收。
2009年初,A公司起訴B公司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一審法院以B公司逾期6個月未支付租金為由判決解除合同,二審維持原判。
B公司負責人取得二審判決后,前后兩次找到負責收租金的C公司負責人泄憤,C公司負責人將受到指示不得收租金及B公司確實多次在規定時間來交租金被其拒收的事實進行了詳細陳述,該過程以視頻形式被完整的采集下來,獲得了完整的兩套視聽資料。
那么,B公司獲得的該兩套視聽資料的法律效力如何?
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闡釋:
一、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
本文認為,視聽資料證據與其他傳統證據一樣,除了必須符合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原則外,同時必須要以能夠復原事實真相為標準。
對視聽資料的法律效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1、視聽(視頻)資料的制作過程情況——真實性:
復核視頻是否經過合成、剪輯、增添等——通過技術慢放或使用分辯儀器進行痕跡檢測;
復核視頻是否與相關事實背景、事實狀態等事實情況相印證;
復核視頻制作人員及視頻中的在場人員及參與人員等情況;
2、視聽(視頻)資料的采集過程情況——合法性:
復核是否存在強迫、強制、脅迫等情況;
復核是否存在利益誘惑、第三方惡意串通、影響真實表述的干擾等情況;
復核是否存在故意做偽證等情況;
復核播放視聽資料的設備是否正常。
(注:2002年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變更了最高法院法復[1995]2號《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有關內容。)
3、視聽(視頻)資料的存儲內容情況——關聯性:
復核視頻內容與時間、地點、人物、周圍環境的匹配程度——現場勘查視頻展現的地點;
復核視頻中人物的聲音——若否認可通過聲紋鑒定等方法鑒定聲音;
復核視頻中人物的形象——若否認可通過形象技術比對等方法鑒定。
4、視聽(視頻)資料的展示——復原事實真相
審查視頻展示復原事實的程度
審查視頻展示復原事實的完整度
二、再審中新證據的法律效力
關于新證據在再審中的法律效力,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明確認定了新證據的法律效力,且將新證據作為該款13項事由中的首項,可見我國對新證據的重視程度。
三、二審判決前視聽資料作為新證據的法律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視聽資料是證據的一種,目前并沒有法律規定視聽資料不可以作為新證據,那么視聽資料當然可以作為新證據,而且成為愈發重要的新證據形式。本文認為,視聽資料作為新證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據此,在二審判決作出之前,對案件審判結論有重要影響的新證據,可以被法院審查和認定,視聽資料證據當然也不例外。
四、再審案件中視聽資料作為新證據的法律效力
1、視聽資料(視頻)證據實質上超越了傳統書證的證據效力
在證據類別中,世界各國法律均以書證為首,認為書證效力優先,那么視聽資料如何歸類,視聽資料證據屬于書證還是物證?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是從傳統分類上來對待視聽資料,并未將其作為物證或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如日本就將視聽資料稱為準文書,英國直接將視聽資料劃入書證范疇,美國聯邦證據法將視聽資料和文書等作為書證統一規定。
本文認為:視聽資料證據實質上是一種書證或準書證,視聽資料尤其是視頻證據實質上已經超越了書證,視頻證據中不但能夠展示書證的證據特質,而且能夠展示傳統書證所難以證實的連續性的事實過程!故此,本文認為,視聽資料尤其是視頻證據是一種證據效力更為強大的書證,國家司法部門應當給予應有的重視。
2、視聽資料(視頻)證據在再審案件中作為新證據的法律效力
經過上述分析,視聽(視頻)證據能夠無可匹敵的復原事實,具有超越書證的證據效力,具有作為新證據法律效力,那么,在再審案件中,視聽資料(視頻)證據作為新證據,應當無可置疑的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
但是,視聽資料(視頻)作為新證據在再審案件時常處于尷尬的法律境地:
A從新證據取得難易程度看,在訴訟過程中,各方在訴訟中的防范心理很強,一方當事人從對方獲取證據資料是非常困難的,但是,在二審判決后,案件已經終審生效,各方當事人都放松警惕,此時,一方當事人從對方獲得有利于己方的書證仍然是不可能的,但乙方很可能輕易的獲取的對方的視聽資料(視頻)證據:對方當事人在終審勝訴后疏忽或不加防范或故意炫耀,從而道出了事實真相。故此,在獲得新證據途徑上,獲取視聽資料(視頻)往往成為最重要的一種形式。當事人亦會將全部希望寄托到視聽資料(視頻)新證據上。
B從再審法院的審判成本看,如果作為新證據的視頻能夠推翻原判依據的主要事實,那么若采信該新證據,則再審法院需要審核視頻證據的采集過程、制作過程、復核相關人員并可能需要現場考察等,甚至可能需要進行技術鑒定,如此必然增加再審法院的司法成本,增加審理期限和審判人員的工作量,而不采信作為新證據的視頻證據則非常容易,以難以復核、無法核對、缺乏關聯性等等屬于自由裁量權理由即可,基于此,再審法院往往不自然的傾向于不節約審判成本而不采信新的視頻證據,給申請再審的當事人當頭一棒。
C從法官的審判角度看,再審法院一般會認為,一方當事人在二審終審后取得的視頻證據是私自采集,非光明正大,未經公證,且在另一方不設防的情況下獲得的,對采信視頻證據有一定的排斥心理,而不過多的考慮新視頻證據的審查和采信,直接就傾向于不采信。
如此,視聽資料作為新證據在再審中被忽視,處境尷尬!
3、重塑視聽資料作為新證據在再審案件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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