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曉青 ]——(2012-3-1) / 已閱8873次
進一步說,言論自由權在著作權法中的確立是依托于著作權法的利益平衡機制實現的。言論自由的公共利益以及言論自由權的實現與著作權法對著作權利益的保護存在一定的沖突。但是,這種沖突可以通過一定的形式加以協調。Nimmer 即認為,沖突性利益應當以適當方式加以平衡。根據平衡方法,思想應當讓位于言論自由,而思想的具體表達則置于著作權的核心位置。他主張,當承認思想具體表達的言論自由利益時,只要人們能夠自由接近思想的話,言論自由利益并沒有勝過鼓勵創造的著作權的利益。不過,他進一步指出,在一定時間后作品中著作權的利益將下降,而言論自由利益將繼續延續。在這一點上,言論自由利益勝過著作權的利益。
還應看到,著作權本身是行使言論自由權這種政治權利的產物。著作權在本質上與言論自由權是不相沖突的。但是,著作權與言論自由的沖突仍然是存在的。在涉及著作權與言論自由發生沖突時,利益平衡的天平傾向于言論自由,因為言論自由作為一種憲法性權利,在兩者發生沖突時,言論自由利益優先。這在美國的有關判例中即有體現。如在 Triangle Publication Co. ,v. Knight - Ridder NewspaperOffice 案中,法院針對比較廣告問題提出了保護言論自由的憲法原則高于保護專有權利的著作權原則的問題。從著作權法的規定看,著作權法中相當多的一些規范本身是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在私法中的表現,如著作權法中的發表權就是言論自由權這種政治權利在著作權法中的私權表現形式。
注釋:
[1]吳漢東 . 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15 -16.
[2]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Right[M]. Sathens &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 34.
[3]Neil Weinstock Netanel. Copyright and a Democratic Civil Society[J]. Yale Law Journal,1996,106: 325.
[4]Thomas Emerson. The System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M]. Random: Random House,1970: 6.
[5]胡啟明,成風明 . 版權與表達自由之協調[J]. 河北法學,2004,( 2) : 133.
[6][美]托馬斯·埃默森 . 論當代社會人民的了解權[J]. 法學譯叢,1979,( 2) : 23.
[7 ]Melville B. Nimmer. Does Copyright Abridge the First Amendment Guarantee of Free Speech and Press? [J].UCLA. L. REV,1970,( 17) : 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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