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承韙 ]——(2012-3-21) / 已閱18686次
3.為合同的司法裁判提供語境主義的方法論范式
除了上面兩項實體方面的制度價值外,關系契約理論引入語境主義方法論,為現實司法裁判帶來了一種實質主義的方法論,從而與古典和新古典合同法的法律形式主義方法論相區分。此種“實質主義方法論”既打破了經由設計適用于特定群體的法律規則的一般性,也挑戰了強迫法院在解釋法律過程中采取形式主義法律推理的封閉性”。[74]同時,也為法官們提供了解決合同法難題的全新法律價值導向。從以前單純的法律形式主義邏輯推理到現在注重法律背后的社會事實和社會價值的語境主義和現實主義方法,并將糾紛的處理過程也納入到了實體法的視野,這些做法和內容不僅拓寬了合同法律實務的思路,還提高了合同法的妥當性和社會適應性。
經由關系契約理論帶來的語境主義方法論已經時常出現在美國合同案件的司法裁判中。比如在Foley v.Interactive Data Corp.案中,Broussard法官就論證道:“男人或女人不只是為了金錢而雇用;工作是身份,是名譽,是一種界定自身價值和社群價值的方式……簡言之,在現代工業化的經濟中,雇傭對個人的存在和尊嚴至關重要。” Kaufman法官也指出:事實上,我想不到任何關系還有比雇主和雇員之間的關系中一方更信賴另一方、更依賴于另一方、一方更易于受到另一方濫用權利的侵害。而且,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隨著雇傭期的延長,雇主和雇員之間經濟權力的不平衡會更加嚴重。雇傭時雇員所具有的任何談判力量和可交易資本隨后都會減少。市場?對于被解雇了的在同一工廠工作了25年的工人或在同一公司工作了25年的中年主管人員來說,哪還有什么市場存在?財政保證?任何人都不會對如下觀點產生爭議,即雇傭只是部分為了財政保證以及其所意味著的餐桌上的食物、遮風避雨之所、衣服、醫療照顧、孩子的教育……非常明顯的是,人的工作不僅僅涉及謀生,對很多人來說,工作說明了他們的身份,他們的自尊,他們的所有。非常確定的是,不當的和惡意的破壞雇傭會產生十分嚴重的精神悲痛。[75]
總之,關系契約理論帶來了司法方法論上的革命,法官們開始注意將語境、道德與法律的主張緊密結合在一起,拋棄了古典合同法嚴格根據規則和案件事實演繹推理得出結論的方法論,法律實用主義和語境主義的推理模式已經在很多法院得到應用。[76]經常陷入教條化和形式主義困境的中國民商事審判,又何嘗不需要此種講究實質推理、注重與社會現實結合的語境主義方法呢?
注釋:
[51] Friedrich Kessler, Contracts of Adhesion-Some Thoughts about Freedom of Contract, 43 Colum. L. Rev.629(1943).at 640-641.
[52]參見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20世紀民法回顧”,《中外法學》1997年第2期。
[53]參見季衛東:“界定法社會學領域的三個標尺以及理論研究的新路徑”,《法律評論報》第10期。
[54]參見(美)麥克尼爾:《新社會契約論》,雷喜寧,潘勤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頁66。
[55]馬東:《從合意到關系—契約模式的演變》,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3年印行,頁10。
[56](美)格蘭特·吉爾默:“契約的死亡”,曹士兵等譯,《民商法論叢》第3卷,頁199。
[57]John E Murray. JR.,見前注[43]。
[58]See David Campbell, The Relational Theory of Contract: Selected Works of Ian Macneil, Sweet&Maxwell, 2001,Chapter 1.
[59]麥克尼爾,見前注[54],頁1后。
[60] 資琳:“契約的死亡與再生”,載《檢察日報》2005年9月17日。
[61]同上注。
[62]麥克尼爾,見前注[54],頁83。
[63]資琳,見前注[60]。
[64] David Campbell,見前注[58]。
[65]Paul J. Gudel, Relational Contract Theory and the Concept of Exchange, 46 Buffalo L. Rev. 763 , 764(1998).
[66] Ian Macneil,見前注[39] , pp. 483,485-491。
[67]Ian Macneil, Economic Analysis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Its Shortfalls and the Need for a Rich Classilicatory Apparatus, Nw. U. L. Rev.,1981,1025-1026.
[68]孫良國:《關系契約理論導論》,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頁42。
[69]Ian Macneil,見前注[39],p.483。
[70]Jay M. Feinman,見前注[1],pp. 737, 748 。
[71]Ian Macneil, Whither Contracts? 21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403(1969).
[72]參見張谷:“商法,這只寄居蟹—兼論商法的獨立性及其特點”,載高鴻鈞主編:《清華法治論衡—法治與法學何處去(下)》,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6輯。
[73]參見薛軍:“‘民法一憲法’關系的演變與民法的轉型”,《中國法學》2010年第1期。
[74] Hugh Collins,The Law of Contract, LexisNexis, 2003,p. 38.
[75] Paul J. Gudel,見前注[65],pp-763,791。
[76]也參見孫良國,見前注[68],頁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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