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仕偉 ]——(2012-3-21) / 已閱16272次
綜上,在刑事和行政領域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和已建制度兩者并不矛盾。
結語
法律應當與時俱進,理應給公民人身權益造成精神損害進行賠償,順乎民意,順應潮流,完善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參考文獻】
[1]唐德華主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26頁
[2] Harvey Mcgergor, Mcgergor On Damages,16th.ed. London,Sweet & Maxwell (1997),25.
[3]胡平:《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4 頁。
[4]楊立新、薛東方、穆沁:《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 頁。
[5]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第二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第 92 頁。
[6]李錫鶴:《從財產、人身、精神之關系論精神損害賠償——兼論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法理依據》,載華東政法學院科研處編:《華東政法學院學術文集》(2002),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111 頁。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天峨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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