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耀輝 ]——(2012-3-26) / 已閱20045次
3、保外就醫罪犯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向負責承擔監管任務的公安機關提交醫療、診斷病歷材料的,以及無正當理由不配合進行續保鑒定的,可收監執行。脫管失控期間不計入已執行的刑期。
第五、完善病殘鑒定程序。
罪犯保外就醫鑒定必須由主管醫師簽字,并由醫院主管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方能認可。對指定病殘鑒定醫院的保外就醫診斷證明,定期送病殘鑒定專門機構進行審定,提出審定意見,對符合保外就醫病殘范圍的做出結論性意見;對不符合保外就醫病殘范圍的。應復核審批程序,糾正錯誤保外就醫決定,及時收監被保罪犯。要嚴格規范審批手續,堅決杜絕罪犯保外就醫過程中權錢交易,弄虛作假等現象的發生,防止那些不符合保外就醫的罪犯保外就醫。
第六、統一鑒定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以下稱《決定》) 實施后, 我國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進一步規范。國家應當將保外就醫的鑒定機構納入國家統一鑒定體系中, 對參與保外就醫病殘鑒定醫院的醫生技術素質、鑒定資質、醫院的等級進行統一認定,規范鑒定書的書寫標準, 建立一套嚴格操作規程, 并改變當前人人能鑒定, 人人不負責混亂局面。
第七、增強有關部門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堵塞漏洞
罪犯保外就醫是一項綜合性的執法活動,涉及公、檢、法、司各部門。因此要明確職責,各負其責,也要密切聯系,相互配合。審批機關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檢察機關對于審批部門作出的保外就醫決定,應當及時審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為了防止保外就醫罪犯脫管,審批機關應加強與執行機關的工作聯系,保外就醫罪犯應由所在監獄或看守所干警押往其住地,并將檔案及相關法律文書交給當地派出所。派出所應定期進行檢查,加強監督管理,對于保外條件消失的,應及時收監。
第八、建立規范的保外就醫考查機制和工作機制
對保外就醫的考查,是一項系統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程,不僅需要各執法機關協同配合,而且需要全社會的支持和參與。因此,應明確規范保外就醫考查中,公安派出所負責13常考查,監獄或少管所負責全面考查,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全社會力量特別是基層組織或醫院積極參與的一整套有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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