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耀光 ]——(2012-3-30) / 已閱9230次
每一種現存的生命形式與我們人類一樣,都具有一段燦爛而不可再現的演化歷史,每一種生命形式都有權在其自然群落中繼續生存下去。而由于人類文明對自然環境不可逆轉的改變,己經造成了無數生物種類的消失滅絕。為了便于法律的實施,我們必須徹底摒棄狹隘的“人類中心主義”傳統法理念,逐步弘揚“生態中心主義理念”承認人是自然界的一個組成部分和生命共同體的一個普通公民,承認動植物等非人類存在物的自身價值和內在價值,人類必須尊重其他物種生存和存在的權利,并以此為指導進行野生動物保護立法,在尊重自然規律、生態規律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一)擴大野生動物的保護范圍
我國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實質上是一部“瀕危物種法”,真正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應當是一部保護所有野生動物(個別有害物種除外)的法律。因此,應在現有基礎上,擴大野生動物的保護范圍。
1.科學界定野生動物的范圍
對于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的野生動物,不能再以傳統的“受保護”或“珍貴”,“瀕危”和“有價值”與否來定義,也不能再以“水生”或“陸生”來定義。為避免保護對象的片面性,應該這樣來定義:本法所稱野生動物,是指生活于天然環境,或者來源于天然環境雖經飼養但尚未產生顯著進化和變異的動物。在確定野生動物保護范圍時,還可以規定某些不予保護的動物種類的名單。在野生動物的分類上,建議參照世界上多數國家認同的野生動物范疇,將野生動物劃分為哺乳類、鳥類、爬行類、兩棲類和昆蟲類等,并相應對現行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以類別代替名錄。
2.增加對野生動物福利的保護
對野生動物福利的保護,就是要保護在任何條件下動物都享有不受饑渴、生活舒適、不受痛苦傷害和疾病的自由;生活無恐懼和悲傷感的自由及表達天性的自由。1822 年“人道的迪克·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動物的議案“馬丁法令”獲得了通過。這是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了動物的利益,保護動物免受虐待,是動物保護史上的一座里程碑。現在動物福利制度已在世界范圍內迅速發展起來。
我國現行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權益,偏重于保護它們的生命權,對于其他方面權益關注不夠。野生動物也應該有獲得自由尊嚴和安全保障的權利。在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中,不僅要豐富對野生動物獵捕、運輸、馴養繁殖、經營利用方面的內容,而且要增添對野生動物囚禁、收容、適用、藥用、觀賞逗弄方面的條款。在法律責任上,應當增加對野生動物的非法傷害、戲弄、虐待、干擾等行為應負法律責任的規定。做到盡可能地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環境,同時又盡量少的影響野生動物的自然生存狀態。
(二)加大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力度
野生動物總是棲息在一定的自然區域中,如果沒有對野生動物生存地區的保護,保護野生動物不過是一句空話。目前,我們還需要從以下幾方面完善立法,以加大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力度。
1.以野生動物生存區為基礎建立自然保護區
為使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更加全面,應當在法律上給所有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即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的野生動物都提供在必要時以自然保護區的形式進行保護的可能,為使保護區的范圍不只是局限于主要生息繁衍地區或水域,應當將保護區的范圍定義為野生動物的生存地區,而不只是主要生息繁衍地區。但自然保護區的擴大不可避免地會對居民利益產生影響,為處理好人與動物的矛盾,有關部門在做出劃定自然保護區的決策時,應當對此予以充分考慮。
2.完善自然保護區管理
我國自然保護區原有管理體制的規定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要改變這種情況,應當根據國外的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將“綜合管理”改為“統一監督管理”。同時應當明確統一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即負責統一協調擬定自然保護區政策和規劃,制定自然保護區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編制自然保護區年度投資計劃,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監管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而分工負責則是由林業、農業、國土資源、海洋、建設、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對相關自然保護區進行管理。
另外,還應明確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地位和職責,要求自然保護區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并將管理機構的人員編制根據自然保護區的級別、規模、性質和保護管理的難易程度,由省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研究確定。
3.加強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環境影響評價
成立以專家學者為主的、獨立的環境影響評估機構;根據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認真審視政府的各項資源開發、區域開發和流域開發建設規劃及相關的經濟政策; 對各種開發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并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確保在考慮經濟效益的同時,充分考慮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和生態保護的需要。同時,建立政府領導環保責任制度,把當地生態質量納入各級政府領導政績考核的內容。
(三)立法規范野生動物貿易和消費行為
對非法獵捕、殺害、運輸、出售、收購國家保護的瀕危、珍稀野生動物的行為,在我國的刑法與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都規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但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并沒有被制止,根本原因就是存在野生動物消費需求市場的巨額利益。這種利益刺激一些人不惜通過各種手段濫捕濫殺珍稀野生動物。所以,要保護野生動物,必須從控制消費終端入手,消費野生動物的行為應該被立法禁止。對那些為了滿足口腹之欲與虛榮之心而置文明、道德、科學、衛生于不顧的食客,不能總停留于道德的說教和輿論的譴責,而應采取法律手段。2003 年7 月22 日,廣東省人大審議《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草案) 》時,雖然將原有的“不吃野生動物”條款被修改為“公民應摒棄吃野生動物的習俗,不吃法律法規保護、容易傳播疾病或者未經檢疫的野生動物”但這畢竟是開了我國法律法規禁食野生動物的先例,在社會上產生了積極的意義。我國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確禁止消費野生動物,明確規定食用野生動物、使用野生動物制品的法律責任。
野生動物保護事業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組成部分,是國家富強、民族興旺、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之一,而完備且具有可操作性的野生動物保護立法是有效實施保護野生動物工作的重要前提。在我國的野生動物立法的指導下,我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許多瀕危野生動物物種正在得到有效保護,人與野生動物的關系正朝著和諧相處的目標努力。但是我們必須看到,我們國家的野生動物保護立法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如野生動物保護范圍狹窄,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力度不夠,野生動物貿易猖獗,公眾參與機制欠缺等等,需要在實際保護工作中總結經驗教訓,在加大對野生動物保護力度擴大保護范圍,加強對野生動物貿易的監管,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及動物致害的賠償制度等方面不斷調整完善現有的野生動物保護立法,以便更有效的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作者單位: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