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娟 ]——(2012-3-30) / 已閱9347次
(三)關于連續(xù)詐騙的數額確定
對于連續(xù)詐騙,中間有歸還的,應當以累計方法計算數額,還是以最終所得計算數額。筆者認為,行為人既然己歸還詐騙所得財物,從客觀上看,被害方損失得到彌補,詐騙行為人最終也未能非法占,有從主觀上看,說明騙子對該被害方的詐騙故意己經放棄,故應以最終詐騙所得確定數額算。
(四)關于共同實施合同詐騙的數額認定
在共同實施合同詐騙的情況下,應當以共同詐騙所得的總額來計算合同詐騙的數額。客觀上講,被害人所受的損失是以被騙的財物總額計算的,詐騙行為的危害程度是以騙得的總額為衡量標尺的;從主觀上說,共同犯罪人的共同詐騙故意所指向的也是總數額。但在量刑即確定其刑事責任時則應考慮不同人的犯罪所得數額,從而反映出每個人的社會危害性。
需要指出的是,主犯刑事責任的認定有別于從犯,即應以共同實施合同詐騙的所得總數額計算,而并非其最終所得數額。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罪刑均衡,罰當其罪,也符合刑法處理共同犯罪中主犯與從犯的一般原則。
參考文獻:
熊選國:《試論利用合同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界限》,載《法學評論》1990年第1期。
蔡俊彬:《合同詐騙與欺詐合同的界限》,載《廣東法學》1991年第4期。
夏朝暉:《試論合同詐騙罪》,載《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
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肖揚:《中國新刑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作者單位:河南省信陽市浉河區(qū)人民法院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