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建芳 ]——(2012-4-5) / 已閱8127次
近年來,醫患雙方發生的糾紛日益增多,因醫療損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賠償訴訟亦呈逐年上升趨勢。而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經常把兩者混為一談,這對維護其合法權益極為不利。因此,明確兩者之間的區別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另一類是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即醫療事故之訴與醫療人身損害之訴。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是指當事人選擇醫療事故為案由、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引起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雖然這兩類案件都是由醫療行為引起的,都是醫患雙方發生的糾紛,但前者須以構成醫療事故為前提,而后者則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它醫療過失行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無論是在法律適用、鑒定類別,還是在賠償項目、賠償數額上,兩者都存在很大的差異。
第一、法律適用方面的差異。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的法規文件,主要從醫療行政層面進行處理;而審理“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層面進行處理。
第二、鑒定類別方面的差異。“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必須委托醫學會組織專家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是一種硬性要求;而“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對司法鑒定沒有硬性要求,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可以進行司法鑒定。
第三、賠償項目方面的差異。“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傷殘損害賠償金等11項,但沒有“死亡賠償金”。而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包括12項,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相比,增加了“死亡賠償金”這一項目。
第四、賠償數額方面的差異。在賠償數額方面,《高法意見》規定:“確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應當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至第52條的規定;如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將使患者所受損失無法得到基本補償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當提高賠償數額”,“確定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一個城鎮居民死亡為例,按“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審理,可能賠償二十余萬元;而按“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審理,則最多可能只能賠償五、六萬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