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建平 ]——(2012-4-9) / 已閱11167次
內容提要:與傳統購物相比,網絡購物具有快速、方便和廉價的優勢,但是與傳統交易相比,網絡購物的風險性和安全性并沒有隨著信息化的發展而有所改善。相反,由于網絡的虛擬性、開放性、無區域性,使得網絡購物在形成巨大優勢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有的甚至是我國現行民商法沒有涉及到的,這對我國民商法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關鍵詞:網絡購物 法律問題 幾點建議
近幾年,網上購物已悄然興起,成為廣受歡迎的購物方式之一。與傳統購物相比,網絡購物盡管給人們帶來了快捷、方便、豐盛和廉價的優勢,但是,“網絡的虛擬性、開放性、無區域性,使得網絡購物在形成巨大優勢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1] 筆者認為,網絡購物產生的法律問題可以三個階段分析,一是在購物過程中易發生的法律問題;二是在糾紛發生后易發生的法律問題。三是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法律建議。
一、“網購”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1 、網絡經營商的誠信度難以保障。互聯網技術的先進性、復雜性、變化性,為不法商品經營者利用網絡欺詐獲取暴利提供了機會。在網上發商品信息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很多不法商因此一味的追求商品信息的數量,而對商品的信息的真實性缺乏責任心。他們在網站公布需要出賣的商品實物圖,一般都夸大了產品說明書,誘惑用戶上當購買。另外,廣告是消費者網上購物的主要依據,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廣告監督難、隱蔽性強、傳播快、涉及面廣的特點,大量發布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待購買方發現上當后,不法商已經轉移或關閉站點,無法找到人。使得消費者被侵權而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有人形容“網上欺詐已成為網絡購物中侵害消費者權益最為嚴重的現象之一”[2]。
2、網絡購物安全難以保障。保障安全權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法》)規定的消費者應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傳統的商品交易是當面挑選,當面支付,安全可靠性強。但網絡的虛擬性,使得網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一直困擾著網上消費者。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支付方式的安全。目前網上交易付款以電子支付即網上刷卡為主要方式,但是,計算機病毒、黑客侵襲、內幕操縱的事情常有發生,使得網上消費者對電子支付心存疑慮。二是經營者信息的安全。傳統購物交易要經過看貨、咨詢、試用、還價、交易、送貨等系列環節,《消費法》中規定的知情權容易落實。而網絡購物中,除送貨外,其他環節都是通過網絡這種虛擬的方式進行。許多網站關于商家的信息都不全面,消費者無法掌握商家和商品的真實信息,而且商家可以篡改、偽造信息。因此,網絡購物安全成為購消費者非常擔心的一個問題。三是消費者個人隱私的安全。傳統購物中,賣方不需要了解買方的姓名、年齡等與個人有關的信息,故《消費法》也沒有專門的關于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但網絡購物則不同,消費者必須先注冊,填寫較為詳細的個人信息,才可以上網購物。這就使消費者不得不擔心,個人信息會不會被網站公開,隱私權能否得到保護。
3 、退換貨難。《消費法》對消費者退換貨作了具體規定,在傳統購物的實踐中也較好操作。出了質量問題,消費者找到經營方一般都能解決。但網上購物出現的質量問題,卻存在諸多的問題。比如購買者收到的貨物與網上公布的圖片一致,但質量卻不是本人想象中的那樣,能不能退貨,向誰退貨,路費、運輸費誰承擔,損失費誰負責。另外,“現在的許多購物網站對退換商品作了限制性規定。較為普遍的就是,退換貨時商品及附件外包裝和資料不得有破損。怎樣才算外包裝沒有破損,誰說了算?這就更使得一些購物者憂慮重重,即使買了次貨也懶得去退換貨了,免得麻煩”[3]。
二、“網購”引起糾紛后的法律問題
購買者因網絡購物與經營者發生糾紛后,要想實現自己的權利,同樣面臨著“三難”法律問題。
1 、責任主體確認難。《消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傳統交易環境下,商店里的營業執照表明了經營者的身份和經營場所,交易對象一目了然。而在網絡交易環境下,銷售商只對商品的品質進行簡單說明和外觀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費者銀行帳號和購物電話。至于生產該產品的企業名稱、產地、經營者,消費者很難在網上看到。一旦商品發生毀損或者不能滿足使用需求,消費者是該找網站經營者、商品經營者還是廠家?如果他們相互推諉,消費者該怎么辦?顯然,責任主體的不確定,導致交易中吃虧的永遠是消費者。
2 、確認管轄法院難。因合同履行引發的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 4 條作了如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傳統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確認。但因網絡購物引發的訴訟,確認管轄法院是件不簡單的事情:一是被告住所地確認難。上文分析了責任主體不明確,必會使被告住所地無法確定。當事人要選準管轄法院,必須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這無疑對消費者是不現實的,而且有可能費力不討好;二是履行地確認難。網上交易、貨到付款,買賣雙方對運費都有商量,此種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確認并不難,難就難在電子交易。因為電子交易不需要運費,賣方直接將商品發到買方的電子郵箱中,如果買方在電子郵箱注冊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確認困難,問題是如果買方是在外地打開郵箱收到商品的,此時履行地到底是算郵箱注冊地還是商品打開地,不好確認。
3 、舉證困難。《民事訴訟法》第6 8 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這一舉證規則為網絡購物中消費者舉證設置了障礙。“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是通過互聯網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糾紛,負有舉證責任的消費者就不得不從電腦上調取這些數據憑證。這些通過電子形成的證據,能否作為原件?在理論界認識不一。”[4] 究竟是買方電腦中的數據備份與留存還是賣方計算機中的數據備份或留存算是電子證據的原件?而且這些數據極易被修改、刪除,其真實性難以確定。要求消費者對證據的原件和真實性加以證明,對消費者非常不利。
三、幾點建議
1 、凈化網絡購物環境。虛假信息與網上詐騙已成為網絡購物環境的兩塊絆腳石,不少非法經營者充分利用網絡的傳播速度快、隱蔽性強及監管難度大的特點,大行發布虛假信息,進行網絡欺詐,侵害消費者利益,斂取消費者的錢財。司法機關應高度重視,加強查處和懲治力度,為消費者提供良好的網絡購物環境。
2 、完善立法。目前,消費法已在修改中,但在完善傳統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利保護外,還應增加網上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利保護。“建議完善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兩個方面:網上消費的消費者權利包括知情權的完善、安全權的完善、公平交易權的完善、求償權的完善。網上消費的經營者的義務包括提供詳細的商品信息的義務、商品質量保障及售后服務義務、保護消費者個人數據的義務。”[5]
3 、確立先行賠付機制。我們應該正視網絡購物這樣一新興產物,鼓勵發展電子商務,但是,應當“以立法的形式規范網上交易行為,明確網上購物網站的市場準入資格、市場經營行為組成方式等,使網站具備‘經營主體資格’,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權,可以建立一個先行賠付機構,如設立專門支付賠付金的網上銀行”[6]。凡到網絡從事商品經營的個人或法人,每季度或半年根據其銷售額交付一定的保證金。由專門的機構如網上銀行對保證金實行專項管理,專門用于經銷商在網上交易中出現侵權問題時的先行賠付,賠付后由銀行向造成侵權的網絡經銷商追索損失。
4 、確立有利于網絡購物的消費者的訴訟管轄原則。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合同糾紛沒有做出特別規定,因此在管轄原則上,只能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這一原則顯然對發展電子商務是非常不利的。消費者在網上購買的物品往往都不太貴重。如果因質量等問題,千里迢迢跑到經銷商住所地去協商或訴訟,成本都是非常高的,因此很多消費者就會自認倒霉。因此,我國對消費者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應該作相應的修改,可以實行消費者所在地專屬管轄原則。對于網絡侵權糾紛,也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轄改為消費者住所地管轄。這樣的修改有利于消費者參加訴訟,保護其訴權實現,最大限度地減少其訴訟成本。但是,如果雙方在合同的管轄上有協議的,應先適用協議管轄,協議無效時仍以消費者住所地法院管轄為準。
5、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上文中提到網上購物產生糾紛后,消費者通過起訴維護合法權益時舉證十分困難,是自己的訴權無法通過法律實現。因此,可以在舉證責任方面對消費者予以特殊規定,以鼓勵消費者通過訴訟途徑維護權益,在網上購物消費領域中,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他們往往缺乏維權意識和證據意識,消費者實際舉證能力十分有限,對消費者維權造成嚴重威脅,因此,可以將舉證責任倒置做擴大解釋,將網絡購物糾紛的舉證責任囊括在內。
參考文獻:
[1]喬秋珍著 網絡購物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其完善。法律適用,下期,2010.04。
[2]曹文婷著 從網上購物看消費者權利保護。www.chinalaw.com,2005,3.2。
[3]李少平著 淺探網絡購物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其完善。中國法院網,2005,8.12。
[4]有關侵犯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分析。參見紀曉昕著。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網絡法律評論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2。
[5]許艷敏 C2C 網絡購物法律問題研究,2008,山東大學。
[6]萬以嫻著 論電子商務之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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