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珍珍 ]——(2012-4-9) / 已閱6416次
美國雖然是世界上經濟規模最大、最發達的國家之一,但美國的商業賄賂行為并不很多見,這與美國完備的反商業賄賂機制是分不開的。
在美國,相關部門對商業賄賂行為的監管非常細致,一經發現蛛絲馬跡必然追查到底。2006年,美國紐約州司法部會同美國26個州的司法部長和聯邦檢察官,對默克旗下的藥品福利管理公司——默得克公司進行司法審查,訴該公司違反了各州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藥品經營許可法等法規,存在商業賄賂嫌疑。依據是,默得克公司處方藥品郵購市場份額。如:默克公司的哮喘病處方藥“欣流”的郵購銷售額達76%,高于其市場占有率67%;另一種處方藥“降舒之”的郵購比例為41%,超過了其在全美市場實際占有率22%。同時,這些藥品的價格也高于市場同類產品,侵犯了消費者的公眾利益。按常情,默克公司的這種做法一般不會被視為商業賄賂行為。然而,從法律的嚴格要求角度說,這是通過不正當的商業手段達到商品促銷的目的,已造成對消費者利益的實際侵占和市場不公平競爭。因而,默克公司受到美國司法部門果斷嚴厲的法律制裁。
1890年美國制定了《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其后又根據新的市場變化制定了后續法律,包括1914年的《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以加強市場反壟斷的力度。在美國,目前沒有任何產品和服務是被少數一兩家公司把持的,各個領域的各個公司均努力以最好的產品、最佳的服務和最優的信譽來招徠顧客,服務者和被服務者面臨的是公平的市場。因此,企圖通過商業賄賂來獲得非正當利益的行為也就沒有了市場。在反壟斷方面,美國隊所有企業一視同仁,即使對像微軟這樣的超大公司也不開綠燈。
在公開、嚴格的輿論監督機制中,商業賄賂乃至任何形式的賄賂都將作為商業和社會丑聞公布于世,使行賄和受賄者及公司本身都將遭受到道德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在這方面,甚至涉嫌商業賄賂的行為也會被媒體曝光。開放透明的輿論環境也是治理商業賄賂的工具之一。
美國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制定和修訂相關法律打擊商業腐敗。從美國的情況看,治理商業賄賂既要嚴格的立法和執法,也需要營造一個不利于商業賄賂生長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例如,《選舉競選法》規定:候選人收到超過200美元的捐款,須公布捐款者的姓名、住址、職業、捐款日期和數目。《行政部門雇員道德行為準則》規定:公職人員一次不得接受價值超過20美元的禮品,且一年之內從一個人處接受的禮品不得超過50美元。
美國嚴厲的產品責任追究制度,從更高的層面防治商業賄賂等不法行為。強化產品責任,就是從法律的高度保障消費者使用產品安全、經濟等合法利益,從而在更高層面上防止企業通過商業賄賂等非法手段銷售產品,侵犯消費者權益。
在美國,專門的懲治腐敗隊伍主要有兩支:聯邦檢察官和州檢察官。地方檢察長雖然官職不高,因為他們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不受制于其他高官。司法部長可以任命特別檢察官,調查包括總統在內的任何政府官員。特別檢察官一旦上任,就只對法律負責,不聽命于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