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泉 ]——(2012-4-16) / 已閱13025次
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
--------2012《著作權法》修改意義
商家泉
一、定 義:
1、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寫的《著作權與鄰接權法律詞匯》,定義為: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而無論這種作品是手工藝品還是工業生產的產品。
2、《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首次將“實用藝術作品”納入了著作權保護范圍,第三條(定義為:“實用藝術作品,是指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
二、國際條約
1、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1款中,可以看出是將實用藝術作品與美術作品一同作為文學藝術作品的不同形式,而給予法律保護的。
2、Trips協議。在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上,Trips協議全面承接了《伯爾尼公約》的相關規定。即:實用藝術作品受版權法保護。
三、外國立法及保護模式:
(一)立法:
1、《匈牙利版權法》第46條和第51條就明確地將實用藝術作品作為美術作品中的一般藝術品加以保護。
2、世界上第一部知識產權法典《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二章“受保護的作品”中也明確地將實用藝術作品列入了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
3、德國、英國、日本、美等國家也都通過著作權來保護實用藝術作品。
4、匈牙利《版權法》46條、51條明確了實用藝術作為美術作品中的一般藝術作品加以保護。
(二)保護模式
1、美國只保護可分離作品
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這類作品應當包括工藝美術品,但這只涉及工藝美術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其機械的或適用的方面;實用品的外觀設計,當其所具有的圖形、雕刻或雕塑的特征能夠從物品的實用性方面分離出來,能夠獨立于物品的實用方面而存在,而且也只有在這種程度上,該外觀設計應當被視為圖形、雕刻或雕塑作品。”
可見,對實用藝術作品,美國通過著作權法來進行保護,但只有實用成分和藝術成分可以分離的實用藝術作品才受法律保護。對于實用成分和藝術成分不能分離的實用藝術作品,不受美國著作權法保護。但如果滿足外觀設計專利要求的,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案例:1954年美國最高法院曾做出了一個判決,即:判決一個有著身著長裙、頭頂圓盤翩翩起舞的女子的燈座造型屬于實用藝術作品,享有版權。該判例揭示出,只有為實際使用或創作成功后被實際上付諸使用的藝術作品,才能夠被視為實用藝術作品。
2、英國不對同一客體雙重保護
英國對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作出這樣的規定:不管其實用成分和藝術成分是否可以分離,只要沒有用于工業生產,就與一般的美術作品一樣受著作權法保護,保護期限是作者終身加死后70年。
但如果實用藝術作品一旦用于工業生產,其保護期就變為25年。在英國,外觀設計如果取得了專利權就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英國不承認對同一客體適用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雙重保護。
3、法國采取雙重保護模式
1902年頒布的著作權法中規定:“一切工業品外觀設計(包括已經受到工業產權法保護的外觀設計),均受著作權保護。”
可見,法國對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屬于雙重保護模式。
4、德國實用藝術、外觀合而為一
德國著作權法第2條明確規定保護實用藝術作品,但該法的保護客體沒有工業品外觀設計,然而,德國的法學家及司法機關的判例均認為,版權法中的實用藝術作品已包括了外觀設計,無需另行列出。
5、意大利的立法
如果藝術作品能從工業產品中分離出來,構成智力成果,則可單獨受到保護,因此,一個作品的外觀設計如果能與工業產品分離,可受到版權法的保護,難于分離的,可受到專利法的保護。
6、匈牙利采取與美術作品無區別并予以保護的模式。
四、我國保護模式的理論
1、鄭成思先生認為,實用藝術作品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實用成分和藝術成分可以分離的,另一種是實用成分和藝術成分不能分離的。
2、《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第六條作出這樣的規定:“對外國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為自該作品完成起25年。美術作品(包括動畫形象設計)用于工業生產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即:用于工業制品的美術作品,仍按一般美術作品的性質受著作權法保護,保護期為作者終身加死后50年。由此可見,實用成分和藝術成分可以分離的實用藝術作品,其分離的藝術成分受著作權法保護;不能分離的國外實用藝術作品,按照《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自作品完成時起保護25年。
3、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為實用藝術作品受版權保護掃除障礙 :
(1)、第7條:即“科學技術作品中應當由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等法律保護的,適用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
(2)、第52條,即“本法所稱的復制,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于本法所稱的復制。”
(3)上述2條規定曾被理解為立法者更愿意通過工業產權法來保護實用藝術作品,而刪除這條,就可能意味著立法政策轉向用著作權法來保護實用藝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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