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曉紅 ]——(2012-4-16) / 已閱14792次
[16]1996年《律師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zhí)業(yè)人員!
[17][美]克里斯蒂娜·阿庫達斯:《刑事辯護律師的職責》,載江禮華、楊誠主編:《美國刑事訴訟中的辯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頁。
[18]蔡墩銘:《刑事訴訟法論》,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98頁。
[19]近年來發(fā)生的一系列冤案,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和趙作海案中,都有司法人員偽造證據(jù)和威脅證人改變證言或作偽證的情況。
[20]孫萬懷:《從李莊案看辯護人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的認定》,《法學》2010年第4期。
[21]、[22][英]A.J.M.米爾恩:《人的權(quán)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quán)哲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頁,第165-166頁。
[23]嚴海良:《人權(quán)原則:意涵、限制與實現(xiàn)——“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quán)”條款解讀》,《金陵法律評論》2009年春季卷。
[24]吳偉民:《律師被判有罪,迷霧重重》,《律師與生活》2002年第2期。
[25]王無忌、曉舟:《淮北律師陷入偽證困局》,人民網(wǎng),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83/12534/1127101.html,2010年10月14日訪問。
[26]《律師呼吁取消“律師偽證罪”列舉三條理由》,中國法院網(wǎng),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63628,2010年10月14日訪問。
[27]韓福東:《辯護成功而蒙屈在上升“律師偽證罪”有望取消》,中國新聞網(wǎng),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4-04-27/26/430350.html,2010年10月14日訪問。
[28]汪建成、楊雄:《辯護律師與當事人關系的反思》,《中國律師》2004年第10期。
[30]著名刑辯律師田文昌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到律師偽證罪使得律師自己不取證,只針對控方存在的問題或?qū)Ψ傻恼J識進行辯護。參見《關注律師偽證罪————訪全國律師協(xié)會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田文昌》,網(wǎng)易新聞中心,http://news.sina.com.cn/c/2004-11-03/10414126280s.shtml,2010年9月28日訪問。文強的律師楊礦生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訪時說“:關于調(diào)查取證,我們放棄了。為了防范風險,我覺得對于證人證言,盡量不要調(diào)查取證,有異議就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倍渥龇ㄔ獾搅撕芏嗦蓭煹呐u。如斯偉江:《假如文強和鄧玉嬌互換律師》、袁裕來:《我為什么要激烈批評文強的律師?》,參見陳有西學術網(wǎng),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60fb450a-2766-446d-a788-9dae00c1f02f&user=10420,2010年9月28日訪問。
[31]學者陳運生在對20起震驚全國的刑事冤案進行分析的基礎上,認為導致冤案出現(xiàn)的原因之一是輕視律師辯護。參見陳運生:《我國刑事誤判問題透視——以20起震驚全國的刑事冤案為樣本的分析》,《中國法學》2007年第3期。
[32]、[37]艾倫·德肖微茨:《最好的辯護》,唐交東譯,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82頁。
[33]直接歧視是指在本質(zhì)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由于特定群體或個人的權(quán)利因法律禁止的區(qū)別事由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比他人不利或優(yōu)惠的對待。
[35]關于律師定位問題的思考得益于童之偉教授所作的“律師在當今中國的角色定位”講演,在此向童教授表示感謝。
[36]王順義:《辯訴對抗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頁。
作者:尹曉紅 華東政法大學
出處:《政治與法律》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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