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艷喜 ]——(2012-4-18) / 已閱4513次
在執行程序中執行主體即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一般而言,都是生效法律文書所載的原告與被告雙方。但在執行過程中,因某些特殊情況出現,需使生效法律文書的效力擴張到其它民事主體,即變更或追加執行主體程序。由于這一問題較為復雜,在理論上存在不少爭議,執行實踐中的做法也不一致,本文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對該問題進行闡述:
一、執行主體擴張的理論依據
執行主體的擴張即變更或追加主體的法理基礎,在于執行主觀范圍的擴張理論。該理論是指在對人的效力上,執行依據除了及于執行依據上明確規定的當事人之外,還及于一定范圍內的其他人。執行主體范圍擴張理論是既判力、拘束力、確定力原則的例外,是避免就同一法律關系重復訴訟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最大效率地實現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紛爭解決的實效性和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性。
二、執行主觀范圍的擴張
執行主觀范圍的擴張,既包括執行申請人(權利人)的擴張,又包括被執行人(債務人)的擴張。我國現行立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但仔細研讀上述立法規定,可以發現我國現行立法僅規定了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未明確規定申請人擴張的規定。但從類型上分析,執行當事人擴張包括申請執行人的變更與被執行人的變更或追加。其中,申請人的變更主要有有債權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受讓等情形,被執行人的變更或追加有以下幾方面的情形:①變更被執行人的繼承人或承受人為被執行人,如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合并分立、歇業、更名的,以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主體為被執行人;②追加同一性質的責任主體為被執行人。如追加分支機構的法人為被執行人;③追加股東,開辦單位等為被執行人,如追加開辦單位在注冊資金不實或執逃資金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三、變更或追加執行主體的程序問題
由于申請人變更的情形比較簡單,在執行實踐中也少遇見,本文重在分析追加或變更被執行人的穩定情形。
。ㄒ唬┥暾埲讼驁绦蟹ㄔ禾岢鲎兏蜃芳由暾,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一般而言,執行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
(二)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需要說明的是由于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為重大執行程序中重大事項,執行法院應組成執行合議庭,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執行聽證,以充分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合議庭應根據聽證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有關證據材料作出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的裁定或裁定駁回追加申請。
(三)異議的處理。對于追加或變更為被執行人的第三人提出的執行異議,執行法院應及時進行審查,但執行制度追求的是效率,而最高效率地實現債權人的權利,此時的審查主要為形式審查,不解決實體權利義務爭議。
總之,執行主觀范圍的擴張,在執行程序中具有雙重作用,猶如一把雙刃劍,若無限制的運用,隨意將第三人變更或追加為被執行人,無疑將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既要合理確定變更追加執行主體的范圍,實現債權人的權利、實現糾紛解決的效率性,又要避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要求平說于兩者的最佳是執行實踐中變更或追加執行主體制度的重要問題。
(作者單位: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