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正邦 ]——(2000-10-30) / 已閱43167次
其四,法治具有實效性。它不僅要求法律體系的完善,而且注重法律的有效實施和實現。特別是社會主義法治把法律權威同廣大人民群眾自覺的遵紀守法結合起來,使立法、執法、司法、護法、守法緊密銜接,使法律調整的目的同社會實際狀況及人民群眾的意愿相符合,并通過一整套可操作的規程,以尋求法律實施的良好社會效果--努力達到法律的真正實現。
其五,法治還要求法律工作的職業化和專業化,使法律組織及機構的功能和作用,法律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質都得以不斷改善、提高和優化,以適應社會法治化的需要。
三、法治文明的社會定位
法治文明是人類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和顯著標志,是人類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義的環節和構成,對人類整個社會文明(包括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著確認、鞏固、維護、保障和促進的功能和作用。
人類社會的文明結構,完整地說來,應包括三大層次,即器物層、制度層、觀念層。以器物(主要是生產資料及其產品)的發展為主體構成物質文明;以制度及其規則的發展為主體構成制度文明;以智力及觀念的發展為主體構成精神文明。眾所周知,物質文明是指人類改造自然和客觀世界,創造物質財富的成果,即社會物質生產的進步和人們物質生活的改善,主要表現為生產力的提高和經濟的發展;精神文明是人們改造主觀世界、創造精神財富的成果,即社會精神生產和精神生活的發展,表現為教育、科學、文化的發達和人們道德水準,思想面貌的提高和改善。至于制度文明,筆者將它界定為是人類改造社會,創造適應社會發展要求的各種制度和體制(各項具體制度的系統組合)的成果,即人們從事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種組織形式、活動方式及其規則的發展和改進,表現為在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各項事業上的制度建設和體制建設的成就和進步。
以往,由于種種原因,人們對制度文明的性質、特征、地位、作用認識不夠,習慣于把人類文明僅限于(或主要歸結為)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這兩大層次和領域,從而不承認制度文明之獨立存在的價值和意義,不把制度發展及其成就歸入社會文明的系統結構之中,這顯然是不恰當、不合理、不科學的。事實上,制度之為文明,制度建設的成就之有必要納入社會文明的領域,這已為整個人類發展史和我們當前的改革實踐所證實。可以說,人類社會進入文明時代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在生產力發展及要求的基礎上形成了本質上不同于以往蒙昧時代和野蠻時代的嚴密的經濟、政治制度(包括國家和法律)及文化制度;而且社會形態的更替和發展,革命和改革的進行,都是以社會制度和體制的更新、進步為紐帶和杠桿;人類社會物質生產力和精神生產的解放和發展,都要靠制度建設來予以保障和維護;當前我們的經濟、政治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無不關系到一系列制度創新和制度建設的問題;我們的各項事業也都必須落實到制度建設上才能收到實效并鞏固其成果;我們的精神文明建設、廉政建設、黨風建設,(更不消說民主、法制建設)以及各項關系到國家民族興衰存亡的重要事業,都必須要靠制度化、規范化、法律化才能保證其順利進行,使其卓有成效。正因為如此,所以鄧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 [17]。這些都充分表明制度建設的進步和成就(即制度文明)對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
制度文明對整個社會文明系統都起著組織、協調和整合的作用,不僅維護、保障和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發展,而且是聯結這兩大文明的中間環節,所以是整個社會文明結構中的關鍵部位和領域,它既根源并服務于物質文明,對物質文明有巨大的反作用;又直接地制約和作用于精神文明,積極地影響著精神文明的發展程度和水平,深刻地規定和決定著精神文明的性質和發展方向。經由制度文明的協調功能和整合作用,物質文明的發展成果才能合乎規律地反映、體現到精神文明的發展成就上來。本文第四部分將會具體闡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協調發展、相互促進而不至脫節和背離,很關鍵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進以及制度建設是否健全,即取決于能否充分發揮制度文明的協調功能和整合作用。總之,制度文明在整個人類社會文明發展過程中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直接關系到人類社會的全面發展和進步。
制度文明的內容構成主要是指社會經濟制度以及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發展成就;同時也包括在文化事業方面的制度建設成就。也就是說,制度文明主要由經濟制度所體現的文明、政治法律制度所體現的文明(即政治文明以及法治文明)所構成。而其中,法治文明乃是整個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義的環節和構成。因為法律同制度有著天然的聯系,法律化就意味著制度化,而任何制度要得以鞏固和普遍得力的實行,也必須靠法律的效力和作用。固然法治不僅僅歸結為法律制度,但制度性構成和規則體系畢竟是法治的基本條件和要素。如果我們把制度界定為關于人們人事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種社會關系、活動方式的穩定形式及其相應規則,那么它至少具有這樣兩大特性:第一,它不是偶然的、變動不居的,而是使人們的社會生產和生活趨于穩定性和有序化的,在相同的情況下它可以反復持續地起作用,因此通過制度可以評價人的社會行為并預見其后果;第二,它不是針對個別人和個別事,而是對一定范圍內的所有人和所有事都有效,即提供了一種通行的準則和模式,因此制度往往都包含有一定的規則,伴隨有獎勵和懲罰兩種手段和效果,以起到實行社會控制和調整的作用。這些都與法律的屬性和特征相符合。而且法律是最強有力的社會規制手段,是普遍有效的、穩定一貫的、明確不疑的規則和規范,它給予人們的行為方式和社會的組織形式以一定的標準、模式、范圍、界限,使人們的活動和社會組織向有序化方向進行和發展。這些均充分表明法律同制度有著天然的和必然的聯系,法律就意味著制度,法律化就意味著制度化;任何制度要普遍有效地發揮作用,也必須要通過法律化,即用法律手段武裝起來,才具有全社會效力并得以鞏固。在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任何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制度要得到穩固地確立、順利地運作和健康地發展都必須要法律化、法治化。足見法治文明在制度文明中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義和構造,它對整個制度文明都起著確認、維護、保障和促進的重要作用。
例如作為人類經濟制度文明重要體現的商品經濟關系,尤其是它的充分發展(在近現代社會)所形成的市場經濟這一重要經濟形式,之所以成為近現代各個國家經濟發展的有力杠桿,也是社會主義國家進行經濟建設不可逾越的階段,是我們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富民的必經途經和必要手段,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市場經濟制度或體制包含著人類經濟制度文明的豐富內涵,體現著人類經濟制度和體制建設與發展的若干共同的,行之有效的智慧和經驗。而這一切都離不開法律手段的規制和調節作用--以價值規律為基礎,以市場為中心來調配社會資源,就使經濟主體有更多的自主性、自由度并承擔更大的競爭風險,從而使動力和壓力并存,就必然要求嚴格、科學的經營管理形式和制度,要求穩定的、嚴密的普遍有效的市場規則和規范,以使經濟活動有序地進行,創造出可觀的效率和效益。這就促使人們不斷地去探尋、創設、試驗、修正和完善各種有關生產、經營、流通、交換和分配的制度、管理辦法和規則,不僅各種經濟學說和管理學說應運而生,而且有關的各種法律法規及其實施運行機制也愈來愈周密、完善。所以伴隨市場經濟而出現和不斷完善的諸如公司制度、合同制度、法人制度、產權制度、專利制度、產品質量制度、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和保險制度等,以及我們正在努力建立和健全的現代企業制度,都是人類制度建設的共同經驗和智慧的成果。它們既是一種經濟制度,也是一種法律制度;既是人類經濟制度文明發展中的寶貴財富,也是現代法治文明的結晶和碩果。這也進一步說明了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的深刻道理。
法治文明更是政治文明的顯著標志和核心內容之一。政治文明之兩大核心內容就是民主和法治,然而,在現代社會,民主和法治總是緊密結合,水乳交融,不可剝離的,二者共同組構出政治文明的豐富內容。如前所述,不僅法治必然內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為其本質特征;而且民主必然要求法治,必須上升為法治,即要靠厲行法治來體現和保障其政治的民主性及其向高層次發展,法治是政治制度的優化形式。所以民主政治也就是法治政治、責任政治,依法治國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法治體現了民主政治或政治民主之制度化和規范化的必然趨向和要求。政治民主的基本原則,如人民主權原則、分權制衡原則、平等自由原則以及依法治國原則,不僅都是法治的重要原則,而且均要由法治即要靠采取法律的手段來體現、保障和維護,因為法治的中心問題就是要確定國家權力的合理位置以及人民權利的重要地位。政治民主所必須堅持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如體現人民主權和便于人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代議制度、選舉制度,少數服從多數并保護少數的民意體現制度,體現政府向人民負責的政治責任制度等,也不僅都是現代法治所應堅持的重要制度,而且均要靠法治并采取法律的手段來體現、保障和維護。所以憲法和行政法作為現代法治的產物,正表明了法治對民主的體現、保障和維護的重要功能及作用(憲法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而行政法則是憲法的具體化,它們要解決的中心問題都是合理規范和有效控制公共權力,以保障和維護公民權利)。有的學者很好地概括了現代法治與民主的這種內在必然聯系:“(-)法治的根蒂,在于人民掌握主權,通過自由表決和選舉組成代議制立憲政府;(二)法治的效能,在于人民制定的憲法和法律能夠保障和限定公民自由權利,促進大眾政治參與向廣度和深度擴展;(三)法治的活力,在于人民對于所委托的少數管理者及由他們組成的權力機構,通過人人必行的法律和各種形式的分權與制衡制度,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監督,保證公共權力的合法權威和合理運行;(四)法治的形態,在于確立嚴格的依法治理的操作運行程序,這種程序必須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規定和基本原則,如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為人民負責,越權無效等原則。”[18]這些都是人類社會政治文明發展的卓越成果和成就。雖然不同階級基礎的民主和法治實現程度和具體表現方式會有所不同,但都離不開這些基本原則和共同要求。而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以及“一國兩制”的國家體制和結構,則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既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表現和補充,更需要靠加強和完善社會主義法治來保障、維護和予以鞏固,所以也是中國當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內容。
四、關于精神文明建設的法治化問題
法治文明的特殊重要地位還在于,它不僅對整個制度文明,而且對包括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在內的整個社會文明都起著確認、鞏固、維護、保障和促進的作用。特別是在現代社會,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都需要法治化(即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夠順利地進行和健康地發展。所以鄧小平同志創建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緊密聯系著的兩個“兩手抓”:一手抓物質文明建設,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設,兩手都要硬;一手抓現代化建設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建設,法制建設必須貫穿改革和現代化建設的全過程。然而現實的情況是,物質文明建設的法治化已受到重視并正在積極推行,雖然還有待作更大的努力;可是精神文明建設的法治化卻存在許多困難的問題,任務更艱巨。其中原因很多,首先包括一些理論上的問題亟待解決。
精神文明建設的法治化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歷來在學術界也有所爭論。爭論的焦點是集中在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設有無必要和可能實行法治化以及怎樣實行法治化這個問題上。因為精神文明也是一個復雜的體系,總體上由智力、文化方面和思想道德方面這兩大系列所組成。智力、文化方面即社會在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面的發展和成就,它們是社會經濟發展及綜合國力的重要體現,這方面的精神文明既同物質生產和生活的發展程度直接相聯系(其中一些成分本身就是生產力的構成要素,科學技術還是第一生產力),又受經濟制度以及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刻影響和制約。因此,這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問題是毫無疑義的,也比較容易引起重視并正在逐步推行。在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建設方面,法律不僅提供有效的保障,而且直接起著組織和推動的作用。如教育法、教師法、商標法、專利法等一些有關文化教育和科技方面的立法,以及國家頒布的有關對自然科學、創造發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等各項獎勵條例,還有近來國家用法律手段加強對精神產品的生產、流通領域及文化藝術市場的管理等,都具有這樣的作用和意義。可謂抓得對、抓得及時,務必堅持下去。
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包括社會的政治思想(也包括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道德面貌、社會風尚、人們的世界觀和人生觀、信念、理想、覺悟、情操、組織紀律性等方面的進步程度和狀況。它們是精神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義的部分,集中地體現著精神文明以及整個社會文明的性質和發展方向,并強烈地反作用于物質文明以及制度文明。我們平常所說的一個社會、地方或單位精神文明的狀況,主要就是指的思想道德方面的水平和程度。它們是精神文明建設中更為復雜、困難的領域。然而,理論和實踐、歷史和現實均表明,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設也必須實行法治化,才能落到實處,收到實效,才能擺脫其軟弱無力狀態而成為過硬的一手。
首先,從人類社會文明的系統結構來看,搞好精神文明建設(尤其是其中的思想道德建設)的實際目標和效果,就是要使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同步協調發展。但是,由于物質文明雖然是精神文明發展的必要條件(為它提供物質基礎,所以古人說“倉廩實而后知禮義,衣食足而后知榮辱”),但卻不是充分條件(物質文明的發展并不一定會導致精神文明的同步協調發展,在許多情況下,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往往還會出現精神文明滑坡、道德水準下降等令人憂心的現象,甚至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形成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間的逆向畸型發展狀態。所以常言道:“飽暖思淫欲”,即謂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又會刺激人的貪欲和淫逸,致道德和精神文明倒退);而且物質文明既不能直接決定整個精神文明(尤其不能直接決定其中的思想道德方面),也不能自然而然地引起精神文明的變化發展,而往往有賴于某種中間環節和經由一定的過程;精神文明作為社會意識的一種組合體系對于屬于社會存在的物質文明也既有須相適應的一面,也有其相對獨立性的一面。所以兩個文明的存在和發展都要受到各種社會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其中極為重要的就是要受到制度文明即經濟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性狀和發展程度的影響制約。也就是說,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協調發展,相互促進而不至脫節和背離,很關鍵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進以及制度建設是否健全,即取決于能否充分發揮制度文明的協調功能和整合作用。特別是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它并不直接同物質生產與生活相聯系,而須通過經濟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中介作用才能實現。換言之,物質文明對思想道德的作用只有通過經濟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折光才能表現出來。所以,經濟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及其發展乃直接決定著思想道德以及整個精神文明乃至整個社會文明的性質和發展方向。
因此,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設也應該作到制度化法律化。因為只能制度化才能經常化、穩定化,也才能規范化;制度化的更高要求就是法律化(制度化當然也包括完善各單位的規章制度,但規章制度建設只是制度化的基本要求,作為一種重大國策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還必須上升到法律化、法治化、才更有效力和權威。)作到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有章可循、獎懲分明;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償罰嚴明。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一個中心意義就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既享受正當權利和權益,又必須履行應盡義務和職責。享受權利以鼓勵其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履行義務以確定和強調其應盡的職責和本分,否則就要負相應法律責任,受到追究和懲處。換言之,制度化、法律化的要義就是使行為主體的權、責、利相統一,使其既有動力又有壓力,這是搞好包括精神文明建設在內的各項工作的基本保證。而實行制度化、法律化的關鍵就是要嚴格、斗硬、不講情面、不徇私情,在制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例外情況和特殊公民。所以精神文明建設要擺脫軟弱無力狀態,使之真正硬起來,就必須在制度上斗硬,在法律上斗硬,不能老是掛在嘴上、議在會上、寫在紙上重要,實行起來就被擠掉、忘掉。有了制度和法律的效力和依據,精神文明建設就是硬任務,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掉以輕心。并且精神文明建設也有個體制建設問題,也需要進行相應改革,不能再象以往那樣似乎跟每個單位、每個人都有關,但由于沒有在制度和組織上落實,更談不上法律保障和依據,結果又與每個單位、每個人的責任無關。而且不能落實權利,也無從履行義務,條條塊塊都無法管轄和監督,自然就流于形式、成為軟任務。豈不可惜,可嘆!
至于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有無可行性?這就涉及到如何正確處理在加強社會主義文明建設中道德建設和法制建設的相互關系問題。
本來,道德和法在社會規范體系中就是姊妹關系,在任何社會中它們都是統治階級維護其統治和社會秩序的重要兩手,在社會主義社會中道德和法律的互相支持和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在很多情況下它們都是互相滲透、交叉甚至一致的。法律正義的基礎就根植于社會的道義;有些法律本身就是這方面道德原則和規范的體現和確認,例如我國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許多法律規范中也體現著社會主義道德的精神和要求,例如我國憲法中對公民權利和人格的尊重,對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的規定等;特別是我國民法中的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原則和對社會公序良俗的認可等,本身就體現了市場經濟中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要求和精神。所以社會主義法在以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律意識教育人民,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念和良好的行為方式,培養“四有”新人等方面都起著重要作用。
當然,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就其性質和作用而言,也有所區別、不可混同。前者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并據以保證實施,違法犯罪者要受到應得的懲罰;后者主要靠人的自覺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不道德行為是由人的良心、信念和公眾輿論來裁處(即所謂“道德法庭”),對之一般是說服教育和批評,即遭到道義上的譴責。前者要求權利和義務的嚴格對應和統一;后者履行道德義務(即善行)則不以報償為前提。法律規范允許或禁止人們作什么是對他的行為起碼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的最基本,因而也是最嚴格的規定;道德規范提倡和鼓勵人們作什么則是對人的行為應有益于他人和社會的進一層次要求。法律規范是控制人的越軌行為之最后屏障,突破這個屏障,就為社會和統治秩序所不容;道德規范則是抑制人的不良行為的內心防線和民間防區,它注重通過潛移默化和榜樣的力量來進行自我矯治,以期養成個人良好的行為習慣和品質。法律對人的行力的規范作用主要是“他律”,道德對人的行為和思想的規范重在“自律”。所以道德修養講究“自審”和“慎獨”,著眼于啟發和挖掘人的內在善、自覺性和自我調控功能。難怪黑格爾把道德觀為人們“內心的法”。
可見道德和法律各有其優劣短長,所以需要互相取長補短以緊密配合和支持,才便于形成社會規范系統及其調控手段的嚴整體系和綜合功能,以更有效地規范引導、教育、評價和矯正人的行為。所以一方面,法制建設需要道德建設的支持和配合,才能使人們在行為的選擇及矯治上有更深厚的思想基礎和更廣泛的群眾基礎。法制教育有道德教育的支持和配合就會收到更好的效果,更易變為人們的自覺行動;法制觀念的增強植根于群眾道德意識,道德覺悟的提高上,也會更加牢固。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法治化的推行及其實現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提高和改善人們的道德水準和社會風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賴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卓有成效;而且作為法制建設重要環節的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如培養人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觀念,提高公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以及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等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本身也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所以強調法律至上并不等于主張法律萬能,依法治國不僅絲毫不排斥而且必須憑靠道德力量對人的行為的深刻影響和對人的思想的強烈凈化作用。這也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宗旨和目標。
然而,另一方,道德建設也需要法制建設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增強力度和強度。因為自覺性并不是每個人、每個時候都具有,說服教育也并非萬能,不義之徒,寡廉鮮恥之流,何談良心,更無懼眾怒。因此,就非常有必要把一些重要的,涉及面廣的,必須強制推行才能維護社會和公眾利益的道德規范和要求上升為法律規范,以國家權威保證實施,這看來已是道德建設和法制建設中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了。事實上,現實生活中不少法律規范就是由社會的道德規范、原則和要求升華轉化來的,或者說,社會的道德要求采取法律的形式得以集中化和更強烈的表現。例如《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社會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規,就是對某些社會公德要求的集中化和強烈表現。又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維護經濟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規,就是對包括商業道德在內的經濟職業道德要求的集中化和強烈表現;再如《法官法》、《律師法》等更是直接體現了司法職業道德原則和要求。如果我們把視野放得更廣闊些,還可以從歷史上和國際上找到有關這方面的一些先例以作參考。例如我國歷史上儒家所主張的倫理法,講禮法結合,失禮入刑,把“三綱”、“五常’等道德規范也予以法律化,雖然以其強化封建宗法制度的消極意義為主,但也有其強調道德和法必須緊密結合,以發揮其社會控制之綜合功能的合理成份可資批判性利用。新加坡把許多包括講文明禮貌、公共衛生等社會公德在內的道德建設領域都納入了嚴密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軌道,一旦違反無論何人概予以嚴懲。而且新加坡在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確收到了顯著的成效,呈現出與物質文明協調發展的良性狀態。其中一些具體作法雖然可能有過于嚴苛之虞,但這種高度重視社會生活的制度化、法律化,強調必須給道德建設、廉政建設以及其他各項重要事業以嚴密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的戰略原則和策略思想,卻很值得我們認真學習和借鑒。連美國也制定有《1978年政府行為道德法》,對在立法、行政、司法部門供職的公職人員的行為活動(包括經濟生活中嚴格的財產申報)和職業道德要求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以旨在保持公務員的清正廉潔。這對我們也不無啟迪作用。
上述事實表明,精神文明建設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制度化、法律化,不僅必要,而且可行。只要我們注意方式方法,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掌握好分寸,并分階段、有步驟地進行,是會收到應有效果的。同時在這個過程中還應分個輕重緩急,要有重點地推行。譬如,當前就應當把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提到首要的地位。因為社會公德是整個社會道德的基石和標志之一,是公眾的道德水準,社會風氣和社會道德風貌的直接體現,是一個地區、一個城市文明建設綜合效果的重要表現。它對人們的道德要求雖然是最基本、最初步的,但其范圍和作用又是最廣泛。最普遍的,因而又是最不可忽視的。職業道德則是社會普遍道德原則和規范深入于每個人的職業活動的具體化,是各行各業中人們行力是善或是惡,是正義或非正義的具體道德要求。它深入、持久、細致、密切地滲透到人們所從事的工作和事業的整個過程中,關系著人們的工作態度。敬業精神、服務質量和對社會的責任,在各項工作和各個業務領域支撐著整個社會道德體系。因此切不可等閑視之。當前在市場經濟大潮沖擊下出現的道德滑坡、價值淪落、社會風氣不良等令人堪憂的現象,首先就表現在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的滑坡,并已引起人民群眾的普遍憤慨和深切痛惡。緊緊抓住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建設制度化、法律化這個樞紐,其他措施和辦法大力配合,才有希望盡快扭轉和改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建設的狀況,從而進一步改善整個精神文明建設中思想道德建設的狀況。
需要說明的是,對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不應作孤立的、機械的、絕對化的理解,更不能簡單化、庸俗化進行;它既不是包醫包治的特效藥方也不意味著要搞懲辦主義。而是主張把制度建設和法制建設有機地、恰如其份地結合到包括思想道德建設在內的精神文明建設中去,使其更有保障、更能有力有效地推行精神文明建設的其他各項措施。為此,就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精神文明建設中思想道德方面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不是要求把一切思想道德方面的問題都歸于制度化處理,都訴諸法律解決;而是指把那些關系到國計民生、人民生活安寧幸福的重要領域實行制度化、法律化,即在這些領域不能單靠思想教育和道德自律,還要靠必要的強制和法律,這方面的越軌行為要受到懲處,要為這些領域樹立普遍的、穩定的、明確的行為模式和標準,使人們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遭到損害可以求訴和求救。
第二,思想道德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不等于思想道德觀念的制度化、法律化。思想道德建設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客觀的、有形的社會實踐活動,這類活動是完全可以把握和予以規范的現實對象,它不同于思想道德觀念,后者乃屬于社會意識的領域,更確切地說,思想道德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強調對思想道德建設的工作及其管理應實行制度化、法律化,以便嚴格要求,并賦予應有的權利,明確各自的職責和任務,才能落實各項措施,收到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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