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帥 ]——(2012-4-23) / 已閱9573次
2012年4月11日凌晨,美國洛杉磯南郊的南加州大學校園附近發生一起槍擊案,一男一女兩名中國留學生被槍殺。這是繼4月2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奧克蘭市奧依克斯大學發生校園槍擊案以來的第二次槍擊事件。美國社會頻繁發生的槍擊事件引起了人們廣泛的關注和思考。
美國社會為何頻發槍擊案件
據美國聯邦調查局估計,美國目前大約有2.5億支槍在私人手里,另外每年還有500萬支新槍被私人購買。美國民眾這樣龐大的持槍基數,幾乎達到人手一槍的地步,這也從數量上證明了民眾對槍支的接受和需要。
美國社會私人槍支的數量如此之多,主要原因在于美國公民對槍支的特殊態度。很多時候民眾是把槍當做一件普通物品而不是武器,人們購買的槍支寄到家中時,郵遞員往往會直接將包裹扔在空無一人的住宅門口。
當今美國,公民持槍的歷史原因已不復存在,但公民個人持有槍支的傳統一代一代傳承下來,形成了美國獨有的槍支文化。而且民眾普遍認可這樣一種觀點:人民持有武器是為了防止政府走向專制和獨裁,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即使槍擊案件發生之后,許多美國民眾也認為,“造成犯罪的是人,而不是槍械本身。”這一論調表明,美國民眾認可持槍的自由,對于因持槍自由而引發的槍擊慘案,則是“自由必須付出的代價”。
除此之外,美國社會利益集團的影響也是私人槍支數量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美國步槍協會就是支持和鼓勵公民持槍的典型代表之一。這個組織有超過300萬的付費會員,再加上大量的廣告收入,協會有雄厚的資金游說國會、法庭以及官僚。該組織的口號之一就是“槍不殺人,人殺人。”該組織不但具有強大的游說能力,而且還進行有關研究和調研。該組織的一項研究結果表明,在嚴格控制槍支的州的犯罪率幾乎和沒有嚴格法律的州的犯罪率一樣高。這也從一個方面支持了美國公民持槍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公民的響應和認同。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社會槍擊案件頻繁發生,也就不足為怪了。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民眾持槍的法律基礎
每一次惡性槍擊案件發生后,都會引起美國國內關于禁槍問題的討論熱潮。但基本上都是雷聲大,雨點小,沒有任何實質性進展。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有關規定,奠定了美國民眾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法律基礎。眾所周知,憲法是一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法律效力。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對公民持槍權利這樣規定:“訓練有素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可見,在美國,公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被認為是一種天賦人權,并且在憲法中規定這種權利不可侵犯,這就奠定了美國民眾持有槍支合法化的法律基礎。
憲法修正案之所以如此規定,與美國攜帶槍支的歷史和文化傳統密切相關,而且槍支在北美先民開發美洲大陸、建立美利堅合眾國的過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美國政府如果想要禁槍,就有違憲的可能,如果想通過修改憲法來徹底禁槍,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先不論修憲的程序和條件十分嚴格,但就結果而言,“在美國歷史上,盡管提出過上萬個修憲的提案,但最后形成修正案的,只有寥寥27條。”
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對憲法第二修正案的解釋
事實上,對于第二修正案有關美國民眾持槍的規定,一直都存在爭議。修正案中的前后兩句話,究竟是并列關系、因果關系還是條件關系,利益各方從不同的立場進行了不同的解讀,并一直爭論不休。
簡單來說,支持“禁槍派”的認為,憲法第二修正案規定的持槍權利,其主體是保障自由州安全所必需且訓練有素之民兵,是一種集體權利,而非指公民個人擁有的持槍權利。而支持“持槍派”的則認為,修正案規定的是個人權利,即公民個人擁有持槍的權利。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 (McDonald v. Chicago)的審理,在一定程度上終止了這一爭論,做出了具有深遠影響的裁決。
此案中,奧蒂斯·麥克唐納是芝加哥一名普通市民,在申請購槍時遭芝加哥市政府拒絕。因為在此之前,芝加哥已執行了28年禁購手槍的規定。對此,麥克唐納選擇訴諸法律,最終將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2010年6月28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以5比4的投票結果,裁定擴大保障公民持槍自由的憲法條款適用范圍,州、市政府限制人民擁有手槍的法律違憲。判決書稱,美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擁有武器的權利,不僅是美國聯邦政府,各州和各地方政府也必須尊重這項法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影響巨大,被認為是對憲法第二修正案的細化和解釋。最高法院的這次裁決,明確了憲法賦予的每個公民的持槍權利,不管是在美國聯邦政府層面,還是各州政府層面,都必須對此予以尊重。這也為修正案中,“人民”究竟是指普通的美國民眾,還是指“保障自由州安全所必需的民兵”,也就是持槍究竟是一種個人權利,還是一種集體權利的爭論暫時劃上了休止符。
槍擊案件對美國社會持槍合法化的影響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這次裁決被認為是“持槍派”的一次勝利,但5比4的投票結果,表明了保守派和自由派的大法官們在對“持槍”還是“禁槍”這一問題理念上的分歧,反映了雙方力量對比的接近性,也是美國社會在“持槍”和“禁槍”問題上激烈斗爭的一個縮影。
投下反對票的大法官史蒂文斯認為,這一裁定將對美國社會和憲法體系產生“破壞性”影響。這一裁定也遭到了芝加哥市市長的反對,其表示:“我們永遠不會向那些持槍傷害他人的人屈服。”
最高法院的這次裁決,從結果上看,是“持槍派”的勝利,但裁決也同時指出,一些長期以來實施的槍支管理法令,如禁止罪犯或精神病患者持有武器,禁止在學校、政府機構等敏感場所攜帶武器等,不應受到置疑。裁決支持了美國公民持槍的權利,但在肯定這項權利的前提下,最高法院也明確指出,保有及佩帶武器之權利應受到必要管制。
總之,在目前的情況下,美國社會想要實現徹底禁槍的目標,實屬不能。不管是“持槍派”還是“禁槍派”,都應該將注意力轉移到對槍支的控制和限制上來。聯邦政府以及各州和地方政府,應該完善能夠有效預防濫用槍支帶來負面影響的法律法規,同時加強防止槍擊案件再次發生的預警機制。也就是說,在保護公民持槍權利的同時,出臺更完善的關于槍支的買賣和使用等方面的限制和約束性的法律規定,將個人持槍可能對社會或他人帶來的危害降至最低,則是美國槍支改革的主要方向和目標。
(作者單位: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法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