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 珊 ]——(2012-4-26) / 已閱4474次
1996年11月,安徽高爐酒廠申請第1173132號商標“六味池”(引證商標),經核準有效期至2018年5月,核定使用在第33類白酒上。河南省養生殿酒業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申請注冊第3084432號商標“六味地”(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燒酒等商品上。后高爐酒廠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于2008年3月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高爐酒廠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議審申請。2010年1月,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遂作出第38086號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養生殿公司不服該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曾于2004年作出第4556號復審決定書,認定養生殿公司申請注冊的“六味地”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F商標評審委員會第38086號裁定與其之前作出的[2004]第4556號決定書相互矛盾,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
本案中,筆者認為:被異議商標“六味地”的“地”與引證商標“六味池”的“池”字體相近,在實際使用中消費者易將二者混淆。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之認定應予確認。商標評審委員會就同一商標作出兩次評審結論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理由如下: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于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作出的裁定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予以駁回。養生殿公司據此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對此,筆者認為,商標評審案件包括駁回復審、異議復審、爭議和撤銷復審四類案件,上述案件評審程序是基于商標授權或授權后的確權可能存在的不同情況,為充分保護不同權益主體的利益而設置的,四個程序相互平行且獨立。在此前提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理解為同一個行政程序中對于申請人提出的評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依據,而不應擴展適用到兩個不同評審程序中,不同的申請主體提出評審申請的情形,否則有悖于設置現有四種商標評審程序的宗旨及目的。本案中第38086號裁定系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異議復審程序中針對高爐酒廠的復審申請進行評審而作出的。而[2004]第4556號復審決定書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在駁回復審程序中針對養生殿公司的申請進行評審而作出的。上述兩案的啟動主體不同,評審程序不同,且評審程序中的當事人及評審內容亦有所區別,故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高爐酒廠的復審申請未違反上述法律、規則之規定。
(作者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