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粘國魁 ]——(2012-4-27) / 已閱5239次
貪污賄賂案件聽庭制度(以下簡稱聽庭制度)是指檢察機關對所承辦并提交刑事審判的貪賄案件,在法院開庭審理時,由偵查人員及相關人員聽取庭審中被告人、辯護人及公訴人的辯論意見,觀摩整個庭審過程,全面把握庭審對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證據采信度,以此發現和杜絕偵查過程出現的疏漏,實現不斷提高偵查人員業務素質和辦案質量之目的而建立的一項長效工作機制。
聽庭制度的產生,完全是基于不斷提高偵查人員的業務素質,進一步維護司法公正,構建和諧社會而產生的一種法律思考,是貫徹以人為本的現代司法理念的具體體現,該制度對于提升干警素質、規范辦案程序、提高辦案質量、塑造檢察官形象、貫徹落實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起到了積極作用。
一、聽庭制度的實施,對于發現和減少各級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偵查人員在貪污賄賂案件偵查過程中出現的疏漏,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辦案質量,提高貪污賄賂案件的實行判決率具有重要意義。
(一)偵查人員通過出席法庭,能夠對偵查階段所獲取證據被法庭采納的情況有直接、全面的了解,從而掌握偵查階段所獲取證據對案件的證明力,取證過程、取證程序有無瑕疵,排除非法證據,引導以后的偵查取證;
(二)通過聽取控辯雙方的質證與辯論,偵查人員,尤其是案件承辦人,可以進一步確認案件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所獲取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各證據之間是否形成了證據鏈條;
(三)通過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反駁辯護觀點及其圍繞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發表的意見,了解掌握在固定證據上應注意的問題,明確偵查行為的得失,促使偵查人員自覺按照法庭采信證據的標準收集完善證據;
(四)案件承辦人通過出席法庭,對被告人當庭翻供,推翻偵查階段所作有罪供述或指認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的情況,可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如當庭出示同步錄音錄像,必要時案件承辦人可作為證人出席法庭。
二、貪污賄賂案件聽庭內容主要是:
(一)聽取公訴人對偵查人員所收取、固定證據的運用,看獲取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力;
(二)承辦人通過當庭聽取自己制作的筆錄,查找在偵查過程中筆錄的制作是否規范,用詞是否恰當,法律文書引用的條款是否準確等,查找存在的疏漏和不足;
(三)通過聽取控辯雙方的質證與辯論,檢查案件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各證據之間是否形成了證據鏈等;
(四)通過聽取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舉證、質證、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等,學習掌握訊(詢)問技巧、方法、策略;
(五)通過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反駁辯護觀點及其圍繞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發表的意見,了解掌握在固定證據上應注意的問題等。
三、當前貪污賄賂案件聽庭制度在各級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基本上都得以貫徹實施,經過實踐檢驗,這項制度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
(一)聽庭制度組織落實不到位,個別檢察院反貪部門案件承辦人將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之后,就認為案件已經辦好了,坐等判決結果,而對于案件判決有關鍵意義的庭審卻沒有引起足夠重視;
(二)與本院公訴部門缺乏及時、必要的溝通,實踐證明,貪污賄賂案件的承辦人加強與公訴部門溝通,不僅能夠及時獲悉所辦案件的開庭時間,而且可以及時獲取公訴方面對于案件事實認定、偵查取證是否合法、證據效力的認定;
(三)案件承辦人辦案素質有待提高,聽庭時部分貪污賄賂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或指認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從而導致案件延期審理,這與偵查階段取證工作不扎實,存在程序瑕疵以及部分案件承辦人素質不高有關。
四、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為,要貫徹落實好貪污賄賂案件承辦人聽庭制度并使其發展成為一項長效機制,應做好以下幾點:
(一)確定好聽庭案件的范圍,具體應包括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控辯雙方對案件定性、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可能會產生分歧的案件;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等等;
(二)加強對聽庭制度的組織落實,分管檢察長是落實聽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反貪局長、科室負責人是聽庭制度的直接責任人,案件承辦人是聽庭制度的直接參加者,一般情況下案件的承辦人、參辦人必須參加聽庭,其他偵查人員可視情況參加;
(三)反貪部門要和本院公訴部門加強溝通,形成常態化溝通聯絡機制,及時獲得公訴方面對案件辦理進度、起訴情況的反饋,及時獲取案件的開庭信息,以便反貪部門負責人決定聽庭的人員范圍以及承辦人做好聽庭準備;
(四)反貪部門案件承辦人以及參辦人員在案件開庭前要強化對案情的了解,明確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事實以及相關證據,加強與公訴部門溝通,對被告人可能翻供的情況做好充分的準備。
(作者單位:濟陽縣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