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寧 ]——(2003-9-29) / 已閱14489次
新東方敗訴給我們的啟示
馬寧
200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一起跨國訴訟案:新東方學校敗訴,被判經濟賠償一千萬人民幣。①由于新東方與本案原告美國ETS、GMAC的糾紛已有數年之久,網上也多有評論,我僅就該案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和給我們的啟示談一下自己的想法,供有興趣的朋友參考。
(一) 對判決的意見
我基本同意判決對事實的認定,即新東方侵犯了原告的版權和商標權,因為新東方復制發行并出版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等著作權利,在相關商品上使用“TOEFL","GRE","GMAT"等文字注冊商標也構成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但對于賠償數額的計算,由于就現有資料不能得知具體的計算方法,我不知道1000萬元的賠償是如何計算出來的,相信雙方肯定會就此出示大量的證據展開辯論。
(二) 我對本案的看法
首先,此件跨國訴訟案,再次反映出國外的知識產權所有人屢用不爽的知識產權策略,即先讓國內侵權者培育國內市場,等時機成熟,再以訴訟的方式坐享其成,分享利潤。從這一點來說,知識產權只不過是商業游戲的升級,此前的一系列事件(如微軟打擊盜版,國內DVD廠商被迫交納專利使用費)早已反映出這一做法,只不過國內的有些商家沒有認真領悟別人的知識產權策略,不能做到舉一反三而已。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試題的版權,我們很多人以前沒有意識到試題也可能存在知識產權的問題, 因為出題者大多是國家有關部門,主體的特殊性使得許多人認為試題不存在版權問題。實際上,試題完全具備版權法上的作品特征和要素——獨創性及可以有形的被復制。本案提醒我們,國外的TOFEL和GRE等考試在其國內早已被商業化,其情況有別于我國,我們的教育在產業化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文化的差異性,增將知識產權意識,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不能僅僅因為與別人達不成許可協議而作為擅自使用別人成果的理由,法律是不成人這種“邏輯”的。
其次,我國加入WTO后,跨國知識產權糾紛會日益增多,這是正常現象,是知識產權意識增強的體現。遇到此類事件,我們不能再讓所謂的民族情感沖昏我們的頭腦,因為這絲毫無助于解決問題,情感不能代替法律,法律的良心是證據。我們應該利用每一次機會,認真分析對手采取的策略(知識產權策略是商業策略的一部分),為我所用,這樣才能夠縮短與外國競爭對手的差距。
再次,遇到此類糾紛,采取主動態度。如果認為侵權的可能性較大,就應該主動先停止侵權,收回侵權品,這樣法院在計算賠償數額時很有可能考慮到這一點而減少侵權損害賠償,更有助于雙方達成庭外和解,避免自己在名譽上遭受無形的損失。新東方在這一點上做的不夠明智。
(三) 題外話
我們不能完全以訴訟成敗論英雄,訴訟只是一種手段,可能意欲達到法律以外的目的,畢竟訴訟也是為商業利益服務的。新東方作為我國英語培訓的第一品牌(我個人認為),其地位在短期內很難撼動,并且其與原告有多年的合作經歷,原告出于利益考慮,也不可能丟棄這個合作伙伴,最終結果可能是借判決達成另外的商業妥協而已,所以新東方也不必太悲觀。我個人的預測是雙方會在新的基礎上展開新一輪的合作而不是分裂。
(作者單位:上海大學法學院;e-mail: johnson80528@yahoo.com.cn)
后記:由于時間倉促,個人觀點可能不成熟,歡迎有興趣的朋友來信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