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賀丹 ]——(2012-5-2) / 已閱19315次
一般的破產法規則只能適用于出現破產原因的企業。但在公司集團破產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就會比較復雜。考慮是否要將非破產成員列入共同申請的原因是,在公司集團破產的情況下,一個成員的破產有可能會對其他集團成員的財務狀況造成影響,如果允許在集團破產申請時列入非破產成員,則可以盡早制定針對整個集團的破產解決辦法,或者編制全面的重整計劃,避免當集團中其他成員受到破產程序影響后分別啟動單獨的破產程序。破產法可以基于將不符合破產啟動程序的成員列入重整程序有利于整個集團利益的標準,將該成員納入破產程序。
未破產的有些集團成員在其他成員申請破產時,其沒有申請破產,但經進一步調查,會發現其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可能。此時,則可以考慮將該成員加入到聯合申請中,與其他的集團成員適用同樣的破產程序。另外,集團成員未出現破產原因時,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被納入破產程序的問題也是立法要重點解決的。可以考慮的將集團未破產成員納入破產程序的判斷標準有兩個:一是法定標準。這種法定標準的考慮因素主要是考察集團的集中程度。對這種集中程度的判斷標準有兩個方面:(1)集團成員之間的相互依賴和控制,例如集團成員的資產混雜不清,身份同一,或者依賴于管理層或者財政支助,或者存在其他的依賴和控制因素;(2)集團的存在是虛擬的,集團的活動與單一的實體活動沒有區別,或者成員之間相互關聯,實際上只有一個資產基礎,集團成員之間沒有明確的法律上的區分,并且管理層和債權人也將集團視為一個整體。二是自愿標準。集團非破產成員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將自身納入到重整程序中,但是該成員必須根據其所適用的法律履行相應的公司內部程序。
(二)不同法院之間的程序協調問題
在公司集團中的不同成員在不同的法院啟動其破產程序的情況下,為提高效率,可以在不同法院之間開始的破產程序中進行程序協調。這種程序協調的目標是:獲得關于集團成員的經營的全面信息,合理準確地估算資產價值,確定債權人和其他利益人,有效地避免不同法院進行的重復工作。程序協調僅涉及不同的集團成員的破產程序方面,不涉及實體方面。在實體方面,不同的集團成員的案件仍然獨立進行,各集團成員的債權人的實質權利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程序協調的主要內容可以包括多種方式,如在法院之間的聯合審理或者信息共享,債權人的聯合會議,協調通知發送而設定共同的債權人名單,確定共同截止日期,商定申報債權的聯合程序并協調變現和變賣資產,協調撤銷訴訟程序,舉行統一的債權人會議或在各債權委員會之間進行協調。
這種程序協調令可由法院依職權做出,也可由集團成員的管理人或債權人提出。
(三)關于中止執行的效力范圍
所謂中止執行的效力范圍也就是是否要將破產程序中止對債務人財產執行的效力,適用于集團內的未破產成員的問題。企業集團破產可能會產生單獨的企業破產不會遇到的新的問題,是否要將沒有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集團成員的財產納入中止范圍呢?比如,在存在集團內部擔保的情況下,擔保物是由該集團的非破產成員提供的,這時中止會保護該擔保物,阻止債權人向集團內的非破產成員強制執行協議。這種強制執行可能影響到對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其他集團成員的負債,阻止對非破產成員所掌握的對集團業務或者對被提起破產程序的集團成員的業務至關重要的資產強制執行擔保權益。
四、公司集團破產時的資產處置問題[11]
涉及企業集團的法律要求達到兩個目標的平衡:通過法律為經濟集團建立結構規范以及建立保護集團的子公司的少數外部股東、債權人和雇員。[12]為此,在公司集團破產的情況下,需要對公司集團的資產處置作出特別的安排。
(一)集團內部融資的問題
在公司重整的情況下,在重整程序中獲得融資是重整程序成功進行的重要因素。由于公司集團規模較大,如果缺乏重整程序中的融資,則對企業集團的重整或者使公司集團能夠維持繼續經營從而作為繼續經營的企業來出售的可能性會更小。
公司集團在重整融資方面,須適用的一般法律規則應與單獨企業的重整融資相同。然而,涉及企業集團的特殊問題是,企業集團的重整融資的一個可能的資金來源方是集團內的成員企業。也就是說在企業集團重整之時,重整融資的來源不僅有可能來源于外部,也有可能來源于內部。因此,企業集團破產之時,法律規則設置的重點在于對集團內部成員提供融資時的規則安排。
允許集團內部成員提供重整融資的法律規則應當滿足以下方面的目標:第一,促進企業集團成員包括進入破產程序的成員或者未進入破產程序的成員對集團內的其他成員提供重整融資,以使融資的接受方能夠獲得融資從而保證其業務繼續經營;第二,這種法律規則應當設置相應的規則,使得重整融資的提供人和接收人以及權利有可能受到這種融資影響的人的權利得到適當的保護,從而在企業集團相關成員間公平地分配利益和公正地分擔損失。
具體的重整融資可以包括以下方式:對企業集團中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其他成員提供啟動破產程序后融資;在其資產上設置擔保權益,為向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其他集團成員提供融資擔保;為其他集團成員的融資提供保證。
這種啟動后融資應當滿足以下條件:該融資是為了企業集團成員業務的繼續經營或生存所需要,或者為保全該企業集團成員資產價值增加的需要而進行。對該集團成員債權人的任何損害可以與從提供融資、設置擔保權益或其他保證中獲取的利益相互抵消。
(二)公司集團破產的特別救濟措施
集團成員之間可能存在復雜的金融交易網,因此完全按照單一經濟實體的模式來處理企業集團問題可能會出現效率低下或者顯失公平的問題。法律提供的救濟做法一般包括:撤銷集團內部交易;使集團內部借貸排序居次;將外部債務責任延及集團非破產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和股東;攤付令;集中或者實質性合并令。
1.集團內部撤銷權
在企業集團的情況下,破產法中的撤銷權的行使需要有特別的考量。由于企業集團內部往往存在大量的交易,這時法院需要考慮企業集團的特點。
在企業集團內部的交易可能包括: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把集團中一個成員的利潤上交給具有控制權的集團成員,集團成員之間的相互貸款,以支持借款成員繼續其交易活動,集團成員之間的資產轉移和擔保,集團一個成員向集團相關成員的債權人付款,集團一個成員提供擔保或者抵押以支持外部債權人向集團另一成員提供貸款。交易可能涉及為調撥價格而訂立的合同。這些交易根據單獨的合同當事方所訂立的合同來看可能是不合理的,但在企業集團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考慮對集團內部交易是否要適用破產法中的撤銷權的時候,這種對交易的目的的考察非常重要,必要時需要考察這種交易是否屬于企業集團內部的“正常交易過程”。
企業集團的內部交易有可能有兩個指向。一種是完全基于企業集團利益發生的,在單獨企業的情況下不可能出現的交易。例如集團集中管理其現金流和現金轉移。另一種是在重整融資過程中出現的集團內擔保,盡管提供擔保的成員沒有直接從獲得的融資中獲益,但由于在集團活動中,提供擔保的成員可能緊密依賴獲得融資一方的經營。
2.排序居次
排序居次是指在企業集團的情況下,與債務人擁有關聯關系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股東擁有的債權可能會被置于其他債權人的后位清償的情況。這種居次可以采取兩種方式,有條件的居次和自動居次。有條件的居次是指只有在集團內部人實施了不公正的交易的情況下,才將其債權置于后位,例如,操縱集團內部交易,以犧牲外部債權人為代價自己牟利,實施對受控制方債權人和股東的不公平行為,例如壓低分紅政策等。自動居次的法律規則則自動地使股東的債權或者有關聯關系的債權置于外部債權人的債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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