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高陽 ]——(2012-5-3) / 已閱4565次
司法,從概念上來解讀,就是法律的適用。如何適用法律,具體來說,就是運用既定的法律規則,通過三段論的演繹來適用于法律事實;粗聽起來,司法并不復雜,但越來越繁雜的社會矛盾和同樣的矛盾裁判結果卻大要徑庭,不免讓人產生困惑,為什么有時遵規道矩的法律適用反而適得其反,這其中的原因在于未能洞悉司法的實質。其實,司法的實質歸根結底就是如何平衡利益的問題,找到了矛盾糾紛的利益平衡點,也就找到了裁決之道。
對于大多數案件來說,利益的糾葛并不太復雜,一般主要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一方當事人將矛盾起訴到法院,無非是認為自己的法益受損了,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訴求,填補自己所損的利益,恢復之前二者的利益平衡狀態;而對被告而言,其對抗對方的觀點無非也是利益平衡問題。因此,對于法官來說,要解決此類糾紛就必須把握司法的關鍵,即雙方的利益平衡點,找準了利益平衡點,也就找到了解開雙方心結的鑰匙,矛盾自然也就迎刃而解;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際交往的頻繁,僅限雙方當事人利益糾葛的矛盾有逐步減少的趨勢。
中國法治比較落后,立法沒能緊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步伐,在很多重要法律缺失的情況下,政策充當了法律的角色,起到了規范和指引的作用,如何平衡法律與政策之間的關系也就成了司法平衡的第二個層次的內容,這在行政法制領域表現的龍為突出。由于我國長期受官本位思想影響,行政法制比較滯后,很多重要的行政法律和法規不完善,導致實踐中處理行政糾紛時無法可依,間接催生了大量政策的出臺。在沒有明確法律和法律法規滯后的情況下,政策取代了法律的功能,一些級別低的規章、規范及行政規范性文件成了裁決的依據,可這些政策因各地情況不同而相差很大,有的甚至與現行法律沖突,找準政策與法律之間的平衡點自然就成了裁決行政糾紛的關鍵,在既不傷害法治,又要妥善化解行政糾紛的司法目標指引下,平衡的技巧不可小覷。
法律是對既有經驗的歸納總結,是對社會關系和人的行為的一般性規定,法律總是落后于社會發展的,法律與社會的緊張關系也就不可避免,這自然也就成了司法平衡的第三個層次的內容,這一層次的平衡也是深層次的平衡,也是最難處理的平衡。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日新月異,各種新領域、新關系不同涌現,各種矛盾關系錯綜復雜,法律顯得有點捉襟見肘,如經濟轉型、體制轉軌時期的企業破產問題,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所引發的欠債人跑路現象,就牽涉到多數債權人、債務人利益等經濟問題,工人勞動權利及就業等社會問題,還有婚姻案件中離婚所牽涉到的雙方當事人、雙方家庭、子女教育、婚姻的價值取向等眾多經濟或社會問題,在法律缺失的領域,更是如此,這些矛盾要么是牽連甚廣,要么是事關百姓民生,簡單的法律適用是達不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只有綜合、全面了解各方的利益訴求,協調好法律社會之間的關系,才有可能做到案結、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