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建平 ]——(1999-9-1) / 已閱36429次
體,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即視為符合法律對“書面”的要求,
這實際上已賦于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這種規定也完
全符合國際貿易委員會建議采用的“同等功能法”。
(二)、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的成立
但是,按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只有“自雙方當事人
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
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
如同傳統合同簽字蓋章方才生效一樣,電子簽名無效,則無法導致電子
合同有效。
在傳統合同中,手簽名或加蓋公章的行為有二種功能:一是表明合
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受合法約束的意愿。但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的
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電子交易方式。因此,人們開始采用電子簽名
機制來相互證明身份。這種電子簽名由符號及代碼組成,具備了上述簽
名的特點和作用。但現在,多數國家的法律及實踐中,仍將簽名局限在
手簽這一范圍。因此,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
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采取通過建立電子商務
認證中心,建立起類似印鑒管理和登記制度擔當起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
證明和鑒定的責任。而《電子商業示范法》第7條已經對簽名這一定義
進行了拓寬,從而使電子簽名也包括在內。
我國現有法律雖未明確電子簽名具有的法律效力, 但新《合同法》
采取了一種較靈活的方式。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
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
書時合同成立。”這就是說,在實行合同簽署時運用電子簽名,可以不簽
定確認書,直接使用電子簽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首先簽定使用這
種方法的確認書。后一種做法可以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防止電子簽名的
偽造。實際上,《刑法》第280條已規定了有關偽造、編造、毀滅國家機
關的公文、印章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犯罪。
但如果在司法解釋中將公文和章的概念加以擴大,擴展到電子簽名,利
用電子合同開展貿易就可以真正進入實施階段了。
三、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
(一)、電子證據與電子合同
傳統的確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各種書面合同單證, 被儲存于計算
機設備中的電子文件所代替后,這些電子文件就成為電子證據。因此,
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
由于電子商務中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合同和單證都是采用
電子形式的,因此,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
載體,在訴訟中,已不僅僅是合同形式,同時也是具有證據意義的權利
義務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第9 條規定:何方面不得以數據電文形
式不是原件為由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當然,電子證據雖然應當是一種介于物證與書證之間的獨立證據。
但我國訴訟法目前對其法律效力并未明確規定,沒有將其單列出來作為
證據的一種,但因其屬于計算機儲存的能證明事實數據和資料,對照《民
訴法》第63條的規定,可將其歸入“視聽資料”類,且《民訴法》也規
定在提交原件確有困難時,可提交復制品或副本。而新《合同法》也已
規定了電子合同可以作為書面合同的形式,因此,我國法律在證據采納
方面的規定不構成將電子證據采納為證據的障礙,只需在今后的立法或
司法解釋中加以明確即可。
(二)、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認定
我國《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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