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貴成 ]——(2012-5-4) / 已閱12681次
其次,在司法實踐當中,還會存在這樣的尷尬,即多個債權人同時要求行使代位權時,有的要求以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債權,而有的又愿意以代位申請執行,這樣就會使此債務人處于一種十分不安定的狀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十三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從這頭可以看出,我國在代位申請執行中對次債務人的異議只進行形式審查。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根據該規定就會導致這樣的問題:在執行競合的情況下即多數債權人同時對同一次債務人的提起代位申請執行,而次債務人只對部分債權人提出異議,如果這樣的話就會產生兩種完全不同的后果:提出異議的債權人的債權可能得不到實現,而沒有提出異議的債權人的債權就會可能得到實現,這特別是對那些財力很弱、償還能力很有限的企業與個人,其對哪些債權人提出代位申請執行異議就會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對部分債權人就會產生不公,這是值得我們注意的地方。
再次,對債務人來講,如果債權人選擇代位申請執行,部分次債務人為了達到逃避履行債務的目的,很可能就會提出執行異議,這樣就會嚴重影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況且我國法律關于法院通知次債務人提出異議還沒有明確的時間期限,這樣就有可能使法院與債權人濫用代位申請執行,使次債務人失去抗辯及提出異議的機會。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筆者覺得這一規定存在很大的問題,代位申請執行中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債權人的債權受償完全取決于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這會成為法院腐敗的溫床。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向次債務人發出執行要求,由于該通知并沒有法律上的強制效力,并有可能使債務人與次債務人隱匿財產,就會使代位申請執行的功效大打折扣。這也是我國代位申請執行形同虛設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代位權實現途徑的理性選擇
我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理論研究取得了豐碩成果,審判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也積累了大量經驗,加之對國外立法、司法經驗的借鑒,使得完善我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具有了充實的理論基礎。筆者認為,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做出理性選擇。
第一、針對當事人對代位權訴訟與代位申請執行選擇上的迷茫,筆者建議,在當事人來法院的立案階段,法院應當主動向當事人闡明,向當事人說明兩種不同的方式各有自己的優缺點,應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代位權行使方式。比如,如果次債務人是個資金雄厚的企業,建議債權人采取代位申請執行就會產生良好的效果,如果次債務人是個窮苦落魄的個人,就應建議債權人采取代位權訴訟比較適宜。
第二、在有多個債權人向同一次債務人采取代位申請執行,而次債務人只對部分債權人提出異議,從而產生不公的情況,筆者建議,法院對次債務人的異議應當進行實質性的審查,避免次債務人只對部分債權人提出異議而影響部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針對部分次債務人與債務人串通來規避法律的執行,法院可以采取必要的懲罰措施,如罰款、司法拘留等等。同時筆者建議法院通知次債務人提出異議應當有一個明確的時間期限,這樣就會杜絕法院與債權人濫用代位申請執行,保證次債務人抗辯權利及提出異議的機會。
第四、對代位申請執行中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債權人的債權受償完全取決于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的規定,筆者建議修改該法條,參照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理,確定擔保物權優先受償,債權受償具有平等的權利,這樣就會有效防止司法的腐敗。
第五、在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由于通知沒有強制的法律效力,筆者建議,不宜對次債務人提出異議的期限規定過長,這樣就能夠有效防止其利用該段時間來轉移財產來規避法院的執行。
【結語】
代位權訴訟與代位申請執行作為代位權實現的兩種途徑,世界各國采取擇一選擇,而我國在實體法與程序法都同時規定并使用,并且有部分沖突的地方,因此就有人建議取消代位權訴訟或者代位申請執行而擇其一,筆者認為代位權訴訟與代位申請執行各有其特點,并且這兩種途徑都有其理論價值與實踐價值,我們不能認為法律規定的不完善而來否認其價值,因此,我國應當加緊制定《強制執行法》,在制定的過程中特別要考慮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統一性問題,這樣就能充分發揮這兩種代位權實現方式各自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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