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天昊 ]——(2012-5-11) / 已閱4715次
今年3月19日,法國憲法委員會宣布10名候選人通過資格審核,成為法國總統候選人,法國總統選舉正式拉開帷幕。在法國總統選舉的過程中,憲法委員會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法國憲法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審查議會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同時還承擔其他職責。法國憲法第58條規定:“憲法委員會確保共和國總統選舉的合法性。憲法委員會審查申訴意見并宣布投票結果。”憲法委員會對總統選舉的準備活動、選舉的進程和選舉的結果進行全程監督。
對總統選舉準備活動的監督
憲法委員會在總統選舉的準備活動中發揮積極的作用,因為它不僅是政府組織總統選舉工作的顧問,而且是確定總統候選人名單和裁決相關爭議的機構。憲法委員會直接參與選舉的一系列預備活動:審查候選人資格、核實和確認推薦人的數字、公布競選人的正式名單、宣告對申訴意見的最終處理結果以及公布卸任的共和國總統的財產狀況。
憲法委員會的任務主要是核實總統候選人是否獲得法律規定的至少500名民選代表的簽名推薦。這些作為推薦人(Parrainage)的民選代表包括兩院議員、省長、市長、地方議會議員、歐洲議會的議員以及村長和鎮長等,全國符合條件的推薦人的職位共約4.7萬個,由于存在兼職的情況,實際的人數約4.2萬名,每個推薦人只能推薦一個候選人。一個候選人所獲得的500個簽名必須來自至少30個不同的省或海外領地,而且同一個省或者海外領地的簽名數不能超過總數的1/10。這樣的制度設計是為了保證候選人有足夠的民意基礎,避免過多的候選人參加總統選舉。憲法委員會負責對推薦人的簽名進行審核。在2007年的總統選舉中,一共有16900個推薦人的簽名(2002年這一數字是17815),其中大約1%的簽名被認為無效。
在2007年的總統選舉中,憲法委員會確認12名候選人獲得參加第一輪總統選舉投票的資格。根據2001年3月8日法令的第8條的規定,有權對總統候選人名單提出異議的主體僅限于那些獲得推薦簽名的其他候選人。換言之,普通的選民和沒有獲得簽名推薦的人無權提出審查請求。在2002年的總統選舉中,有4個申訴提交到了憲法委員會,結果其中一個不予受理、另外3個經審查后駁回。在2007年,也有4個關于總統候選人名單的申訴,最終都被駁回了。
對選舉投票過程的監督
法國總統由普選產生,采用“兩輪多數投票制”,即共和國總統由有效票的絕對多數選出,如在第一輪投票中無人獲得超過半數的選票,那么在隨后的第二個星期日進行第二輪選舉,由選民在首輪選舉中得票率第一和第二的兩位候選人中選出一位擔任總統。如果得票最多的候選人退出競選,便由其他候選人中獲得最多選票的兩人進行第二輪選舉。
憲法委員會對總統候選人的競選活動無權置喙,對這一過程的監督是由另外的專門設立機構來負責的,即“國家監督委員會”和“最高通訊傳播委員會”。監督活動所依據的原則是“所有的候選人在總統競選活動中都享有同樣的國家便利”,主要是保證每個候選人在廣播和電視的宣傳中能夠獲得平等的時間安排。
憲法委員會對投票過程進行監督。在2007年總統選舉第一輪投票結束之后,憲法委員會曾宣布6個市鎮(Commune)的選舉結果無效,其原因包括:在投票之前讓選民簽名;沒有設置秘密寫票室讓選民秘密投票;在兩個投票點,一名候選人的名字沒有出現在公告欄上;沒有提供投票記錄等。
確認和宣布選舉的結果
總統選舉由政府負責召集舉行。在這一程序中,憲法委員會的職能是直接監督選舉投票的清點工作,確認和宣布各個候選人最終所獲得的票數,并且宣告是否需要進行第二輪選舉以及參加第二輪選舉的人選。第二輪選舉結束之后,由憲法委員會宣布結果并最終宣告哪位候選人當選總統。在宣布這些結果之前,憲法委員會還應當審查所有候選人提出的申訴。但是,與議員選舉不同,它不能直接受理來自選民的申訴。可見,憲法委員會所采取的是一種事先的控制,即在選舉結果宣布之前的審查。一旦選舉結果被宣告,那么就不能對其合法性進行任何質疑,新的異議和申訴也不會被接受。這樣的制度設計顯然是為了防止總統選舉爭議問題導致憲政秩序發生混亂和動蕩。
如果存在違法情況,在宣布選舉結果之前,憲法委員會有兩個途徑解決問題:或者宣布撤銷部分選舉活動的效力,進行補選;或者宣布廢除整個選舉活動的效力,重新進行選舉。在以往的監督活動中,憲法委員會曾運用過第一套解決方案,但尚未實施過第二種辦法。
最后,在選舉之后的兩個月內,參加第一輪選舉的所有競選者都應當向憲法委員會提交競選賬目。在2002年9月26日的裁決中,憲法委員會否決了布魯諾·梅格雷先生(Bruno Mégret)提交的競選賬目,因為這位競選者違反了選舉法第52-8條第二款關于政治捐贈的限制,接受了政治團體的資金支持,從而失去了報銷競選費用的權利,并且必須返還國庫預支的15.3萬歐元的選舉經費。
總之,法國憲法委員會通過自己的監督活動,來保證總統選舉的公平公正,確保政治權力的平穩過渡。
(作者單位: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