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存剛 ]——(2012-5-14) / 已閱6867次
審判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財產損失主要依靠相關的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結論來進行判案。但由于評估機構的工作不規范,致使其做出的評估結論在案件審理中引起當事人爭議,使法官處于兩難境地。為此,筆者分析了財產評估中出現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財產評估中的問題主要有:
一是對評估機構資質和評估人員的資格不好審查。從目前情況看,從事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單位多為物價部門下設的評估咨詢公司,其從業人員也是物價部門自行安排的。這些機構的成立、審批、資質以及人員評估資格是否經過相關部門的確認,審理中沒有辦法審查。
二是委托評估程序是否合法不好審查。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即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財產損失評估。為節省評估成本和時間,交警部門也可以直接使用已有的評估報告,由于相關材料在交警和評估機構,法官對于委托評估程序是否合法不好審查。
三是受損財產的確認不規范。幾乎所有的評估報告中對受損財產的確認只有財產所有人一方的簽字,沒有道路交通事故相對方的簽字。對此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爭議很大。
四是受損財產明細不明。由于評估報告中受損財產明細表中受損財產項目多是手寫的,字跡又比較潦草,讓人難以判斷,也不好組織質證。
五是超出評估資質范圍。對于某些需要一定專業技能,甚至是需要較高專業技能才能評估的財產,如金銀首飾、玉鐲、電腦、高檔通訊工具、高檔服飾等等,需要較強的專業技能或行業權威,一般的評估機構應當是自己評估不了的,是否存在轉委托沒法審查。
六是鑒定人員不出庭。按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但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釋沒有對證人、鑒定人不出庭的后果做出規定,所以,審判實踐中讓鑒定人出庭很難。
對上述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財產評估出現的的一些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統一評估機構資質和鑒定人員資格。由于財產損失鑒定一般情況是不需要到省外的鑒定機構進行評估鑒定,建議像司法鑒定機構一樣,由省法院對全省各縣市區設立的財產評估機構資質和鑒定人員的資格進行統一確認,并將機構名稱、住所、證號、評估財產范圍、鑒定人員的身份、證號、專業等情況予以公開布告,解決目前縣域內物價部門獨攬的現象。
二是統一委托評估程序。《民事訴訟證據》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嚴格按照上述規定,財產評估統一由受訴人民法院對外委托,不允許個人或法人、組織自行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既保證了鑒定評估的獨立性和公平公正性,又遏制了多次鑒定、重復鑒定;既提高了訴訟效率,又節省了訴訟成本,還能有效地防止信訪案件的產生。
三是統一制定財產評估工作規范。建議制定具體的民商事案件財產鑒定評估實施細則,統一制定受理評估的機構的程序性規范,既要分門別類,又要規范只要是“涉案財產”就能評估的霸王機構,包括統一規定財產評估報告的格式、內容,規范財產評估秩序,維護法律的統一性。
四、嚴懲違反財產評估和違反工作規范的評估行為。目前,各類財產評估鑒定機構均屬于中介機構范疇,對中介機構的許多行為在法律上還沒有較為明確的處罰規定,除非構成犯罪。例如,一起交通事故的被損車輛,在甲機構評估損失為兩萬元,重新鑒定的乙機構又評估出三萬元。出現有的越評越少,有的越評越多的現象。因此,應當對超出評估范圍和超資質評估,因輕微故意或有意過失導致評估結論失衡,鑒定人不出庭等問題制定相應的措施進行懲治。
作者單位: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