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圣祥 ]——(2012-5-15) / 已閱7387次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在甲方(業主)和乙方(承包人)簽訂合同后,往往由于甲方的原因,無故不履行合同或者直接終止合同,將該工程交第三方施工。這無疑給承包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損失。
甲方違約不履行合同,承包方是有權提出索賠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3條“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其賠償數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因此,如果確因甲方不履行合同,就是甲方違約,承包方可以提出違約索賠,包括可得利益的索賠。具體賠償金額處理原則是有約定的從約定,例如,在合同中約定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比例和賠償的計算方法。如果對此情況當事人沒有約定,則可以要求參照《司法解釋》第16條的規定參照定額費率計取,即當時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式即定額標準,定額標準中有利潤的取費規定,根據不同的工程類別或規模,取費率在4%-9%不等。當然建議大家在簽訂合同時,在違約條款中明確一方違約,應賠償對方的損失,損失按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利潤定額標準的上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