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利明 ]——(2012-5-17) / 已閱16790次
[20]參見李中原:《潘得克吞體系的解釋、完善與中國民法典體系的構建》,載陳小君主編:《私法研究》第2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3頁。
[21]李可:《類型思維及其法學方法論意義———以傳統抽象思維作為參照》,《金陵法律評論》2003年第2期。
[22][德]考夫曼:《法律哲學》,劉幸義等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頁。
[23][24]See Richard C.Turkington &Anita L.Allen,Privacy Law,Cases and Materials,West Group,1999,p.2.
出處:法商研究 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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