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湘凌 ]——(2012-5-18) / 已閱7781次
工程款欠條所蓋印章非建設工程財務專用章,蓋章人仍承擔還款責任
(中建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陳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分析)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律師唐湘凌編著的《中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百案評析》。唐湘凌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從事法律職業十余年。其北京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律師團隊處理過大量涉及工程建設、房地產的法律事務,在該領域有豐富經驗,歡迎委托處理該領域的法律事務(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北京國際中心;電話:186-0190-0636,郵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要旨
2006年期間,陳勇為建工集團下屬的興化工程分公司托阿公路第四合同段項目部吊裝橋梁。2006年12月10日,興化工程分公司向陳勇出具欠條一份,載明:“興化公司托阿公路第四項目欠陳勇吊裝費叁萬元整”。落款處署名為葉蓓及興化公司托阿公路第四項目部,并加蓋了建工集團興化工程分公司工程質量專用章。當日,陳勇在欠條空白處簽署姓名及時間。涉案工程竣工后已投入使用。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欠條上所蓋印章真實,能夠證明出具者的主體身份,故結合欠條內容可以證明工程欠款關系,因興化工程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還款義務應當由建工集團履行。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欠條上加蓋的為工程建設質量專用章,但章子所涉及單位名稱及欠條載明的內容可以證實原告陳勇承接了被告建工集團的工程事實,被告建設集團并無相反證據證明涉案工程系他人施工,且公司也支付過相應費用,因此,判決建工集團應承擔還款責任。
本案要旨為,欠條上雖加蓋的是欠款人不具有會計結算功能的印章,但在當前建設工程施工市場不規范的背景下,結合印章出具者的主體身份和欠條內容能證明工程欠款關系,欠款人又舉不出相反證據的,欠款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原告陳勇所持欠條上加蓋的系被告建工集團興化工程分公司工程質量專用章,欠條上的印章是否有效,被告建工集團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工程質量專用章能夠證明出具者的主體身份,故結合欠條內容可以證明工程欠款關系,因興化工程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還款義務應當由建工集團履行。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該欠條加蓋的是建工集團興化工程分公司的工程質量專用章,但章子所涉及的單位名稱及欠條載明的內容可以證實陳勇在興化工程分公司承接的托阿項目上進行吊裝施工及興化工程分公司欠其吊裝費的事實。因建工集團現并無相反證據來證明涉案工程的吊裝部分系他人施工,公司也支付過相應費用的事實,故被告建工集團應承擔還款責任。
二、案件來源
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天民三初字第76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烏中民四終字第339號
三、基本案情
2006年期間,陳勇為建工集團下屬的興化工程分公司托阿公路第四合同段項目部吊裝橋梁。2006年12月10日,興化工程分公司向陳勇出具欠條一份,載明:“興化公司托阿公路第四項目欠陳勇吊裝費叁萬元整〈先付壹萬伍仟元整,余款待驗收后付清〈以實際財務支付為準〉”。落款處署名為葉蓓及興化公司托阿公路第四項目部,并加蓋了建工集團興化工程分公司工程質量專用章。當日,陳勇在欠條空白處簽署姓名及時間。涉案工程竣工后已投入使用。庭審中,建工集團對陳勇提交欠條中建工集團興化工程分公司工程質量專用章的真實性不予確認,經法庭詢問,建工集團不申請對印章真偽進行鑒定。
四、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經法庭詢問,建工集團對陳勇提交欠條中落款處建工集團興化工程分公司工程質量專用章不申請真偽性鑒定,法院對該印章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工程質量專用章雖系證明工程質量問題,但在當前建設工程施工市場不規范的背景下,工程質量專用章能夠證明出具者的主體身份,故結合欠條內容可以證明工程欠款關系。該欠條內容反映出陳勇與建工集團下屬興化工程分公司之間的吊裝合同關系。關于欠付金額應當依據載明的欠款三萬元予以認定。“〈先付壹萬伍仟元整,余款待驗收后付清〈以實際財務支付為準〉”等內容系對付款方式的具體約定,不能表示對欠款金額的變更。陳勇的簽字只表明對欠款總金額及還款方式的認可。因興化工程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還款義務應當由建工集團履行。李勇主張交通費200元,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對該項訴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決:一、建工集團給付陳勇吊裝費30 000元;二、駁回陳勇要求建工集團支付交通費200元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陳勇持欠條向建工集團索款,雖然該欠條加蓋的是建工集團興化工程分公司的工程質量專用章,但章子所涉及的單位名稱及欠條載明的內容可以證實陳勇在興化工程分公司承接的托阿項目上進行吊裝施工及興化工程分公司欠其吊裝費的事實。因建工集團現并無相反證據來證明涉案工程的吊裝部分系他人施工,公司也支付過相應費用的事實,故對建工集團上訴認為工程質量專用章對外不具有會計結算功能,葉蓓也不是公司會計,從而否定欠條的證明效力的上訴意見,法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與本案及類似案例有關的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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