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中清 ]——(2003-10-7) / 已閱37265次
3、交通事故損害的司法救濟變化較少。①精神撫慰金沒有普遍涉及。廣東省法院公安廳聯合發文賦予不封頂的精神撫慰救濟只屬于個例。②責任認定方面基本未觸及交警的特權。
4、人身損害司法鑒定程序缺乏應有的細化。突出表現在鑒定機構人為拖延時間、貽誤救濟時機、擴大受害者損失等問題上,司法上沒有有效避免的措施。
5、殘后護理費的救濟年限未全面發展。對嚴重殘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除北京地區外,通常救濟評定傷殘等級前的護理費和定殘后的生活補助費。而對于定殘后的護理費用,沒有確定的救濟年限,很多是不予救濟。
(二)困惑
1、醫患關系是否消費關系。司法對此尚無定論。事故鑒定中行政干預民事糾紛的性質依然存在。由于醫療事故鑒定采用集體表決的方式進行,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的可能性與接受質證的能力成為問題。鑒定的必要性受到質疑。
2、同屬于過失事故,醫療事故與交通事故在人身損害法律救濟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
3、勞動用工合同關系人身損害救濟方面,企業職工受損害與個體雇員受損害在救濟程序與救濟數額上有明顯不同。企業職工受損害的司法救濟以行政救濟(勞動仲裁)為前置條件。
4、對國內、涉外的救濟在項目與數額上仍有較大的差異。199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以來形成的對內對外兩套標準差別依然存在。在涉外海上人身損害司法救濟上采取的是徹底的救濟制度:從損害所導致的收入損失角度進行救濟;在其他國內人身損害司法救濟上采取的是外圍的、表面層次的救濟制度:僅從生活費上予以補助和安慰。在這方面,適用職工工資標準救濟的地區和領域屬于例外。
六、律師在司法變化中如何體現自身價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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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 1987年9月審議通過的《福建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在全國最早以法規形式確立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應享受的權利。這些地方法規在1993年全國人大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后陸續根據該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工作至2002年底仍在進行。
②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推出了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晚會現場10部熱線電話此起彼伏,很多打不進電話的人,甚至把那些有質量問題的商品帶到直播現場的門口請求曝光,消費者們的維權意識被喚醒了。
③ 1992年“3·15”晚會上,國務院10個政府部委的部長接受現場采訪。節目中還穿插了敬一丹遠赴安徽采訪一例因使用熱水器而導致消費者死亡的案子,晚會現場受害者的親屬聲淚俱下的控訴在觀眾中產生了強烈的震撼作用,以致安徽省有關部門領導在收看晚會的過程中就作出了行政制裁的決定。
④ 1992年,在北京,發生了兩少女狀告國貿商場侵害人身名譽權案。這是我國第一起因精神損失獲賠償的案件。由于之前沒有先例,當時受理此案的律師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努力,最后,案子以國貿商場向兩少女賠償2000元告終。
⑤ 《廣東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1999年8月5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第三十一條:“經營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消費者,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物品,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給予5萬元以上的精神賠償。”
⑥ 2000年5月22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湖北省人民醫院支付龔琦峰、龔琦凌后續治療康復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精神損失費共計人民幣2906309.56元。
⑦ 這種統一性規定的表現形式包括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等。
⑧1992年7月實施《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一年后,199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大連召開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尚沒有對國內人身損害司法救濟問題予以關注。
⑨這次會議紀要強調在審理新類型民事案件時,要注重探索,講求社會效果。許多新類型的民事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明確的領域,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某些規定相對滯后、不合理,案件的處理結果對社會產生的影響重大。抓好這些案件的審判質量,十分重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價值觀念中的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增強,消費者對自己因消費或者接受服務等活動權利受侵害而起訴的越來越多。在處理消費和服務方面的糾紛案件時,要注意維護公正、保護弱者。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而現行規定又不明確的問題時,要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原意和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去理解和執行。
⑩唐德華在國家法官學院西部地區法院院長培訓班上的講話中提出:“要把基本道德觀念的要求融于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中,融于社會的各項管理中,榮譽民事審判工作中,使之德化于社會、德化于本職、德化于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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