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洲平 ]——(2012-5-23) / 已閱15169次
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和解
-----化解行政爭議的最佳途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寧洲平/向建軍
內容題要:
本文立足于法學理論與審判實踐相結合,總結了筆者多年從事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工作經驗,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和解的可行性進行了詳細分析,提出了非訴執行案件和解應該注意的問題應該堅持的原則。對在非訴執行案件中實際存在的行政爭議進行了分析,對怎樣通過和解化解行政爭議提出了自己的獨特見解,舉案說明了非訴執行案件具體操作辦法,用大量數據和事實論證了非訴執行案件和解是解決行政爭議最佳途徑。此文對法院執行法官審查與執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關鍵詞: 執行和解 解決爭議 注意事項及操作辦法
目前我國處于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任務艱巨繁重。胡錦濤同志曾指出:要建立健全對人民內部矛盾經;贫然恼{處機制,及時處理糾紛,盡可能把各種矛盾和隱患化解在基層。中央政法委強調推動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的“大調解”工作體系,最高法院要求把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貫穿到執法辦案中,努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建立化解行政爭議新機制作為行政審判工作、行政非訴執行工作的一項戰略任務,社會對之充滿期待,各級法院行政審判人員、執行法官積極將協調和解機制運用于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基本建立了行政訴訟案件、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調處機制。目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有不斷增加趨勢,筆者所在的宜昌市法院近四年共審查行政非訴案件2790件,而同期全市法院審結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只有529件,行政非訴案件較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大得多。如2007年審查行政非訴案件709件,而受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為167件,行政非訴案件是行政訴訟案件的4.25倍;2008年審查行政非訴案件930件,而受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為146件,行政非訴案件是行政訴訟案件的6.37倍;2009年審查行政非訴案件627件,而受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為125件,行政非訴案件是行政訴訟案件的5倍;2010年審查行政非訴案件524件,而受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為90件,行政非訴案件是行政訴訟案件的5.82倍。從全國范圍看,也大致呈現類似的現象。行政非訴案件一般由基層法院審查與執行,許多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執行過程中才暴露出行政爭議存在,這給基層法院如何化解行政爭議帶來了新的挑戰。如果行政非訴案件中存在的行政爭議如果得不到化解,會導致行政爭議矛盾擴大,行政管理相對人上訪增多,甚至出現過激行為,不僅影響行政機關形象,更影響社會穩定。為此,執行法官在承辦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時應該深切的理解法律條文背后的人文精神和立法精神,做到既嚴把案件的審理程序、又兼顧案件其他環節的銜接,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積極探索調解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王勝俊指出:案結事了是糾紛解決的最佳效果,“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是實現案結事了的最佳途徑 。筆者認為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和解是化解行政爭議的最佳途徑。
一、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和解的可行性分析
所謂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能否以和解方式結案,行政訴訟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議。根據傳統的大陸法系傳統的行政行為學說認為,行政機關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和解行為,是處分公共意志的表現。長期以來,我國多數學者也認為:行政機關是公權力的代表,其自行實施強制行為或者申請法院予以強制,目的在于迫使相對人履行行政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對于行政機關而言,此種權力的行使既是其權利也是其義務。因此,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使強制執行權,不得處置或放棄,否則就意味著失職,為行政管理的宗旨所不容。這與只涉及平等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均有權處分自己實體和訴訟權利的民事執行制度是不同的。故有一部分人認為,根據我國目前法律規定,在行政強制執行過程中不允許進行和解。因為《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這一原則理應在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中得到貫徹執行。如果法院在辦理非訴行政強制執行案件過程中,允許雙方當事人和解,就會與訴訟中不適用調解的原則相矛盾。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筆者認為,如果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不適用和解,這將給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實際操作帶來了很多不便。例如,對行政機關申請被執行人拖欠的罰款案件,如果被執行人履行確有困難或根本無履行能力的,由被執行人提出申請,提供證據(被執行人提供證據有困難的,可申請法院調。,法院審查屬實的,依據現行法律規定,這種情況只能中止執行,造成大量積案。隨著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念被普通民眾漸漸接受,許多法院在受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后,引入了和解機制,大量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以和解方式結案。筆者對以上做法表示認同,因為人民法院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進行和解,既有利于被執行人加強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認識,又有利于被執行人減少對申請人的抵觸情緒,化解行政爭議,增強了被執行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認可,自動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此外還有利于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基礎性民事爭議的解決,最終節約了訴訟資源,收到了“案結事了人和”的社會效果。在申請人即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一定瑕疵的情況下,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進行和解,有利于申請人及時認識到自身行政行為不足所在,并能迅速進行必要彌補,從而更好地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公信力,化解行政爭議。
筆者認為執行和解在非訴執行案件適用有其理論依據。在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程序中,引入執行和解制度主要基于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擁有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另一方面是在行政過程中,追求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已深入人心,行政相對人可以平等論證論點,求得行政執法的公正、公平。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明示授權或者消極默許的范圍內,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自主選擇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眾所周知,我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具體體現在:一是法律、法規不可能對行政行為在所有情況下所有的處置方法作出詳盡、具體、明確的規定,而只能采用相對確定的處置方法和富有彈性之原則。法律遂將處罰的具體適用和處罰的幅度留給行政機關自由裁量;二是行政處罰幅度太大,給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運用營造了寬松環境,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空間異常廣闊;三是行政法以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概括性用語來劃分檔次,如“情節嚴重”、“情節較重”、“情節較輕”等。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只有聽憑執法者的理解和把握而實施自由裁量;四是一些行政處罰規定沒有明確的幅度,只能由行政機關根據情勢酌情裁量;五是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水平程度、對行政法規的理解程度、對行政違法行為的判斷和理解能力等因素,直接影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具體行政行為雖然是以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的,體現的是“公權”運作的結果,但是,就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是否適當,與其工作人員對法律理解和熟練掌握程度、對案情的分析能力以及是否持有個人成見“息息相關”。因此,我國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在運行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行政處罰不適當,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甚至濫用職權等失衡現象,而這些失衡無疑是行政執法人員不當地 “自由處分公權”,從而導致行政相對人不自動履行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針對這些情形,如果單純地以強制形式實現之,則不能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執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過程中,完全可以適用執行和解,使雙方在法定自由裁量幅度內“處分公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蓖瑫r第五章第3節規定了充分行使協商權的“聽證程序”。行政執法過程尚且允許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辯”與其“對話”,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未經人民法院訴訟審判的,在人民法院受理和執行過程中,被申請人也應該享有對行政行為進行充分的協商“申辯”和“對話”的權利。行政機關對被申請人的“申辯”有理的部份,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調整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和履行方式,以“執行和解”結束執行程序,這即有利于調動行政機關參與執行的積極性,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更有利于提高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自覺性。
二、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和解應注意的問題
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和解與普通民事、刑事附帶民事等案件的和解有本質不同,有其自身特點,在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中建立和解制度應充分考慮到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的特殊性,不能照搬普通民事、刑事附帶民事等案件的和解制度模式。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和解應堅持的原則。
(1)合法性審查原則。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和解不能對法院的合法性審查原則產生動搖與影響。合法性審查是決定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準予執行的前提條件。合法性審查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應當注意的是審查對象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指向的基礎民事爭議,而是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本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該解釋第九十五條規定: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二)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三)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因此法院受理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后進行調解,必須是經審查后準予強制執行的。二是對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2)國家公權力的行政權不得處分原則。作為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其行使國家法律賦予的行政權的結果。而行政權屬于國家公權力范疇,因此被告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這種公定力是一種對世法律效力,它并不是僅對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雙方而言的一種法律效力,而是對行政機關以外的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而言的。公定力表現為一種尊重義務,它要求一切機關、組織或個人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表示尊重,不能任意予以否定。簡而言之,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行政權的行使在其權限、處理方式、操作程序上都有比較嚴格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隨意處分。因此,作為國家公權力的行政權不得處分也成為依法行政的一項基本原則。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主持調解,不能允許申請人隨意放棄權利。(3)被執行人提出申請、申請人自愿原則。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進行和解,不是法定程序,執行員沒有依職權行使和解的權利,必須以被執行人提出申請,申請人自愿為前提。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都是同意協商的,但申請人希望按照原具體行政行為執行。被執行人提出請求和解申請后,執行員先征求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同意協商的,執行員才有權利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4)和解協議完全履行原則。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應立即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執行原生效的行政法律文書。
2、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和解具備的條件
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和解是法院審判人員或執行人員在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執行過程中,找到行政爭議癥結,通過解決案外的糾紛,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力爭相對人利益的實質性解決,做到案結事了,達到化解行政爭議的目的。故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和解需要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參與,良好的環境。即外部條件:(1)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將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執行工作置于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之下。對涉及社會穩定的敏感案件,主動與黨委、人大和政府溝通、協調各方政治優勢,爭取黨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為行政審判創造了良好的執法環境。(2)對涉及地方黨政決策和重大影響的案件,建議一把手要親自參與協調,通過各部門、各行業的來促進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調解力度。(3)通過向行政機關發非個案指導材料等白皮書活動,與行政機關進行典型案例研究等,形成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減少行政爭議。(4)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執行過程中,能調則調,發現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瑕疵又不能裁定不予執行的,盡可能通過司法建議形式,讓行政機關自己糾錯,減少強制執行,最大限度化解行政爭議。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和解還必須具備的以下法律條件:(1)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和解,必須在執行過程中進行,必須是經審查后準予強制執行的。執行程序尚未開始或者執行程序業已結束的,均不發生執行和解問題。(2)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進行和解,被執行人必須有訴訟行為能力。如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具有訴訟行為能力,就難以體現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愿,無法就執行問題達成和解協議。所以,執行和解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行使執行和解的權利,法院應注重審查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法院執行員在審查和解協議的內容時,對簽訂和解協議的代理人的代理權限進行嚴格審查。由代理人簽署的協議,必須有申請人或者被執行人的特別授權,必須注明有執行和解這一代理權限,否則和解協議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3)法院應注意證據的審查。例如: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罰款。如果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由執行人員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對被執行人的思想進行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如果被執行人履行確有困難或根本無履行能力的,由被執行人提出申請,提供證據(被執行人提供證據有困難的,可申請法院調。ㄔ簩彶閷賹嵉模鶕䦟嶋H情況處理。被處罰人可按自己履行能力,履行部分義務,行政機關按法定程序同意被處罰人緩交、免交,由法院主持簽訂和解協議,這樣操作比較符合實際,也可以緩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4)現行法律規定下,法院不能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標的,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該由行政機關依法確定由哪位相對人承擔履行義務,法院無權裁定其它人履行義務,司法權不能代替行政權。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可以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是被執行人發生變更、合并等情況的,通知行政機關變更被執行人,由法院審查。故發生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中可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情形,不能通過民事執行類推等方式草率適用。 (5)執行員要做好和解協議筆錄。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
三、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和解的具體操作辦法
1、行政機關擁有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和解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明示授權或者消極默許的范圍內,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自主選擇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自由裁量權具體體現在:一是法律、法規不可能對行政行為在所有情況下所有的處置方法作出詳盡、具體、明確的規定,而只能采用相對確定的處置方法和富有彈性之原則。法律遂將處罰的具體適用和處罰的幅度留給行政機關自由裁量;二是行政處罰幅度太大,給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運用營造了寬松環境,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空間異常廣闊;三是行政法以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概括性用語來劃分檔次,如“情節嚴重”、“情節較重”、“情節較輕”等。勞動保障部門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只有聽憑執法者的理解和把握而實施自由裁量;四是一些行政處罰規定沒有明確的幅度,只能由行政機關根據情勢酌情裁量;五是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水平程度、對行政法規的理解程度、對行政違法行為的判斷和理解能力等因素,直接影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具體行政行為雖然是以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的,體現的是“公權”運作的結果,但是,就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是否適當,與其工作人員對法律理解和熟練掌握程度、對案情的分析能力以及是否持有個人成見“息息相關”。因此,我國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在運行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行政處罰(處理)不適當,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甚至濫用職權等失衡現象,而這些失衡無疑是行政執法人員不當地 “自由處分公權”,從而導致行政相對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引起行政訴訟。針對這些情形,筆者認為,執行上述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案件,完全可以引入調解,使行政機關在法定自由裁量幅度內“處分公權”!缎姓幜P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蓖瑫r第五章第3節規定了充分行使協商權的“聽證程序”。如果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辯”有理的部分,沒有全部采納,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在執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過程中通過聽證后,調整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和履行方式,以“和解”方式結案。這既有利于調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更有利于化解行政爭議,做到案結事了。筆者所在法院執行被執行人某公司不履行某勞動部門行政處罰案,某公司因拖欠勞動者工資,被勞社部門立案調查,某公司不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被執行人對上述的事實無爭議,但其認為,現經濟形勢不好,拖欠勞動者工資事出有因,被告對其罰款20000元承受不起。經審查,對被執行人罰款2000元到20000元屬行政機關在法定幅度內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對被執行人罰款20000元并無不當,依法可以強制執行。但執行法官認為,強制執行不能化解行政爭議,該案可以通過行政機關調整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和履行方式,以“和解”方式結案。經法院多次對被執行人講法析理,被執行人充分認識了自己的錯誤,在此基礎上,被執行人請求交納15000元罰款,余款免交,行政機關表示同意。被執行人交納15000元罰款后結案,該案的處理有利于社會矛盾化解,提高行政管理相對人自動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覺性,更重要的是消除了“官民隔閡”,改善了司法環境。
2、有瑕疵的具體行政行為和解
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一定瑕疵,但又不足以裁定不予執行,引入和解機制,大大節約社會管理行政資源和訴訟成本。成本的概念是私人部門考察組織運營的一個標準,私人組織為了利潤最大化,必須把成本管理納入到組織管理中來。但是,現代政府的運營也把成本方面的考量作為一個重要因素加以考慮,而且,減少行政成本已經成為現代政府的一項基本追求,是行政目標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行政成本曾增長趨勢,有一部分是政府與社會關系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的結果。在原先政府與社會關系混為一體的條件下,存在著大量的隱性行政成本,政府的許多消耗是沒法統計、沒法計算的,隨著行政改革的深化,政府與社會的關系不斷地理順,一些隱性的行政成本顯性化,從而表現出行政成本迅速增長的問題。就此而言,是一件好事。但是目前,我國行政成本的增長也大大地超出了合理性的界限,已受到社會各界的觀注。故節約社會管理資源,降低訴訟成本已是審判案件所必須考慮的問題。如西陵法院執行被執行人某公司不服某勞動局行政處理決定案,涉及第三人某乙;景盖闉,某乙在被執行人公司工作,未與被執行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執行人亦未按規定為某乙交納社會保險費,某乙即向被告某勞動局投訴。某勞動局嚴格按法定程序,以被執行人未與第三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亦未給第三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十二條規定作出了處理決定,即被執行人支付第三人在被執行人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并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審查該案發現,某乙在被執行人公司工作的起始時間證據單薄,不夠確實充分。因對事實勞動關系起始時間認定是一大難點,合議庭認為,該案的起始時間雖然不能完全鎖定,但根據現有證據勞動部門的認定已是最為合理,應該屬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一定瑕疵,又不足以裁定不予執行的情況。假設裁定不予執行,申請人會撤銷原處理決定,要求被執行人與第三人就勞動爭議糾紛仲裁,這實際是把難題踢出去,而且勞動爭議糾紛后,又必將發生勞動爭議民事案件,勞動爭議解決后,勞動部門還是回到起點,對被執行人行為進行處理,再又引起行政訴訟。真可謂“勞民傷財”。為此,法院在不違反原則的情況下,多次組織被執行人和第三人協調,并要求申請人在場,最后,被執行人和第三人同意協商,被執行人和第三人和解,沒有發生新的矛盾。這樣處理既有利于提高法院執行效率,又可以節約勞動行政管理成本,還降低了當事人訴訟成本,還可以使行政機關及時認識到自身具體行政行為不足而進行必要彌補,從而達到化解行政爭議之目的。
3、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的和解
行政機關申請執行金錢內容的。如果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應該由執行法官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對被執行人的思想進行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如果被執行人履行確有困難或根本無履行能力的,由被執行人提出申請,提供證據(被執行人提供證據有困難的,可申請法院調。ㄔ簩彶閷賹嵉模鶕䦟嶋H情況處理。被執行人可按自己履行能力,履行部分義務,行政機關按法定程序同意被執行人緩交、免交,由法院主持簽訂和解協議,這樣操作比較符合實際,也可以緩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筆者特別要談到的是執行加處罰款問題。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依法擁有加處罰款的權力,在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加處罰款法院受理后。實踐中加處罰款大大超出罰款本身的金額是大量存在的,在此情況下,執行法官應該在加處罰款的執行中著重引入和解機制,對相對人積極履行罰款和經濟確有困難的,在計算加處罰款的數額上強調行政機關和相對人和解,減免相對人的加處罰款數額。這樣做有例于化解行政爭議。
實際證明,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和解已成為化解行政爭議的最佳途徑,2007-2010年,全宜昌市法院共立案審查各類行政非訴執行案件2790件,其中裁定準許執行行政非訴案件2730件,裁定不準許執行60件。其中2007年全市法院審查裁定準許執行行政非訴案件700件,裁定不準許執行9件。裁定準許執行案件中,相對人自動履行125件,采取和解方式結案344件,強制執行36件,終結執行182件,其他結案方式9件。2008年全市法院審查裁定準許執行行政非訴案件909件,裁定不準許執行21件。裁定準許執行案件中,相對人自動履行79件,采取和解方式結案655件,強制執行24件,終結執行113件,其他結案方式33件。2009年全市法院審查裁定準許執行行政非訴案件609件,裁定不準許執行18件。裁定準許執行案件中,相對人自動履行46件,采取和解方式結案511件,強制執行8件,終結執行43件,其他結案方式1件。2010年全市法院審查裁定準許執行行政非訴案件512件,裁定不準許執行12件。裁定準許執行案件中,相對人自動履行15件,采取和解方式結案417件,強制執行28件,終結執行27件,其他結案方式13件。綜上,宜昌市法院近四年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和解結案1927件,行政爭議均在執行過程中得到了化解,無一行政管理相對人上訪,更沒有出現過激行為,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必須強調的是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和解是通過做人的心理工作,執行法官應該使用心理學中的相關技巧,實現真正的案結人和。筆者認為,應該建立起具有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訴訟特點的和解制度,從而使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對化解行政爭議更有效、更科學。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作者基本情況
向建軍,女,1962年11月出生,土家族,大學本科學歷,現任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在一線從事行政審判十四年。多次在全國、省、市級刊物上發表案例和調研文章,多次獲獎。所在行政審判庭近五年二次被評為評為“全省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先進集體”。 聯系電話:18972005929
寧洲平 ,女,1959年9月出生,漢族,大學本科畢業,F任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主管行政審判與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十多年。在全國、省、市級刊物上發表案例和調研文章十多篇,多次獲獎。2010年被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記“二等功”。聯系電話:18972005989
論文獨創性聲明
本人鄭重聲明:所呈交的論文是我個人進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盡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別加以標注和致謝的地方外,論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經發表或撰寫的研究成果,特此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