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煒強 ]——(2012-5-25) / 已閱7031次
判決引發的道德輿論譴責
2011年7月5日,轟動全美的凱西殺女案在經過了近三年的司法程序后,終于畫上了句號。佛羅里達州奧蘭多法院的12名陪審團成員在經過11個小時的緊張討論后,宣布凱西·安東尼(Casey Anthony)一級謀殺和虐待兒童等罪名不成立;但因其向執法官員提供多項虛假信息,判其4年監禁和4000美元罰款;而鑒于她自2008年11月入獄以來表現良好,于判決當月17日釋放。
案件宣判后,美國社會道德輿論一片嘩然,“正義被擊潰”、“魔鬼將會狂舞”等言論紛紛出現在各大媒體上。不少網友紛紛登錄臉譜網和微博表達自己對判決的吃驚和不滿。有質疑者稱,這起案件讓手上沾滿鮮血的罪犯逃脫,根本就是17年前“辛普森案”的翻版。NBA球星麥蒂也在微博上怒斥:“我想我們需要辛普森幫凱西·安東尼找到殺死孩子的兇手。”甚至宣判當天在法院外聚集了數百人,抗議法庭放走了“蛇蝎心腸的嬰兒殺手”。
2008年6月,凱西之女凱莉在佛州失蹤,她的母親凱西沒有立即報警,而是她的外婆一個月后向警方報稱外孫女失蹤。孩子失蹤后,凱西因為監護不力和偷盜兩次被捕,但均被保釋。隨著調查的不斷深入,警方發現凱西的陳述有很多細節與事實不符。警方發現諸多疑點后認為凱西謀殺了自己的女兒,凱西于2008年10月再次被捕入獄,面臨一級謀殺指控。
檢方提出的主要證據是:一是孩子“失蹤”一個月后由外婆向警方報案。之前孩子外婆幾次問凱西外孫女的去向,凱西都編各種謊言推諉。檢方起訴后,凱西又說孩子是在自家游泳池意外淹死。二是在孩子失蹤后這一個月里,這個做母親的不僅毫無悲傷之情,還去參加聚會,跳舞喝酒,并在胳膊上刺上“美麗人生”的意大利文字。三是在凱西的車里發現人肉腐爛的味道,而不是凱西說的垃圾。四是在凱西的車里查到致人昏迷的三氯甲烷的味道,專家查出凱西的電腦曾搜尋過三氯甲烷。五是在孩子遺骸的嘴上、鼻子上有膠條(封嘴),而在凱西家查出有那種膠條。六是凱西在案發后多次撒謊。
由于整個法庭審理是通過電視直播的,根據檢方展示的很多證據,社會道德輿論幾乎一邊倒地認為,凱西不僅是一個滿口謊言、行為不檢的女人,而且是一個沒有人性的毒媽。在女兒失蹤后,她不僅沒有積極尋找其下落,還編造各種謊話欺騙家人和警方。據此,社會道德輿論普遍認為凱西是罪魁禍首,應當嚴懲。
司法制度對公正的維護
然而,此案的判決結果卻與社會道德輿論截然相反。這反映出美國法律制度獨立于社會道德輿論的特點,而這種獨立性依賴于以下四個制度和原則的保障。
第一,陪審團制度。本案所涉及的是小陪審團,它是由法院選擇若干名有選舉權的公民來組成陪審團,共同認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一般在刑事案件開始前,法院先以隨機方式抽取陪審團成員,由于凱西的律師團擔心媒體的過度報道導致本地人對凱西存有偏見,迫使法庭選擇了一個由外地人組成的陪審團。12名陪審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是被隔離在旅館的,不許他們看報紙、電視,不許上網,更不許和家人談案情。他們只能根據法庭上的證據來獨立判斷被告人是否有罪。這樣就避免了陪審員受到社會道德輿論的干擾,保證了判決的公正。
第二,無罪推定原則。美國司法堅持無罪推定的原則,即在法官宣布罪名成立之前,所有的人天生地、無須證明地無罪。在本案中,雖然社會輿論一邊倒地從道德上已經給凱西定了殺人罪,但是,在法官和陪審團看來,唯一能證明凱西有罪的是殺人證據,否則,應該推定其無罪,是清白的。因此,這個原則既有利于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避免了社會輿論干擾司法的道德定罪,有利于實現刑事司法公正。
第三,程序正義原則。程序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是裁判過程(相對于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根據這個原則,如果發現程序不正義,整個案件就會被撤銷。在本案中,作為檢方證人的加拿大專家說,凱西電腦顯示有84次在谷歌查看三氯甲烷(事實上,美國專家查出只有1次),被告人律師認為這個“證據”違反“程序正義”。當年辛普森被判決無罪的原因之一就是警察違反程序正義,在執法過程中弄虛作假,從而導致審判辛普森的整個法律程序經不起陪審團的質疑直至被否定。
第四,直接證據原則。在刑事案件中,小陪審團必須達成罪名成立的一致判決,就是所有陪審員都裁決法庭上的證據足以證明罪名成立,才可以定罪。否則,罪名不成立。此案件檢方提供的僅是一系列事實,根本沒有直接相關的人證,也沒有DNA鑒定、血跡、手印等直接物證。因此,被告人律師輕而易舉地否定了這些“證據”,孩子失蹤后被告人的反常舉動不能直接證明孩子是她殺的,更不能把這種推理直接當證據。在陪審團看來,控方的證據根本禁不起“合理的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因此,判定被告人無罪。羅伯特·夏皮羅(Robert L. Shapiro,曾任辛普森案被告人團隊成員)在《洛杉磯時報》的特稿中寫道:“法庭的判決結果并不代表凱西是無辜的,但凱西之所以謀殺罪名不成立,是因為控方除了一個合理的懷疑,沒能為他們的控訴提供詳實的證據。”
余思
此案是反映美國司法制度與道德輿論關系的典型案例。我們知道,社會輿論往往代表了大眾的道德情感和價值判斷。但是,一個道德上的壞蛋,并不必然是法律上的罪犯。法律是一回事,道德是另一回事。法律判決依據的是客觀證據事實,而不是主觀道德判斷。縱然法律是維護道德的手段,也不能靠道德情感上的主觀想象和推理去定罪。美國法律的“趨善”、“求真”追求,更有它自己獨立的運作邏輯、制度和原則,這不僅建基于其憲法制度,更依賴于實實在在的陪審制、無罪推定、程序正義和直接證據等具體制度和原則的落實。若違反這些制度和原則,法院判決“寧可錯放三千,也不冤枉一個”。在美國,正是陪審制、無罪推定、程序正義和直接證據等具體制度和原則保障了判決不受社會道德輿論的干擾。
但是,美國法律對道德的漠視也付出了代價。在本案件中,凱西和她父母的關系已經完全破裂了,媒體及公眾對她充滿了道德上的指責和怨恨,而且凱西本人也受到了死亡威脅。與此同時,本案中有的陪審員也在工作、生活中面臨親朋好友、同事、鄰居的孤立、指責和人身威脅。總之,在這場訴訟戰爭中,除了司法制度,沒有真正的勝利者,其他都是完敗者。因此,我們不禁擔憂,在法律的圣壇上將太多的社會目標當做祭品,可能會使得法律本身變得貧乏和空虛。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