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元邃 ]——(2003-10-8) / 已閱68187次
(二)如果確定案件事實已經發生,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就要通過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存在。
(三)證明違法當事人是否具備承擔責任的能力,是法人違法就必須查清該法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或個體戶違法,也同樣查清他們是否具備承擔責任的能力。
(四)證明當事人有無免除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4、25、26、27、29條規定,違法當事人具備其中一種情況,辦案人員在收集證據時也不應忽視這方面的證據。
(五)調查構成違法活動的環境、背景、地點、條件,要盡力收集這方面的證據,辦案機關的任務,不僅要打擊違法行為,還要教育違法當事人,預防違法行為的再發生,這一點,《行政處罰法》第五條也作了明確規定。
(六)鑒別證據材料的真偽。例如當事人提出辦案機關所收集的證人證言是假的,這時,辦案人員就必須對當事人提出的問題,進一步調查取證,用其他證據證明證人的證言的真實性。再例如:在調查中向當事人出示物證,當事人否認是他的違法物證,也要通過其他證據來證明物證的真實性。
特別強調指出,不是每個案子都要證明上述六個方面的事實,也不是每一個案件只要證明了上述六個方面的事實就夠了。證明對象的范田是極其廣泛的,辦案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從實際出發根據不同的案件情況,確定其證明對象的范圍,防止過大或過小,確定的證明對象范圍過大,就必然浪費人力、物力,拖延結案時間,還可能使工作走彎路。
證明對象范圍過小,又可能使我們需要了解的情況得不到了解,需要收集的證據得不到收集,對案情搞不清楚,也可能使定案處理所作的結論,不符合客觀實際,這就要求每個辦案人員在研究確定證明對象的范圍時,要緊緊圍繞具體案件的主要事實,訂出周密細致的調查計劃,并隨著調查工作的進展和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不斷進行修正和補充,使調查計劃更加切合案件的實際。
由此可見,案件真實情況即案件事實,是證明對象,而證據即證據事實,是證明手段,要正確地查明案件事實,必須依靠所收集的證據事實加以證明。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處理的根據,因此,辦案機關對于收集到的證據,必須認真審查,并聯系其他證據進行對照分析,以鑒別真偽,判明收集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系。對證據事實的審查核實,歸根到底其目的是為了證明案件事實的真相,使認定的事實符合客觀實際。
從要查清案件的每一個情節看,證據事實也是證明對象,因為案件事實需要證明,任何證據都需要其它證據證明它的真實性,證據事實需要查證屬實,查證的過程就是證明的過程,從這個角度分析,證據事實既是證明的手段,又是證明的對象,用它來證明案件事實真相時,它是證明的手段,用其它證據印證時,它又是證明對象。
以上是辦案活動中證明對象的概述,在實際辦案中,還應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抓住主要矛盾,予以查明。
總之,案件的證明對象決定著立案、調查、定性處理等幾個階段的工作,辦案人員在調查、定性處理活動中,必須緊緊圍繞案件的證明對象收集證據,分析研究案情,根據法律法規之規定,辦案人員無論收集人證或物證,只要與案件有關聯,有證明力的物品,文件都應依法收集。
對證據確實、充分的具體理解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一)據以定案的每一個證據均經過查證,確實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著客觀聯系,這種聯系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人為的,牽強附會的聯系。
(三)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四)案件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并且排除其它的可能性。
以上四條必須同時具備,才算證據確實,充分,在這個問題上,既不能馬虎草率,也不能復雜化,在枝節問題上糾纏不清。
第四部分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由誰提出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責任。
在案件調查及查處階段,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十七條,《云南省查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九條,《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等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有舉證責任,這明確要求辦案人員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收集證據,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同時,根據不同情況或具體案件情況,被侵害的當事人也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如:商標專用權侵犯案件中,被侵害人有義務向辦案機關提供有關商標注冊證書等其他材料。再例如,消費者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就應當向消委會提供有關購貨憑證、服務單據、產品合格證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在行政訴訟案件階段,又由誰負舉證責任?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案件進入訴訟階段后,由被告人(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同時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案件中,應認真、細致、全面的收集各相關證據,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不能在證據不全面,不充分的情況下草率定案處理,假設該案進入訴訟階段,辦案機關已無權向原告人和證人收集證據,這將會給工商行政機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及被動,最終這個訴訟案件以被告敗訴而告終。
第五部分 證據的分類
證據在理論上的幾種分類
一、根據證據的來源,可將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辦案人員現場查封的,當事人用于制假的原料、配料、工具、成品等。
派生證據:是指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是通過轉述、轉抄等中間環節得到第二手或第三手材料。如書證的復印件等。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案件中,收集證據時,應盡量收集原始證據,它與待證事實之間有直接聯系。
二、以證據與待證事實,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的關系為標準,證據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指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例如營業執照能直接證明當事人是否具有經營權。
間接證據:指不能直接確定案件的主要事實,需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由于間接證據本身無證明力,在運用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l、間接證據必須查證屬實,對每一個間接證據都應認真審查,分清真偽。
2、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系,這種聯系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可能反映案件發生的原因或結果,有的可能是案件主要事實的條件等。
3、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一個間接證據只能證明案件的某個片段,只有把證明案件各個片段的間接證據全部收集起來,找出它們之間的聯系,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并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才能據以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
4、間接證據之間,以及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如果發觀矛盾,應及時調查,在矛盾尚未排除之前不能定案。
在實踐工作中,辦案人員應力求收集直接證據,這對認定案情有重大作用。但工作中大量遇到的還是間接證據,間接證據經常起到發觀問題及作為鑒別直接證據真偽手段的作用,有時在無法收集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也可依靠間接證據來定案,因此,也不可小看間接證據的作用。
三、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證據還可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
言詞證據就是通過一定人的口頭陳述收取來的證據。如,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
實物證據,是以實物的形態、特征及內容作為證據。如,物證、視聽資料等。
證據在法學上的分類,有助于辦案人員了解各種不同證據的作用和特點,充分收集和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及時、公正、準確地對案件作出處罰。
第六部分 證據的種類及審查判斷
總共7頁 [1] 2 [3] [4] [5] [6] [7]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