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湘凌 ]——(2012-5-30) / 已閱13479次
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約定為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汕頭市達濠建筑總公司與湖南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分析
一、案件要旨
上訴人汕頭市達濠建筑總公司與被上訴人湖南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廣州宜源軟件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本案管轄的協議條款約定了三個法院管轄,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只要當事人的協議管轄約定沒有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則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法經(1994)307號《關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何確定管轄的復函》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該約定可認為是選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不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則該約定應為有效。”本案合同中,有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確實存在三方當事人都有可能作為原告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情形。但是本案一旦起訴,原告立即被特定化,從而排斥了另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合同中協議管轄的約定,實質是選擇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的情況,該協議管轄約定有效。況且,本案當事人關于協議管轄的約定沒有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3條的規定,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本案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依法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要旨為,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為三方,合同關于案件管轄協議約定為由提起訴訟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的,雖然可能三方均為原告,但一旦一方提起訴訟,原告即被特定化,案件實質為原告方所在地管轄,若該協議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則該協議約定有效,不違反法律規定。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為,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為三方的,約定協議管轄由起訴方人民法院管轄的,該協議是否有效。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合同中,有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確實存在三方當事人都有可能作為原告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情形。但是本案一旦起訴,原告立即被特定化,從而排斥了另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合同中協議管轄的約定,實質是選擇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法律規定,該協議管轄約定有效。此外,法律規定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本案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依法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
二、案件來源
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2010)蘆法民一初字第980號民事裁定,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株中法管終字第17號
三、基本案情
上訴人汕頭市達濠建筑總公司與被上訴人湖南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廣州宜源軟件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一審裁定,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主要理由為:本案關于管轄的協議條款約定了三個法院管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本案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鑒于廣州市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審理。
四、法院審理
二審法院審查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只要當事人的協議管轄約定沒有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則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法經(1994)307號《關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何確定管轄的復函》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該約定可認為是選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不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則該約定應為有效。”本案合同中,有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確實存在三方當事人都有可能作為原告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情形。但是本案一旦起訴,原告立即被特定化,從而排斥了另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合同中協議管轄的約定,實質是選擇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正因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才作出了上述復函。因此,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的情況,該協議管轄約定有效。況且,本案當事人關于協議管轄的約定沒有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3條的規定,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本案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依法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上訴人汕頭市達濠建筑總公司主張本案協議管轄的約定無效,應將本案移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五、與本案及類似案例相關的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何確定管轄的復函》
(1994年11月27日 法經(1994)307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明傳[1994]21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該約定可認為是選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不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則該約定應為有效。若當事人已分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應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若立案時間難于分清先后,則應由兩地人民法院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三十三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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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律師唐湘凌編著的《中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百案評析》。唐湘凌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從事法律職業十余年。其北京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律師團隊處理過大量涉及工程建設、房地產的法律事務,在該領域有豐富經驗,歡迎委托處理該領域的法律事務(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北京國際中心;電話:186-0190-0636,郵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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