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振厚 ]——(2012-6-4) / 已閱7078次
任職回避,是《人民法院報》社推出的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關鍵詞的第七項。
關于任職回避,無論字面意思,還是所包含的實質內容,對于以法律為業的法官們來說,含義淺顯,清楚明了。身在審判一線的法官,每一次開庭時,都會向當事人解釋并征求意見;遇到文化不高的,還要用通俗的語言作一番能夠讓他聽明白的釋明。雖然,訴訟中的回避與我們所講的任職回避并非同一概念,但卻體現在案件審判上。然而,知曉并非意味著主動執行,從上級法院的規定到各位法官們的落實,其中的確還有諸多需要討論并付諸行動的問題。
任職回避,首先從法院內部做起。關于法官任職的回避,有最高法明確而清楚的規定,按說法院、法官以此執行即可。可實際情況是,不敢說法院比比皆是,有違規定的現象卻確實存在。當年有媒體報道,某法院院長的智障兒子在法院領工資,兒子雖不是法官身份,但是否適宜在法院工作,其實是無需爭議的,即便他的兒子考取了司法資格。有時會想,法官自身和其他人一樣,有自己家人、親朋的就業等問題需要解決,但為什么一定要違規到法院工作呢?這些情況非是法官自身或法院領導有意而為之的。當有諸多壟斷性國企一家人工作其中(媒體報道的典型案例有,一煙草局長領導之下,其近親屬竟達二十余人),當“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的官二代現象屢屢為社會詬病卻難以阻止時,法官的任職回避不能很好的落實也就在所難免。當然,這樣分析并非替沒有回避的法官辯解,只是,當某一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問題,就不可能靠某一個部門、某一項規定予以解決。況且,即便法院院長的兒子到法院工作,把關、蓋章的部門除了法院自己,還有當地相關組織、人事部門和省級法院,有的地方還要求縣市委書記或縣市長簽字方可入編。
如果說前述情況某些時候是法院或法官有意為之,至少是“間接故意”,但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只能是法院人事或上級組織部門方可解決的,非法官自身可為,即法官們因婚姻關系產生的任職回避。這種情況在不少法院、法官之間都有出現,且出現之后,不少法官無論是出于生活考慮,還是工作考慮,有的會主動提出回避申請,其結果往往是久拖不決的為多。一些地方采取法檢兩家交流的方法,不失為一種比較妥貼的解決方式。如果不考慮法官婚前的專業、職業,不考慮法官任職的條件比其他職業更高,隨意安置,在當前我國各類職業間工資、待遇、升遷等均極不均衡的情形下,至少會打擊以公正、公平為己任的法官們工作的積極性。
任職回避,繼而引起關注的便是法官與律師間的關系。最高法在2011年專門出臺了相關規定,針對的對象主要是法院領導和審執崗位的一線法官。此項規定,包含在三大訴訟法關于回避規定的情形之中,法官們已不能僅僅視其為法院系統內部的規定,它已經涉及具體某一案件程序是否違法。所以,法官們當予以更高程度的重視。而實際上,它也同樣為案件另一方的當事人所關注。關于此項,也有人提出不同的看法,法院沒有權利干涉律師的執業;如果因為案件需要回避,應當是法官回避,而不是律師不得代理。最初一聽,似乎很有道理,后來仔細研讀最高法的規定,法院規定是要求法官主動回避,而不是要求律師。
任職回避,還需要考慮法官與其他訴訟參與人。我們知道,法律服務市場,除了律師在從事,在我國,還有一個更為龐大的群體:法律工作者。在廣大農村、基層,其所占市場份額,遠超過律師。同時,這部分市場,因為法律工作者本身素質的良莠不齊,其亂象與執業律師相較,尤甚。
除前述幾項,回避的范圍,著實有些有限。從規定的題目就可看出。《關于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試行)》,配偶子女自在回避范疇,其他近親屬其實同樣應該回避。《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規定公務員要進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務回避,其涵蓋的人的范圍包括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等親屬關系。我們國家的法官都是公務員,且是比其他公務員任職資格高得多、行使權力大的多、社會期待高的多的公務員,任職回避范圍至少不得比其他公務員小。
作者:劉振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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