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晨 ]——(2012-6-7) / 已閱6427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施行以來,備受全社會的關注。不可否認,這部法律為公民人身、財產權利提供了全方位的保護,對保障私權、完善民商事法律體系做出了巨大貢獻。同時,該法律為人民法院審理各類侵權糾紛案件提供了更為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我國侵權責任法在審判實務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侵權方式也呈現多樣化發展趨勢,而現行法律并未對這些新型侵權糾紛加以具體規范,導致法官在審理這些案件時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的的審判依據,影響人們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在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權案件中,有近三分之一為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而這類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事關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但是對于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對第三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侵權責任法》包括其他法律均未作出規定。筆者在此就針對這個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以期對法院審理此類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提供參考。
第一種情形:行人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以及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
由于《侵權責任法》僅僅針對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作出了規定,而對于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未作任何規定。因此可以根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機動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一方在相當于相應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依法應當賠償的數額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行人有過錯的,依照規定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參照適用該條款有以下原因:首先,交強險是國家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強制參保的保險險種,在司法裁判中也應充分體現這一國家導向,支持該強制條款的推行!稄娭票kU條例》明確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為其機動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如未履行該法定義務,則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定結果,即在該機動車應該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對于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沒有加以履行,在廣義上就對不特定第三人構成侵權,這就為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交強險責任提供了法理依據。再次,《侵權責任法》對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與行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作出了處理規定,即在立法上確立了一種原則,那就是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是要承擔保險責任的,除此之外,廣東、江蘇、黑龍江等多個省市對未投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承擔作出了與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七條相類似的規定,可以說該條款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第二種情形:多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部分機動車投保交強險,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
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以及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駕駛人沒有取得駕駛資格、醉酒駕駛、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以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對此兩種情況享有免除賠償責任、減輕賠償責任的抗辯權。因此對于多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已投保機動車的保險公司無權就對方未投保的情況做出免除賠償或減輕賠償責任的抗辯,而需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當存在多輛已投保機動車的,由其各自所屬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賠償后的余額則由未未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的一方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存在多輛機動車未投保的,則由各方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平均承擔賠償款。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再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不足部分責任承擔方式承擔責任。
這樣的責任承擔方式有以下好處:首先,體現了交強險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有效得到賠償的制度要求,保證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及時、便捷、快速的獲得賠償;各保險公司平均承擔賠償責任,體現了法律公平、公正及交強險分散風險的社會公益職能。其次,由未投保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平均承擔賠償款,體現了法律對違法行為的嚴懲。根據《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有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定義務。由于機動車未投保,導致受害人不能得到法定的保險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而如果只按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規則來確定賠償責任的,將會消減賠償數額,這樣無疑對受害方不公平。而判決未投保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平均承擔賠償款,不僅保護受害者利益,也將促使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積極參與強制保險,推動強制保險法律規定的貫徹落實,符合交強險設立的立法目的。
第三種情形:多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均未投保交強險。
在多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均未投保交強險的情況下,應當根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機動車各方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呢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未參加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于相應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依法應當賠償的數額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賠償責任。及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二問:《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條例》施行后,事故車輛之間未投保舊的“商業三責險”或者已到期,也未投!敖粡婋U”的,如何區分事故車輛方與受害人的責任?答:在賠償權利人主張的合法賠償范圍內,按照“交強險”可以獲得的賠償,由事故車輛方全額承擔,不區分事故車輛方與受害人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行為責任。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以外的損失,按照事故車輛方與受害人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責任大小分攤。
第四種情形:實際使用人與車輛所有人、實際車主與登記車主不為同一人時,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
實際使用人與車輛所有人、實際車主與登記車主不一致時,也即未投保的機動車在租賃、借用、轉讓但未辦理過戶的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這時急需解決的問題是:未投保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應當承擔相當于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的民事責任;實際使用人、實際車主在承擔民事責任后,能否向所有人或管理人追償。
對于承租人、借用人。由于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作為投保義務人未依《交強險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投保交強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機動車不具備合法行使條件的前提下,就將機動車租賃、借用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損害了不特定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出現一旦未投保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將得不到交強險保障的危害后果。故受害人有權要求未投保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對承租人、借用人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當然,承租人、使用人如果對機動車是否具備合法行使條件盡到了合理注意、審查義務,則表明自身對未投保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存在主、客觀過錯,因此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向投保義務人即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追償。如果承租人、使用人未盡合理注意、審查機動車是否貼有交強險標志或者明知該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仍駕駛的,則自身存在過錯,那么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擔民事責任后,不能向車輛所有人、管理人追償全部賠償款。
對于轉讓人。機動車轉讓后但未辦理過戶情形下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呢?根據《物權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動產物權的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故機動車轉讓后交付與受讓人占有,受讓人即為所有人,此時機動車投保義務人也轉移為該受讓人,至于轉讓雙方是否辦理過戶登記在所不問。在此種條件下,如果未投保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則由受讓人承擔民事責任,且不能讓轉讓人追償。
(作者單位: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