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湘凌 ]——(2012-6-7) / 已閱7289次
建設工程合同法院管轄權異議應當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廣東開平建安集團有限公司等與岳陽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為,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對法院訴訟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視為放棄權利,法院不予審查,法院有管轄權。
二、案件來源
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2010)樓民初字第2581號;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岳中民一終字第89號
三、基本案情
被告開平建安公司于2010年4月13日成立五仙山項目部,任命唐作均為負責人,授權其負責岳陽五仙山旅游度假國際商城工程事宜。原告方的長嶺攪拌站從2010年5月起向五仙山項目部提供工程建設需要的混凝土,雙方于2010年7月18日簽訂了《預拌混凝土銷售合同》。該合同第四條約定五仙山項目部停工或完工超過一個月,應付清全部貨款,如逾期付款,應按逾期的金額支付每日1.5‰的違約金。被告承建的工程于2010年8月底停工,經雙方結算,工程價款為614160元。
四、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長嶺攪拌站與五仙山項目部簽訂的合同均經原、被告授權,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應由原、被告享有和承擔,合同合法有效。五仙山項目部承建的工程于2010年8月底停工,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于9月底付清全部貨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全部貨款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請求予以支持。因原告起訴之日未到合同約定拖欠超過3個月的期限,對其請求由被告支付因此開銷的一切費用不予支持。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限被告廣東開平建安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岳陽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61416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按每月1.5‰,基數為614160元,從2010年9月30日計算至還款之日)。本案受理費10000元,由開平建安公司承擔。
二審法院認為,(一)關于開平建安公司及五仙山項目部上訴提出本案應由上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由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的規定,因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并未提出管轄異議,故本院依法對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予審查。(二)、關于上訴人延期支付工程款是否應承擔違約金的問題。首先上訴人提出其承建的岳陽五仙山旅游度假國際商城因政策原因導致開發商不能履約,缺乏事實依據,且其提出的“政策原因”并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其次開發商不能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合同約定亦不能作為上訴人不承擔本案違約責任的抗辯理由。因此,上訴人上訴主張其不應承擔延期支付工程款違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與本案及類似案例相關的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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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律師唐湘凌編著的《中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百案評析》。唐湘凌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從事法律職業十余年。其北京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律師團隊處理過大量涉及工程建設、房地產的法律事務,在該領域有豐富經驗,歡迎委托處理該領域的法律事務(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北京國際中心;電話:186-0190-0636,郵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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