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寒梅 ]——(2012-6-18) / 已閱5642次
【要點提示】
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明知工業過氧化氫是一種工業原料而非食品類可添加原料,被人食用后會危害人體健康,卻為了謀取利益,將死牛的牛肚、牛腸用工業過氧化氫浸泡、加工,冒充好牛的牛肚、牛腸進行出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件索引】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12)北刑初字第18號刑事判決書
【案情】
張明學、王淑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張明學,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
被告人王淑萍,女,1960年6月1日出生。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明學與被告人王淑萍系夫妻關系。2009年10月至2011年10月25日期間,被告人張明學、王淑萍在北安市北方商城經營16號熟食攤床,被告人張明學負責購買牛腸、牛肚在家中進行加工,被告人王淑萍負責在16號攤床出售。在經營期間,被告人張明學購買了部分死牛的牛肚、牛腸,回家進行煮制后,用工業過氧化氫對死牛肚、牛腸進行浸泡,使死牛肚、牛腸顏色變白,然后運到北方商城16號熟食攤床進行銷售,獲取利益。2011年10月25日,公安人員到其家中,將被告人張明學抓獲,現場查獲正在浸泡的死牛肚一付。
【審判】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明學、王淑萍在經營食品過程中,明知工業過氧化氫是一種工業原料而非食品類可添加原料,被人食用后會危害人體健康,卻為了謀取利益,將死牛的牛肚、牛腸用工業過氧化氫浸泡、加工,冒充好牛的牛肚、牛腸進行出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在主觀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有相互配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明學系主犯,被告人王淑萍系從犯,被告人張明學、王淑萍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張明學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 000元。判處被告人王淑萍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 000元。
【評析】
1、生產、銷售的這種食品有以下兩個特征:(1)摻入了有毒、有害物質,即對人體有生理毒性、食用后會引起不良反應,損害機體健康的物質。所謂有毒的物質是指進入人體后能與人體內的一些物質發生化學變化,從而對人體的組織和生理機能造成破壞的物質。所謂有害物質,是指被攝入人體后,對人體的組織、機能產生影響、損害之物質。這些有毒、有害物質多是被作為一種添加劑摻入食品中,至于哪些是有毒、有害物質,可通過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的食品衛生監測機構作出鑒定。(2)摻入的有毒、有害食品是非食品原料,即這些物質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本案中所用的“工業過氧化氫”、“工業酒精兌制的白酒、在牛奶中摻入的石灰水”等。
2、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無論是否出現了危害結果,均可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