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劼 ]——(2012-6-20) / 已閱19661次
(2)效率:法律所具備的權威性、連續性、規范性和穩定性等特點,使得人們在其進行行為之前就可以對其行為的效果進行預測,對于可能導致不利影響的行為進行避讓,這樣能夠方便人們以及社會群體更好地管理和組織自己的行為,以達到提高整個群體工作、生活效率的目的,尤其是在市場經濟十分發達的現代社會,經濟是否能夠實現長足的發展,市場是否能夠繁榮穩定,和地區的法治環境是分不開的,不難發現,在很多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都離不開相對完善的法治環境。
(3)文明;文明,是泛指一種人類社會的進步狀態。筆者認為,文明實質上表現為人類社會平等程度,社會的文明的程度越高,那么相應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地位就會平等許多,反之亦然,在原始社會中,生存競爭所造成的殘酷壓力,造成了動物之間只有通過野蠻,弱肉強食的暴力方式來獲得生存優勢,全無平等可言。縱觀整個人類文明的發展歷史,無論是人類社會還是人類本身,都是由不平等逐步的走向平等,從野蠻走向文明過渡的歷史過程。法律,也正是伴隨著人類歷史的推進,逐漸的演變為現今的法治社會,其本身就是一種高度發達的制度文明,這種制度通過其可見性的條文,鼓勵人們向平等互助,和諧共進的社會方向發展,以推動整個人類社會的幾步。
(4)秩序:是一種社會為維護自身的存在和發展所必須具備的能力,而法律是人類社會在經過了漫長的發展和磨練之后,發現的一種確立秩序并維護秩序的重要手段。
2、法治的局限性
(1)規范手段的局限;法律雖然是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方法,但是法律并不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唯一辦法,在當代社會,就建立和維護社會秩序而言,法律充當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是主要規范,但是除了法律之外,宗教、民約、公約、道德、政策、紀律、風俗習慣以及經濟、政治、思想教育等各種規范,都在其各自的領域發揮著法律所不能實現的規范作用,這是法律所不能實現的。
(2)作用范圍的局限;法律的作用范圍是非常廣泛的,涉及到經濟、政治、文化乃至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但是,我們應當看到,在很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領域當中,是不能夠采用法律手段來實現管控的,比如人們的思想意識形態,宗教信仰問題,私人生活問題等。法律乃是國家意識形態的表現,由國家的強制力來保障實施的,而對于上述所涉及之領域,如果采用國家的強制力強行干預、限制或者禁止,都將受到非常負面的效果。
(3)滯后性的局限;社會是不斷的變化發展的,社會上的事物也是千姿百態的,法律作為一種規范手段,其內容是抽象性的、概況性的,并且在制定以后具有一定的穩定性。法律的自身屬性也要求其不能朝令夕改,以確保其權威性和確定性。但是,法律所規范的對象卻是具體的、不斷變化的。沒有一部法典可以在頒布的時候就能夠預計到未來所以發生的事情,這也就導致了法律天生的具有一種對于現實生活的規則真空和不適應性。因此,法律對于社會成員的行為及其社會生活具有很大的限制性,這種限制往往表現為強化性的講話,這對于社會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尤其是自由和創新部分的嚴重限制。
(4)客觀條件的局限;法律作為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強制性社會規范體系,其實行過程中的每個步驟都必須通過人來運作,但是,法律專業人員的素質是沒有辦法保證的,這就使得法律在實行的過程中,未必能夠達到法律制定時候的原意,并且這種局限性是在法律制定的過程中沒有辦法預期的。法律實施的過程,也需要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和文化氛圍,尤其是,法律在實施的過程中往往要付出很多的代價,其中包括物質上的代價,而當這些物質代價沒有足夠的物質條件支撐的時候,也給法律的實施帶來了很多的局限。
(二)德治作用的優越性和局限性
所謂德治,便是“以德治國”,這也是一種重要的治國方略,由以國家主席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領導任提出來的,其深刻的總結了國內外的治國歷史經驗,同樣也是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以及鄧小平理論的重大發展和理論升華。
1、德治的優越性
(1)中華之優秀傳統
以德治國是對中華民族之文化的傳承,也是中國現代經濟社會發展之現實需要,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曾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于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其中大意是,如果通過行政的手段來引導民眾,通過刑罰來整頓社會秩序、約束民眾,雖然能夠使民眾暫時的不犯罪,但沒有讓民眾恥于犯罪的觀念。如果能夠用道德和禮儀來引導民眾,民眾逐漸的就會樹立恥于犯罪的觀念,并且能夠自覺的使自己奉公守法。儒家文化,是中國兩千多年封建文化的主流思想,而儒家的治國文化最主要的就是“以德化教之”。以德治國是經過了中國的歷史長河的考研的,也是中華民族不可缺少的瑰寶。
(2)符合國人之精神
以德治國是歷史文化的積淀,其不僅僅符合了國人的邏輯思維模式同時也是提高個人精神境界的重要手段。在中國人的思維當中,在“情、理、法”的排序上與其他國家不同,在幾千年的文化中間,人情世故往往是放在首位的,所以這個排序往往是重情理而輕法律。很多的中國人在考慮問題的時候,都會不自覺的將情理放在首位,而不是考慮這個行為是否違法,這樣的做法是否公平。而說到道德,首先便是情理,因此,以德治國是符合國人的思維定式,能夠為國人所廣為接受的。
(3)有利于團結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雖然國家的經濟在突飛猛進,但是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加入世界市場經濟的融合期,以及伴隨著貧富不均導致的社會兩極分化等問題,使得目前的中國政府正面臨著一系列的挑戰。這就需要我們的政府通過自身的勇氣和決心,調和多方的利益糾葛,解決因為利益而產生的各個階級以及利益群體的矛盾。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深化,許多原來的利益群體和階層都將會受到相應的影響,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再分配也在所難免。同時經濟體制的改革使得政治體制也必須做出相應的改革,社會利益的再分配以及權力關系的調整,將會涉及到經濟基礎乃至上層建筑的各個方面,甚至導致社會意識形態發生變化。面對現代社會中物化的世界觀肆意泛濫,如果沒有正確的道德觀念的引導,人們將會顯得無能為力,尤其是在目前,法律制度沒有充分完善的社會大背景下,德治,將會大力的發揮其凝聚人心、化解矛盾的獨特優勢。通過加強當前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使人們能夠看到健康的社會輿論,并與人們的道德良知相互輝映,建立健全良好的道德觀念,使得正確的道德規范能夠約束人們的社會行為,舒緩社會矛盾,優化社會秩序,使中國社會健康穩定的發展下去。
2、德治的局限性
(1)缺乏一定的理性
由于國人的道德文化當中是人情在先的,那么,當一個人的行為與人情相左的時候,就容易使這個人面對不公正的裁判。比如在古代封建社會的三綱五常,從現代的角度來看,明顯是一種不公平的對待,但是在當時的社會文化背景下,他就成為了一種合理,正是由于道德文化里人情為先。在法律當中,講求的是權利本位,要有相應的權利才會賦予相應的義務,但是在道德中則是以義務為本位的,并且這種道德義務是不謀求某種相對應的權利的,尤其是在社會道德中,要求人們要有奉獻精神,要有舍我精神,要犧牲自己的利益保全大家的利益,在德治的情況下,如果對當事人強行這樣的要求,是不公平的。
德治的裁判,其從心出發,講求的是更多的考察行為人的心里,并不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具體的考察,雖然有可能行為人在做出了相應的行為之后可以獲得一定的社會贊揚并獲得物質利益的補償,但是在行為之前,行為人是無法知道,也不能去想象會獲得怎么樣的報酬的,并且不能把社會或者他人的報酬作為一種理所當然的行為。
(2)裁判的不確定性
社會上各種不同的道德規范有很多,如果違反了會獲得怎么樣的制裁,是無法預知的,同時,對于違反道德行為的制裁辦法,往往還要由社會對違反者的職業,年齡,政治面貌等身份進行選則,遠不如法治來的明確,具體。
(3)民主的專政
道德的準則往往容易被輿論所左右,形成一種民主的專政,對被裁判人進行不公平的裁判。現代社會,就在幾年前,也會出現類似于嚴打時期,對于犯罪分子量刑過重的問題,這就是兩千年的德治文化留下的痕跡。并且由于德治裁判的不確定性,使得這種民主專政更加的缺乏限制,從而嚴重的阻礙社會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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