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振宇 ]——(2012-6-23) / 已閱14330次
蘇甲對案情的供述實事求是與被害人陳述基本一致;歸案后協助公安偵查人員抓到蘇乙和何丙,說明蘇甲是誠實的。孫丁當時帶著背包,在有能力拿走的情況下,他們沒有拿。說明他們內心并不是很惡劣。蘇橋鎮苑口村村委會也證明:蘇甲一貫的表現是良好的。蘇甲他們只是一念之差做出不該做的事,F在對蘇甲已經羈押了五個月。他們對自己的行為會深刻的反省。對社會已經起到了警醒的作用。蘇甲剛成年,他們還很年輕,還有很大的可塑性,如果以搶劫罪定罪,漫長的的刑期,復雜的人員接觸,會使他們交叉感染,越陷越深,對于個人、家庭、社會都沒有益處。對于一個處在懸崖邊上的人,是推一把,還是拉一把?我相信我們的良知會做出正確的選擇。
再次申明辯護觀點:有關網絡游戲現階段,由于缺少法律的規范,以至于對本案涉及的一些行為的性質難以作出判斷。造成公訴機關的指控達不到也不可能達到刑事訴訟證據所要求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嚴格證明標準。根據《刑法》“罪刑法定”和“疑罪從無”的原則,不宜以搶劫罪對蘇甲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作為辯護人,對蘇甲在本案中錯誤的想法和做法,在此提出嚴厲的批評。你們應該深刻的反省,徹底改過。積極地補償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求得諒解。誠懇的接受司法機關的處理。本案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在審判前的羈押,無論審理結果如何,都是不為過的。
最后,感謝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能夠傾聽本人深長的發言。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參考。鑒于本案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建議提請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
辯護人:董振宇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摘要)
(2012)霸刑初字第61號
公訴機關**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蘇甲(基本情況略)
被告人:何丙(基本情況略)
被告人:蘇乙(基本情況略)
**人民檢察院以霸檢刑訴子[2011]第5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甲、何丙、蘇乙犯搶劫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兩院一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有關規定。公開審理了本案。**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甲及其辯護人董振宇、被告人何丙及其辯護人**、被告人蘇乙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審理過程中,補充偵查二次,F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2011年8月5日15 時許,被告人蘇甲、何丙、蘇乙與孫丁在**網吧賓館內,被告人蘇甲與孫丁交易孫丁的游戲賬號,孫丁修改游戲賬號后,交易未成,為繼續過戶游戲賬號及防止孫丁用身份證停權,被告人蘇甲攜帶孫丁身份證并指使何丙、蘇乙與其一起逃跑,孫丁追趕上后,被告人蘇甲、何丙、蘇乙持木棍、磚頭對孫丁實施毆打后逃離。后蘇甲在因特網上將孫丁的游戲人物裝備以2000元價格出售。經法醫鑒定,孫丁的傷情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蘇甲、何丙、蘇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經過當庭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蘇甲、何丙、蘇乙的供述。
2、被害人孫丁的陳述。
3、證人何*、任*的證言。
4、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傷情照片。
5、銀行賬戶清單、游戲賬戶平臺界面照片、銀行卡、身份證復印件。
7、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
8、公安機關抓獲經過、辦案說明。
9、被告人蘇甲、何丙、蘇乙的戶籍信息。
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甲、何丙、蘇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搶奪他人合法財物,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而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蘇甲、何丙、蘇乙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蘇甲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屬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蘇甲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依法懲罰。被告人何丙、蘇乙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何丙有犯罪前科,量刑時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蘇甲、何丙、蘇乙的辯護人辯稱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的辯護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蘇甲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4000元。
二、被告人何丙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元。
三、被告人蘇乙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上述判決中罰金部分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以后內容略)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本案辯護律師的幾點反思:
一、本案涉及網絡游戲犯罪,對于網絡游戲的保護,現階段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屬于新型案件。我在接受委托以后,試圖找到有關網絡游戲搶劫的判例,辯護時參考。在網絡上搜索資料時,發現網絡游戲理論眾說紛紜,沒有相關案例。塵埃落定,本案判決結果令人遺憾,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沒有上訴。但我認為:本案的價值更在于為刑法學教學、研究提供了素材。使我們思考的更深、更遠,推動刑法理論的發展,促進司法解釋的盡快出臺。
二、本案判決雖然已將生效,但是涉及的“網絡游戲”搶劫罪的相關問題并沒有解決:
1、“網絡游戲”搶劫罪既遂與未遂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十、搶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認定: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
具備劫取財物是構成搶劫罪既遂的形式之一!熬W絡游戲”搶劫罪劫取財物的標準是什么?
以完成修改登記身份證號為標準?還是以完成修改完密碼為標準?是不是應該與網絡游戲賬號買賣中,游戲賬號所有權轉移時間相一致?
本案中情節是:蘇甲去北京用孫丁的身份證過戶賬號,因為違反游戲協議條款中身份證號碼一年只能改兩次規定的原因,沒有完成。數天后,蘇甲利用修改后的密碼,將網絡游戲人物裝備售出的。
本案應該怎么認定?
2、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一般認為搶劫罪的對象只能是動產。不動產因為以登記為所有權公示方式,不能成為搶劫罪的對象!熬W絡游戲”搶劫罪參照動產還是不動產?
3、“網絡游戲”搶劫罪贓物價值鑒定。這問題關系到定罪與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五、關于轉化搶劫的認定:“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 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于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贓物應當估價。案件移送時,應附《贓物估價鑒定結論書》。” “贓物估價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價格事務所應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真做好這項工作。一些尚未組建價格事務所的地區,贓物估價工作暫由物價管理部門承擔!
“網絡游戲”價格的評估什么單位承擔?評估標準是什么?
本案一審法院認定“數額較大”依據是什么?
4、本案蘇甲拒不返還身份證與售出網絡游戲人物裝備有沒有關系?
蘇甲拒不返還孫丁的身份證目的是過戶網絡游戲賬號,但到北京后,由于違反游戲協議條款中身份證號碼一年只能改兩次規定的原因,沒有過戶成功。
售出網絡游戲人物裝備是利用交易中修改后的密碼。所以,出售網絡游戲人物裝備與不返還孫丁身份證沒有任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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