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王超 ]——(2012-6-21) / 已閱9453次
近年來,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改革上作了大量的探索,使裁判文書的形式更加合理、規范,認證更加完善,質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和審判事業的發展,以及人民群眾法制意識的整體提高和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入,傳統的裁判文書模式顯露出來的不足及缺陷已經影響了司法公正的進程。加快裁判文書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書質量,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裁體,進行法制教育的生動教材,成為當前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本文從司法公正的角度,結合審判實踐,就裁判文書制作作一嘗試性探討。
一、裁判文書制作與司法公正的內在聯系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既能運用體現公正原則的實體規范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義務,又能使這種確認與分配的過程與方式體現公平。它應體現裁判的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裁判文書是行使審判權最終形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其作用在于表明裁判結果,代表國家對當事人的爭議給出結論性意見。作為司法公正的最終裁體,為了表明裁判結果不是基于主觀臆斷、強權而作出的,它必須體現裁判在程序和內容上的公開、公平、公正。裁判文書及制作與司法公正二者密切相連,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前者是后者的重要內容。
(一)裁判文書應該體現司法公正。裁判文書不只是審判過程和裁判結果的書面反映,更重要的是表明法官在審理該案時審判權運用的是否公正。裁判文書的內容必須體現司法公正,以求法院認定事實、裁判結果有理有據,最大限度地再現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本來面貌。訴訟雙方利益是否得到合法、充分的保護與尊重;審判權的行使是否合乎司法公正的要求,并充分體現司法公正都應當在一份裁決書中得到體現。我們在裁判文書制作中談論較多的證據規則、判決理由等,其實都是對裁決文書中司法公正的關注。毋庸置疑,讓裁判文書最大限度地體現司法公正是我們審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裁判文書改革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裁判文書制作的重要內容是將裁判理由、適用法律、裁判結果公開,體現審判公開內容和公開審判的原則,提高裁判文書的透明度。在制作裁判文書中,將裁判理由自覺置于社會的監督下,從制度上杜絕了偏袒和枉法裁判的可能性,為少數法官循私枉法設置了第一道屏障,更有利于裁判公正和司法廉潔。裁判文書制作要求法官準確地認定事實和正確的適用法律條款,可以鍛煉法官的邏輯思維和分析問題的能力,增加責任感和進取心,可以將法官的個人學識、觀點、思維以及正義、公開、理性、敬業等價值體現于裁判文書中,提高法官的學識素養和法律運用能力,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
(三)裁判文書改革能夠使裁判文書體現司法公正。按照唯物主義觀點,只要法官能夠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由表及里,去偽存真,對事物有一個正確的認定,就一定能將事實的真相客觀、真實地反映在裁判文書中,而裁判文書的改革方向正在于此。公正與效率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題,也是審判方式改革的根本方向。只要法官的整體素質得到提高,并以嚴密的思維活動做基礎,根據客觀事實及證據,本著“以物觀物”的態度,按照法律邏輯的分析原則進行分析、說理,而不是以自我為基礎,主觀地去解釋“非我”的案件客觀事實,就一定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司法公正。
二、目前裁判文書中妨礙實現司法公正的主要問題
傳統的實事求是思想指導下構建的審判模式一般重實體、輕程序,以追求客觀上的真實為已任,具有濃厚的職權主義色彩,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也始終居于主動地位。反映在概括審判全過程的裁判文書中,便具有審判機關以自我為中心的特點。而對當事人在訴訟中作用的輕視和對司法的程序性要求的忽視,必然導致審判在事實上的不公平、不透明,對案件事實和客觀真實性的追求失去了程序正當和證據規則的指導,很容易演變為法官在調查取證上的主觀隨意。而裁判文書作為審判文書的終結性記載,其反映出來的司法理念也是令人失望的。隨著在審判方式改革中法官職權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逐漸結合的變化,裁判文書中暴露出來的弊端則越來越明顯。細究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事實部分簡單,部分事實過于簡化。審判人員在制作裁判文書陳述事實認證部分時不是以客觀事實為依據,而是完全依據說理部分的需要直奔主題,而且還對一些具有輔助功能的事實隨意砍削。還有的審判人員在制作事實認證部分時,遇到棘手的問題故意回避,或寫入審理報告中,而不在裁判文書的事實認證部分予以載明。
(二)認證不明確,缺乏對證據必要的分析。按照《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的要求,對證據的表述既要“列舉證據”,又要對主要證據進行“分析論證”。傳統的民事裁判文書在事實認證部分采用“經審理查明”這種單一的結論性的敘事方式,在事實認證部分通篇直敘事實而不列舉證據,當事人在事實與證據方面的爭議無法得到體現。部分裁判文書對雙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缺乏必要的闡述,對法院為何采納這些證據沒有充分反映,使當事人難以知道為什么法官認定某一證據而不認定另一證據,認定該證據的理由是什么,使裁判文書成了法官的一言堂。
(三)說理不夠充分。判決理由歷來被認為是裁判文書的核心與靈魂。但我國不少法官在制作裁判文書時,推崇裁判文書說理越簡單越好的信條,導致許多裁判文書說理雷同,內容空洞,缺乏邏輯性。主要表現是:用套話代替說理,用就事論事的方法代替說理,用結論代替說理,在裁判文書中根據援引的法律條文,直接做出結論,文不對題或雜亂無章地堆砌空話、套活等等。司法實踐中,不說理或說理不充分往往給當事人造成法院“暗箱操作”的印象;同時,也不便于社會對法院進行監督。
(四)引用法律不縝密,不具體。在司法實踐中,不少法官在引用法律時,在案件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之間缺乏連接的橋梁,過渡生硬,不能以理服人。存在著引用法律籠統的傾向,不交代具體的法律條文及內容。有的不說明依據法律的具體款項,從而經常造成法官所認定的事實與其援引的法律條文之間缺乏聯系,甚至毫無聯系。
(五)裁判文書的文字語言水平不高。在目前的裁判文書中,語言表述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辭不達意,表述不到位,容易讓人誤解;二是語言曖昧,態度不明朗,看不出法官支持什么,反對什么;三是語言不夠簡潔,重復、堆砌,甚至空話成篇;四是語言不夠平實、樸素。
三、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制作裁判文書
要使裁判文書真正體現司法公正,從根本上說,要提高法官素質,積極推行審判長和獨任法官選任制。通過嚴格選拔審判長和獨任法官,使法院的審判權向高素質的法官集中,讓法官中的“精英”負責制作裁判文書,從而達到提高裁判文書質量的目的。制作裁判文書,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敘述事實要真實全面。審判事實要擺事實,講道理,并處理好的是事實認證部分與說理部分的關系。要對整個事實進行真實全面的敘述,從而保證說理部分的必然性、最終判決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二)規范裁判文書中的認證。法官查明事實的過程,也就是審查認定證據的過程。裁判文書應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描述,對證據的審查結論即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作出說明,最后說明法院通過審查證據后認定的事實,使認定事實的過程在裁判文書中得到體現,增強裁判文書的信服力。要通過證據采信過程的公開,體現法律文書形式上的公正。
(三)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一是要針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訴訟請求及抗辯理由說理,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說明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為什么合理或不合理;二是要加強法律邏輯分析和推理,按照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要求,達到對事實本質的認識,要運用分析、推理、歸納等多種認識手段;三是既要正確引用法律條文,也要對法律的適用做出解釋。社會生活變動不定,案件事實千差萬別,而法律則有原則性,穩定性的特點,法律的適用過程,實際上是法官對法律加以解釋的過程,通過解釋使原則性的法律條文與實際的案件事實之間產生一種必然的,直觀的聯系,讓引用的條文與案件事實銜接起來。
(四)裁判文書語言做到準確、簡潔、易懂。準確鮮明,簡潔平實,莊重易懂是裁判文書語言的基本要求。法官應根據各自具體情況,培養學習語文的興趣,鍛煉對于語言的敏銳感覺。
(五)裁判文書的格式應當規范。司法文書不同于一般文章,它有公文的性質,又有自身特點和格式,格式的統一本自就是一種權威,模式多樣、格式不定無疑是不利于司法尊嚴的維護。《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指出,法律文書改革要在《文書樣式》規定的模式框架內進行。一篇好的裁判文書,應是一篇敘述客觀的記敘文,也是一篇論點鮮明,論據充分的議論文,更應是一篇正確解釋條文原意,正確運用法律的說明文。
(作者單位: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