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欣 ]——(2012-6-25) / 已閱17857次
摘要:從送大便到寄壽衣,一樁樁“淘寶門”不斷沖擊著社會公眾的道德底線,也挑戰著國家法律權威。“淘寶門”侵犯了消費者法律權益毋庸置疑,但為何消費者屢遭侵犯卻鮮有人訴諸法律?這與我國網絡立法的尷尬現狀不無關系。本文將對網絡購物維權的法律途徑進行探索。
關鍵詞:網絡購物 消費者權益 維權 法律
2012年5月,一淘寶用戶因給了差評而收到賣家寄送的壽衣,此事件在網上爆出后引起軒然大波,被稱作“淘寶壽衣門”。 從之前的送大便、公開買家信息,到如今的送壽衣、恐嚇買家,買家儼然成為最大的受害一方。動輒整蠱報復的行為不僅激化買賣雙方的矛盾,還可能會影響整個網購的健康發展。隱藏在這些“門”背后的是嚴重的道德缺失和法律制約的缺失。我國互聯網購物發展步子邁得太大太快,以至于忽略了重要的網絡立法制約。如果再不加強網絡道德建設,沒有一個可信的、健康的網絡法制環境和維權方式,明天不知等待我們的又是什么“門”?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現狀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寄送大便、寄送壽衣的行為,明顯是對于消費者人格尊嚴的極大損害。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等人身、財產權益。消費者人格尊嚴在法律上歸在名譽權內,可以依據名譽侵權要求商家承擔侵權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2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商家行為造成消費者嚴重的精神損害,如神志恍惚、精神衰弱等,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寫恐嚇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情節較嚴重的…消費者生認為自己受到了恐嚇,可以報警。例如“壽衣門”中送壽衣可以被歸入“其他方法”一類。若賣家主觀意識不良,在法律上來說可能會構成恐嚇,輕微的則屬于《治安管理條例》處罰范圍,嚴重的屬于刑事犯罪。
5、上升到法的價值來看,筆者認為“淘寶門”賣家行為還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其基本理論依據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和“權利不可濫用”的辨證統一性。“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意味著民事主體在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則和法律不禁止的條件下,可自愿選擇滿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為。“權利不可濫用”意味著對民事主體權利行使時,其行為應符合善良風俗習慣,并不損害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一貫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由此造就了中華法系偏重倫理性的法律精神。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評價主體行為時,公序良俗原則可以限制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及權利濫用。
二、網絡購物中消費者維權的尷尬現狀
經營者強勢地位
1、狡兔三窟,利用網絡平臺的虛擬性來逃避各種實名認證的規制行為,如用多個名稱,網址,在自己的工商備案登記中寫正在變更受理中等。
2、經營者不以真實姓名交易,消費者發現問題,難以找到商家。監督部門也由于無法得知經營者真實身份而不能對其進行查處。
3、霸王條款,往往聲明不承擔三包,沒有退換貨,不隨產品開具收款憑證等,發生糾紛時,消費者重要證據無法獲取。
消費者弱勢地位
1、消費者對商家的情況和經營實力不夠了解,經營者是否能提供其承諾的商品和服務,消費者無從得知的。
2、由于信息偏差,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有限,對產品的實際質量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瑕疵無法得知。
3、現在訴訟法中也少有對網絡消費者權利的規定,網絡消費者請求司法救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消費者通過司法途徑維權的困惑
1、立法水平低
目前鮮有法律規定網絡購物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問題。而且在僅有不多的立法中也存在著立法水平低、立法滯后、立法層級低的狀況,且多頭管理,規制沖突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個局面導致了消費者不能依據現有的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責任主體難確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識。但是網絡交易環境下,銷售商一般不告知其企業名稱及標記,至于是否在工商部門登記,在哪登記,能否對外獨立承擔責任,公司住所地等問題,對消費者來講茫然無知,一旦產生糾紛,責任主體難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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