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3-10-18) / 已閱20891次
圖案等方面的式樣,采用印刷、手描、影印等方法制作假票的行為。4、這兩種犯罪侵犯的
客體是國家對有價票證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對象是有價票證。有價票證是指中央或地方有
關部門制定和發行的,具有一定價值,在規定范圍內流通或使用的書面憑證。例如車票、船
票、郵票等。
其次,對案件的情節進行分析,該案中陳某某與曾某某存在偽造“福建省漳平市石灰石
礦產資源費收費專用票據”的行為,但“福建省漳平市石灰石礦產資源費收費專用票據”是
否屬于有價票證呢?這個問題從票據性質和使用來看,是有價票證,是一種地方政府發生的,
在一定范圍使用,并可以沖抵資源管理費的有價憑證。另外兩被告人又各自利用偽造好的假
票證進行犯罪活動,陳某某是用假票據進行偷逃資源管理費,而曾某某則是利用假票據來沖
抵單位的應收款,進行貪污公款。在整個案件中,陳某某與曾某某先是共同犯罪,后又各犯
罪,他們先是共同侵犯了國家對有價票證的管理制度,而后陳某某又是侵犯了公私財物的管
理制度,曾某某則是即侵犯了公私財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以及國家
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第三,根據上述對詐騙罪、偽造有價票證罪的分析,以及對本案中的主要情節的研究,
再讓我們來看看第一種意見存在的問題。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主觀上具有以非法
占有為目的,客觀上利用偽造的收費票據騙取收費人員的相信,少繳資源管理費5900元,侵
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這種觀點本
身沒有什么異議,但持這種觀點的人卻忽視了被告人在利用偽造的收費票據騙取資源管理費
時,他所采取的手段是偽造資源費收費專用票據,這已經構成了另外一個犯罪,他侵犯了刑
法所保護的國家對有價票證的管理制度。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陳某某偽造有價票證行為是為了騙取資源管理費,是犯罪手法與犯
罪結果分別侵犯了不同的刑法保護客體,是牽連犯。而牽連犯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要求手段行
為和結果行為均觸犯刑法規定并構成犯罪,本案的手段行為和結果行為是存在這樣的牽連關
系,因而應當以一重罪(詐騙罪)處斷較為妥當。但持這樣觀點的人卻忽視了另外一重要的
問題,那就是陳某某在偽造資源管理費收費專用票據時是與另一案犯曾某某共同實施的,他
這種的犯罪手段同時為另外一個的犯罪同樣取了一定的幫助作用,其危害性不僅僅在自己所
進行下一步的犯罪活動中。對此,筆者的看法是,行為人陳某某與曾某某先共同偽造“漳平
市石灰石礦產資源費收費專用票據”,屬于共犯,陳某某與曾某某所實施的偽造行為不僅對
自己今后的犯罪提供幫助,而且也同時為對方今后的犯罪也起了很大的作用,本案倆被告人
的偽造行為與各自下一步的犯罪結果絕不是簡單的犯罪手段與犯罪結果關系,他們有使用共
同偽造的資源管理費收費專用票據的行為,同時又把共同偽造的資源管理費收費專用票據交
予對方使用的,偽造行為產生了兩個的犯罪結果,因此應當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單純為了
本人使用資源管理費收費專用票據而偽造的,而且使用行為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那就構
成牽連犯,在本案中這種情形是不存在的;至于在牽連犯情形中,何為重罪,應當以行為的
具體社會危害性和適用的刑種、刑期為標準,而不應當以法定刑的輕重為標準;如果二者程
度均相當,為整體體現危害行為的特征,以結果行為即詐騙罪定罪處罰較為適宜。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第四種定罪觀點是正確的,但在這里應當指出偷費行為與詐騙行為
有些法律特征是存在不同之處,在這一點上畢竟與第三種意見所提到的一樣,“管理費尚未
被收費人員實際收取占有,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是一種騙費行為,與詐騙罪中應騙取公私財
物持有者相信,將受害人已持有的公私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不符”。這雖然是學者的意見,
但其仍然會影響到定罪量刑,特別在我國費稅改革日益完善中,更應對其有個明確的規定,
以免在今后司法適用中造成混亂。因此建議今后在刑事立法中應當將偷逃管理費與偷逃匯稅
一樣單獨分離出來。從立法技術上來完善她。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葉文炳,聯系電話:0597-752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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