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亮亮 ]——(2012-6-29) / 已閱7747次
嫖宿幼女罪,一個刑法中普通的罪名,近日卻成了社會大眾口誅筆伐的對象!一不小心登上各大媒體的頭條,甚至演變成了關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之爭。在這場不見硝煙的爭論中,極大的民憤沖淡了法律的理性,立法者心中秉持的法律正義在此時與社會公眾主觀期望的道德正義出現了一定程度上的價值錯位。
因近年來,嫖宿幼女事件多涉及地方的個別公職人員和一些不法商人,而受害者多為家境困難的未成年少女。從貴州習水,陜西略陽,到河南的永成,浙江的永康,短時間內嫖宿幼女事件頻發,一次次在挑戰社會的道德和民眾良知的底線。而發生的幾起嫖宿幼女事件,各地司法機關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睂ο嚓P涉案人員均判處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單從司法裁判的角度來講,對此判決應并無不妥。
但是社會民眾卻因為那些涉案人員因該法律規定而被“輕判”而遷怒于“嫖宿幼女罪”。認為該法律規定是那些犯罪人員的“保護傘”,甚至有網友直呼對于相關罪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由此“嫖宿幼女罪”被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對廢除此罪名的呼聲也潮水般的涌來!
拋開社會的民憤暫且不論,從社會的理性和法律的制定過程來看,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所進行司法裁判,對此事的裁判是無可指摘的。
社會民眾之所以對此罪名如此的“深惡痛絕”,在同情弱者的同時,一定程度上夾雜了對強勢群體的不滿,更有對貧富差距過大帶來的社會不公的擔憂和焦慮!其實質是在社會轉型時期所產生的群體意識的“暗流涌動”。
一連串的事件徹底點燃了民眾積攢已久的憤怒和不滿。
相比社會民眾對此罪名的善惡之論,存廢之爭,學界和司法界對此罪名卻顯得出奇的低調淡定。
嫖宿幼女罪在1986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被首次提及,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是這一罪名以單行刑法的形式被獨立出來。在1996年進行的刑法修訂中,該罪名一度被移進刑法分則(嫖宿按強奸論處),在1997年3月13日全國人大主席團通過草案將嫖宿幼女罪單獨定罪。
對于此罪名的由來和制定過程看,直接引發民眾不解和憤怒的是該事件的涉案者應該按嫖宿幼女罪定罪處罰還是應該以強奸罪論處。民眾看來對于社會影響如此惡劣,對未成年少女傷害極大的事件,必須對涉案者處以重刑。而現行刑法對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期不過是十五年的有期徒刑,而若以強奸罪定罪則最重可 以判處死刑。
但是強奸罪與嫖宿幼女罪有著相對嚴格不同的法律構成要件,不能僅僅遵從客觀定罪的原則,而忽略主觀的動機和意識,以免對公民權利擴大化的形式追究,從而一定程度上更廣范圍的維護人權,減少死刑的設置,與我國現行的“少殺、慎殺”的形勢政策相符。
而且立法者立法的初衷對著兩個罪名所保護的利益也有所不同,強奸罪直接設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類,而嫖宿幼女罪則被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類,由此可見刑法的這兩個罪名所要保護的法益是不同的。強奸罪側重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法益,而嫖宿幼女罪則是更傾向對社會秩序整體法益的保護。
從公眾由“嫖宿幼女罪”所引發的爭論中看到,民眾對社會公平的期盼,和對自身在社會安全感的訴求方面一定程度上對重刑主義依然存有心理上的“依賴”。尤其是那些在社會中沒有話語權的弱勢群體,只能依賴公權力來維護他們最基本的人權!
也從另一方面可以看出人們爭論的焦點實質為:在我國社會轉型的復雜時期,面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刑事案件,人們對輕刑主義和重刑主義的選擇辯論之爭。
我國傳統法制觀念延續下來的重刑主義影響深遠。重刑主義在歷史的不同時期對于維護社會穩定,人民生活的安寧都曾起過積極的作用。這就需要我們針對社會的發展在嚴格刑事法律與靈活刑事政策之間做一個平衡的轉變和選擇。
近年來,人權主義觀念的盛行我使們的社會民主和法制進程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和發展,國家從對人權的保障到尊重,也體現了我們國家對人權的重視。但我們不能將人權一味的泛華,而不顧社會和法律的理性和嚴謹,一味認為保護人權就應實行輕刑主義,重刑主義就是“野蠻”。
刑罰的公正在于是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在侵犯公民權利的犯罪中,給受害者以公正。
現行的輕刑主義一味倡導保護“罪犯人權”比使之得到其應有的懲罰和對被害者的救助更加重要。輕刑主義一定程度上將弱化法律的威懾力和預防力,法律本質就是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實施運行,“溫柔”從來不是法律的“性情”。輕型主義者對刑法文明和犯罪人權在理解上存在一定誤區。文明與公正刑法是可以共存的。保護犯人的人權也不能用犧牲刑罰的公正去換取保障人權的“虛名”。從而易使社會和民眾面臨罪犯(出獄后)的二次侵害。對罪犯人權的保障我們可以通過對其合法辯護權及其他法定權利加以保障。并不是每個罪犯都會從心底懺悔其所犯的罪行,我們對“惡人”寬容,就是在對“善良”的輕辱漠視。近來發生的一系列的社會影響惡劣和極其暴力的刑事案件,不能說與輕刑主義的司法裁判無一點關聯。輕刑主義的蔓延將會使民眾缺少社會安全感刑事犯罪,進一步使人們對司法和立法機關產生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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