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粘國魁 ]——(2012-7-13) / 已閱7500次
我國的“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檢察機關是以法律監督者的角色參與到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在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同時,協助公安、司法等有關職能部門,為社區矯正工作的有效開展及監外執行罪犯順利完成改造,重新回歸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當前社區矯正執行主體多元化、執行形式多樣化的現實情況下,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角色定位至關重要,而這需要厘清檢察機關與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的工作關系,并在此基礎上明確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中的職責與功能。
一、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中地位與作用的法定性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 主要職能作用就是保證國家法律得以正確貫徹實施。這種專門的監督體現為國家權力機關例行法律監督權。毫無疑問, 從法律監督的特性上看, 檢察機關的監督權絲毫也不能離開法律, 無論是監督的內容、監督的形式, 抑或是監督的手段和方法, 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社區矯正寫入刑法,規定對管制、緩刑、假釋三種刑罰實行社區矯正,使得社區矯正第一次正式出現在刑法文本中,從法律意義上確立了社區矯正的刑罰性質,這標志著社區矯正制度正式上升為法律層面,是社區矯正法律制度建立的重大標志。刑法修正案的出臺對于檢察機關發揮在社區矯正過程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基礎和保障,對于檢察機關正確行使法律監督權起到了提綱挈領的作用。
二、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作用
檢察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對刑罰執行機關的執法活動實行監督。自社會矯正試點工作開展以來,確立了對監外罪犯在法律程序上由公安機關執行,日常的監管幫教工作由矯正機構進行的工作模式。那么,在執行主體的多元化,執行形式的多樣化的刑罰執行活動中,檢察機關的監督指向是否發生變化,應如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因而,明確矯正工作的性質,理順檢察機關與社區矯正的相關機構之間的工作關系,在性質、程序及內容上作出明確的法律界定,是檢察機關社區矯正工作中體現其監督職能的前提。
(一)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之間的關系
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公安機關的執法職能主要表現在對監外罪犯的出人管理和矯正過程中法律程序的執行上。根據《社區矯正工作流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判處緩刑、單處剝奪政治權利或管制時,應通知地區公安機關派員參加。人民法院對罪犯裁定宣告假釋時,應通知罪犯原居住地的地區公安機關派員參加。宣告完畢后,由地區公安機關將假釋罪犯帶回所在社區。因矯正對象違反有關監管規定必須給予治安處罰,或需要提出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建議收監的,經社區矯正工作小組提出意見后,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法律程序辦理手續。矯正對象被解除管制、恢復政治權利、假釋期滿、緩刑期滿之日,應由當地公安機關向矯正對象居住地群眾公開宣布,日常的監管和教育由矯正專職社工執行。可見,公安機關雖然不再是監外罪犯刑罰執行的唯一主體,但無論根據《刑事訴訟法》還是《社區矯正工作流程》的規定,它在社區矯正工作中依然行使刑罰執行權,履行著對監外罪犯監管的執法職責。因此,對這一部分刑罰執行機關的執法活動,檢察機關依法進行監督,對公安機關在矯正工作中出現的違法執行或侵害矯正對象合法權利的行為依法予以糾正。
(二)檢察機關與矯正機構的關系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根據這一規定,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必須具備兩個前提:一是執法機關;二是執法行為。即只有對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檢察機關才能進行檢察監督。那么,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社區矯正機構的性質是否屬于執法機關,它的執法活動是否應該受到檢察機關的監督,這值得商榷。
從矯正工作的司法屬性來看,人民檢察院通過發現和糾正刑罰執行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查處涉嫌犯罪的監管人員的刑事責任來保障刑罰的有效執行,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的實施。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矯正機構承擔了對監外罪犯的矯正職能,即監管和教育,雖然,對矯正對象的監管活動形式是多樣的,但其刑罰執行活動的性質沒有發生根本改變。按照“機關繼受”原理,原先公安機關擔負的監管職責已由社區矯正機構替代或分擔,其接受法律監督的義務也應由其繼受機關繼續承擔。所以,兩高兩部對社區矯正工作確定為“……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及志愿者協助下,……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刑罰執行活動。”
從社區矯正工作的組成來看,社區矯正機構的職責決定了其擔負日常的管理教育工作,并對矯正對象的刑罰種類、刑罰期限、接受機關的情況負責管理。刑罰執行主體的多元化、立法上的空白,又使我們不能簡單地把社區矯正機構等同于執法機關。在社區矯正機構這一復雜主體中,公安和監獄是以執法機關的身份和社區專職社工的名義履行著對矯正對象監管執法活動,是檢察機關監督的對象通常的社區干部和社會志愿者則是擔負幫教、援助等不具有法律意義的社會行為,不是檢察機關監督的職責范圍。雖然這兩者的工作性質存在相當差異,但是他們都是社會矯正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的工作之間也是相互聯系,相互滲透,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在實踐中我們也只能把社區矯正工作小組中的執法人員和專職社工視同一個執法整體。因此,社區矯正機構從法律意義來確認并不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執法機關,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工作機構不能行使《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完整的監督權。他們行使的是既具有部分刑罰執行的工作主體的職能,又具有部門社會性工作特有的職能。所以,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對于刑罰執行的內容,須實行法律監督職能,接受監督的主體是矯正業務工作的組織和管理者——各司法行政機關。而對社會性的工作部分,檢察機關一般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監督職能,對刑罰執行監督所涉及的社會性、行政性的邊緣工作,通常是間接的監督,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監督職能。
三、檢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能的途徑
刑事執行權是國家重要的司法權力,直接關系到國家刑罰權的實現,關系到罪犯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只有得到有力的監督和制衡,才能保障權力的正確有效實施,在社區矯正的監督過程中檢察機關可以從“前、中、后”實現三段式檢察監督。
(一) 履行對監獄、審判的監督職能,加強矯正前監督。
社區矯正工作對矯正對象有明確的規定:即確有認罪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才能適用非監禁刑,到社區中接受矯正。因此,檢察機關要加強審判監督及對矯正對象決定考驗期出獄前的監督職能,糾正不符合條件的對象被判處緩刑或予以假釋等,防止借社區矯正之名,行權利濫用之實。
(二)履行立案監督職能,加強矯正中監督。
在矯正過程中,發現矯正對象長期脫管、漏管等情況檢察機關可向公安機關提出順延執行期限的建議,也可以向矯正機構提出檢察意見,建議矯正機構向公安機關提出延長執行報告意見對矯正對象在正期間有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條例的違法行為及構成犯罪的,履行立案監督職能,建議、監督公安機關及矯正機構對其予以治安處罰或收監或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矯正機構對矯正對象實行的司法獎懲有錯誤或與事實不符,可向矯正工作小組提出撤消獎懲的建議。
(三) 履行執行監督職能,加強矯正后監督。
矯正對象被解除管制、恢復政治權利、假釋期滿、緩刑期滿之日,應由地區公安機關及矯正機構向矯正對象居住地群眾公開宣布。檢察機關應檢察并防止提前宣布、逾期宣布、不宣布及不向矯正對象發放期滿證明書等違法行為,切實保障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
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是社區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客觀要求,是依法治國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它有利于進一步健全社會監管體系,完善司法制度,
保障審判機關的判決得到準確、有效地實施,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提高非監禁刑罰執行效果。
社區矯正有利于改造罪犯再社會化的進程,實現“監獄人”向“社會人”的轉變,融人社區進行矯正,幫助其減少對社會生活的不適應,為他們早日社會化創造有利條件,維護社會的安定和團結,有利于使司法、社會資源得到合理整合。
社區矯正工作集中了國家強力部門與社區群眾共同抵制犯罪的集體力量。對于各種力量相對集中的社區矯正工作來說,法律機制與工作方法的不健全容易導致這一新生事物發展的方向偏差。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更要積極地參與完善社區矯正法律制度的工作,不斷探索積極有效的方式,切實履行好社區矯正的監督職能。
作者單位:濟陽縣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