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啟龍 ]——(2003-10-24) / 已閱25876次
履行職務行為,但本案應當考慮到原告陳天國畢竟是通過了林業主管部門的審批
后,已經取得了林地的使用權,原則上他只要有去辦理建設用地的審批手續,應
當不存在不能審批的問題,因此本案的漳平市國土資源局對原告陳天國已經建好
的食用菌房進行罰款,并責令其補辦手續較為妥當,而不能簡單責令其拆除。法
院在審理該案時,應以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為由,直接改變土地管理部門的行政處
罰措施,責令原告陳天國補辦手續,并給予一定的罰款。
筆者認為,第三種意見是較為妥當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爭執點在于原告陳天國在取得林地200平方米用于建食用菌房建設
項目的審核同意書后,取得了承包期內該林地的使用權,在此之后,食用菌項目
的建設用地審批是否是只是手續問題,換句話說是否是可以直通車辦理下一步建
設用地的手續,第一種意見是持否定態度,而第二種意見則持肯定態度。第二種
意見認為,陳天國已經經過了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并取得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理所當然可以建設食用菌房,只是按規定要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個象征性的手
續而已。本案中當事人陳天國未依法向被告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陳天國的占
用林地建設食用菌行為應屬行政審批手續不完整,不屬于典型意義的非法占地行
為。其實持這種觀點的人,是一種思維連貫性作用引起的潛意識觀點,也是對法
律條文的文義擴大了解釋之所致。持這種觀點的人,總以為當事人陳天國好不容
易才逐級審批了林地的使用權,主管林業的行政部門已經動用了行政的評價力量
對此已經進行了把關,其建設食用菌房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已經經過了國家的評價
,作為土地管理部門也是國家一個部門,此時對食用菌房的評價價值已經沒有什
么意義,只是基于建設用地的歸口管理,才設置了一個林地轉為非林業用地的建
設,建設單位應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如果是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性的
工程建設,只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就行,沒有必要到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因此,
得出林地的建設用地規定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只是個形式而已,如果沒
有辦理那也只能說明手續不完整而已,并非非法占地行為。這種理解法律條文的
文義是有害的,也是不允許的。在法律條文的文義理解上,法律是不允許擴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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