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季萍 ]——(2012-7-20) / 已閱9686次
《冊府元龜·憲官部》里說:“夫憲官之職,大則佐三公統理之業以宣導風化,小則正百官紀綱之事以糾察是非,故漢魏以還,事任尤重,至于選用,必舉賢才。”從兩漢時候起,擔“風憲”之職的監察官員的任命即受到特別的重視,監察官員足夠的學識、才干,凜然的風骨、人格,豐富的從政經驗、政績等,都是獲得這項任命的必須條件。
一、重氣節、修養
疾惡如仇、不畏權貴、清廉自潔、盡忠職守,這是監察官基本的品格要求。身處“權力場”的察人之官,“先正其身,始可行事”,若自身污濁,便無法糾察他人之非法,若是非不辨、貪戀權財、畏首畏尾,也難以勝任糾彈之職,甚至可能與奸佞小人沆瀣一氣,敗壞官場。宋代司馬光曾說:“凡擇言官,當以三事為先:第一不愛富貴,次則重惜名節,次則曉知治體”,清官包拯亦言,監察官“自非端勁特立之士,不當輕授”。實踐中,歷代在監察官選任上,都首重德行。漢代作為選官主要方式的察舉制度正是以薦舉諫官而開其端。唐時“凡所取御史,必先質重勇退者”。明代朱元璋要求擔負“六部”對口監察職責的六科給事中“不愛富貴”而“惜名節”,要求他們“專利國家而不為身謀”,要“國而忘家,忠而忘身”,為朝廷、為皇帝不惜身家性命。清順治年間上諭:內官考選科道必須才德兼優之員,外官必須錢糧全完,且任內“無參罰者”方準行取。康熙帝一再表示:監察官“若挾其私心,天下必不能治。”因而,揀選監察官當以勤謹、廉潔、公正為必須,“若心術不善,縱有才學何用”。清代,雖然通過捐納獲得官職之風甚盛,但對于科道官職的授與卻一向把守甚嚴,康熙時就明確規定:“凡捐納歲貢,不準作正途考選科道。”康熙年間規定:降級還級,革職還職者概不選取,監察官須身無瑕疵,品行端謹。
歷史上,耿直剛毅的監察官大有人在。漢代魏相,“為人嚴毅”,宣帝即位后,被任命為御史大夫,一舉蕩平專權亂政的霍氏集團,為“孝宣中興”之功臣,史稱“孝宣中興,丙(吉)魏(相) 有聲”。東漢后期的侍御史楊秉,先后任四州刺史,“以廉潔稱”,拒百萬之賄財于門外,嘗以“酒、色、財”“三不惑”自許。唐代御史權萬紀“性強直,好直言”,以處事明斷得到皇帝稱許。清代御史曹錫寶在和珅權傾朝野之時,彈劾其家人,目標直指其后臺權要和珅。這些監察官的非常之舉若沒有“大丈夫”般的氣概與高潔的品格做支撐,是不可能勇而為之的。
二、重學識
監察官非學識淵博、明曉律令者,不可為之。漢代的監察官以熟悉法律令為必須的要求。昭宣時期的于定國,由侍御史遷御史中丞,再升遷御史大夫,歷任監察官職。他的律學知識乃從小隨父親學習而得,父死后為獄史。漢武帝時擔任御史的張湯、趙禹都是法律專家,曾經參與立法工作,張湯作《越宮律》,趙禹作《朝會正見律》,以習法而見長。由這樣的法律專家來執風憲之權,當是駕輕就熟。
隋唐科舉制實行之后,監察官多需有科舉身份。如宋朝的臺諫官90%以上有進士身份,南宋時期即使偶爾有非進士者出任憲官,也須先“特賜同進士出身”。靖康年間,蔭補入仕的唐恕被任命為監察御史,御史中丞以“有違祖宗條例”為由堅決反對,迫使改任。明洪武年間,在科舉考試后要挑選年輕進士入翰林院深造以待重用,名之為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養為六科給事中。到清代,法律中已有明確規制:只有進士出身才可考選監察官。順治時規定:“漢官由貢生出身者,不準考選科道”,康熙時曾有上諭:“漢官非正途出身者,雖經保舉,不準考選”,這一制度在雍正時曾一度變通,但隨之又加恢復。
三、重能力和經驗
一個稱職的監察官既要有足夠的知識儲備,又要有豐富的為政經驗,要明察事理,洞曉世事,通達治體,否則,空有滿腹經綸而無實戰能力,仍然無法勝任。為此,自唐代之后的監察官選任中,一般有相應的資歷限制,要求有實際工作的經驗。唐代規定,御史必須在地方州縣任過職。宋代仁宗時定制,監察官須“兩任通判”,孝宗時,監察御史必須有兩任縣令的經歷。明代宣宗宣德年間諭令:“初仕者不許銓除風憲。”英宗正統年間又令:“御史缺,從吏部于進士、監生、教官、儒士出身曾歷一任者,選送督察院理刑半年,考試除授。”
經驗和資歷需要一定的年齡“資本”,年齡過輕者不得任職科道,明時規定,監察官“務得公明廉重、老成歷練之人”,“進士年三十以上者,方許赴吏部考選授御史職”。但同時,經驗老到而年已衰邁無所作為者,也無法受命巡視、執行公務,當然也被排除在外。清時規定,年齡過輕或在65歲以上者不得選充科道官,年過65歲者,不得保薦監察官。
四、重選任程序
在監察官的選任程序上,兩漢時期大多是通過察舉方式,由地方官推薦入選,一些“才堪用者”也可以因直接得到皇帝的賞識而獲得任命。隋代開始,選任權統歸吏部。這一改革無疑有助于克服漢代薦舉制下“門生故吏”關系帶來的官官相護問題。但在唐代,歸于吏部的監察官選任權實際上由宰相掌握,由此產生了新的弊端:“宰相自用臺官,則宰相過失無敢言者”,無形中,宰相被排除在監察范疇之外。為解決這一問題,宋代中央一級監察官多由“帝王親擢”。這一改制使得“權重位尊”的宰相被納入監察視野,監察權擺脫了相權的控制,同時,又使得監察官的任命更加規范化,并加強了監察官職的權威性。明代時期,實行御史巡按制度,出巡者具有“欽差”身份,選任更加嚴格:每次選派,必須由督察院層層挑選,擬定兩名候選人,然后“引于御前,請旨點選。”即由皇帝點差其中一人,以示慎重。
為了慎重人選,在人品、資歷等項考察之后,明清時期還對監察官的選拔實行“試職”制度。明宣德年間規定,進士、監生、教官之堪任御史者,須于各道歷政三個月,期滿視其表現分為上、中、下三等,上、中二等授御史實職,下等送回吏部另加任用。
五、任職回避制度
為防止由于親故、同籍等關系而造成的請托、作弊行為,中國古代自漢代開始實行任官回避制度,這其中當然包括作為特殊職務的監察官的任職回避。
首先,監察官員不得與其親屬形成職務上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唐時規定,宰相大臣子弟不得任監察官,以避免父有過,子不便彈劾。《唐六典》規定:“凡同司聯事,及勾檢之官,皆不得注大功以上親”,即凡在同一部門職責相聯者,及負監察職能的勾檢官與同署官員之間,不得有“大功”以上親屬關系。明清時規定,大臣高官子弟不得充任監察官。明時定制:“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凡父兄伯叔任兩京堂上官,其弟男子侄有任科道官者,對品改調”。“凡內外官屬衙門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從卑回避”。
其次,地方官回避本籍的規定,自漢代已經開始,東漢的“三互法”中,官員任職首先要回避的就是自身本籍,這一做法在唐代之后成為定制,監察官選任也須遵從這一原則。地區回避的具體范圍在中國古代各時期有不同要求,總的來看,越到后來,回避的范圍越大,執行越嚴格。宋代還規定,與本人或本家族有密切利害關系的地區,如本人或其父輩曾經生活過或曾經任職、經商,或有祖產和妻家田產的地區,都在回避范圍之內。
明代對官員任職的地區回避問題也比較重視。明初朱元璋時曾實行地方官任用的三大區域互調規則,將全國劃為三大回避單元,官員任職須跨地域,實現了所謂“南人官北,北人官南”。
清代規定:“御史應回避本省。”順治時定制:“督、撫以下,雜職以上,均各回避本省。”清時不僅任職須回避本籍,甚至官員過問家鄉政務也被視為不當。
在中國古代,監察官擔負著風憲重任,“糾劾官邪”,“匡輔人君”,選擇什么樣的人來行使這一權力,至關重要。為此,歷代統治者在監察官的選拔任用環節建立起了相對完備的制度,強化監察官素質和能力的要求,并在任用過程中實行嚴格的回避制度,防止親故關系影響監察職權的公正行使,這些做法為保證監察官職能的有效實現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作者系煙臺大學法學院教授)